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改制是否需要承担住房公积金补缴责任?

职工申请补缴的住房公积金系改制之前的历史遗留问题,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少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第四条第五项规定“企业改制时,对经确认的拖欠职工的工资、集资款、医疗费和挪用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及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原则上要一次性付清”;《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建金管〔2005〕5号)第五条规定“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合并、分立和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才能办理合并、分立和改制等有关事项”等规定。企业出现改制等情形时,也应补缴以前欠缴(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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