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用益物权,自农户与集体签订承包合同起设立,无须经过批准、登记等程序。这样规定体现了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的本质,也符合中国农村地域广阔、农民居住分散的实际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