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民政部门在全面审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抽查核实的基础上,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自批准之日下月起给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