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评价机构有哪些情形需办理变更手续,申请办理变更手续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资质证书颁发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一)机构分立或者合并的;

(二)机构名称变更的;

(三)安全评价师变动的;

(四)法定代表人变更的;

(五)停业、破产或有其他原因终止业务的;

(六)其他原因需要办理变更的。

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文件;

(二)《安全评价机构名称、人员变更登记表》;

(三)变更后的法人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版权所有©海南省人民政府网  中文域名: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
主办: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运行维护:海南省政府网站运行管理中心
琼ICP备05000041号-1  政府网站标识码:4600000001   琼公网安备 460108020000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