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200万元以上;
(二)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设施设备,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三)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
(四)有16名以上专职安全评价师,其中有一级安全评价师20%以上,二级安全评价师30%以上,有与其申报业务相适应专业能力的安全评价师。其中至少有2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且从事安全工作2年以上;聘用的离退休人员占专职安全评价师的数量不应超过规定比例;
按照不少于专职安全评价师30%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和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与其申报业务相适应的专业能力;与其申报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能力要求的专职安全评价师至少1名;
专职评价师的专业技术能力要求参照国家安监总局《安全评价师专业能力对照表》。安全评价师和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专业能力可通过普通高等院校学历证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学术专著、科研论文、科技发明、科技进步奖等从业经历证明材料认定(科研论文为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2号实施前发表的);
(五)法定代表人通过具有二级资质以上培训机构组织的相关安全生产培训,并考试合格;
(六)设有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有二级以上安全评价师资格,具有与所申报业务相适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且从事安全工作3年以上;
(七)为安全评价师缴纳的社会保险(失业、医疗、养老、工伤等)证明(事业单位的也可出具住房公积金具体的证明材料);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