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受让方可以再流转土地经营权。
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为了提高生产经营效益,提高土地利用率,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后,可以将土地经营权再次流转。但土地经营权再流转,不得超过原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的剩余期限,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造成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