下列个体工商户不得申请登记为集群注册个体工商户:
(一)经营范围涉及《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中所列事项的;
(二)从事《集群注册经营范围正面清单》(试行)以外的经营事项的;
(三)经营者的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不在海南省的;
(四)港澳台个体工商户;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得进行登记的。
《集群注册经营范围正面清单》(试行)由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制定、调整并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