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公报 -> 2021年 第15期 (2021-08-15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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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促进中小企业

“专精特新”发展工作实施方案(修订)的通知

琼工信规〔2021〕1号

各市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洋浦经济发展局:

  现将《海南省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工作实施方案(修订)》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1年6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工作实施方案(修订)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培育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企业〔2013〕264号)和《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建〔2021〕2号)等文件要求,加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力度,进一步推动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围绕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三大主导产业,以及热带特色高效农业(即“3+1”产业),引导我省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之路,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加快转型升级,促进中小企业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创新型发展,形成滚动发展梯度培育格局。设立“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库,每年筛选一批主营业务突出、竞争力强、成长性好的中小企业入库,通过培育促进企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大幅提高全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数量、整体素质和发展质量。在此基础上,打造一批专注于细分市场的“小巨人”企业,在全省树立中小企业发展的标杆和典型,引导促进我省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培育目标

  到2025年,滚动培育300家以上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30家以上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总结推广一批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模式,打造一批在技术、市场、产品、管理等方面具有持续竞争力的中小企业群体。

  三、遴选步骤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印发申报通知,每年组织遴选“专精特新”企业。企业自愿向所在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各市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申请企业进行初审和推荐;由省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对外公示无异议后列入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库,并由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外公布和授牌。

  四、遴选条件

  申报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必须同时达到如下条件:

  (一)依法在海南省办理商事登记注册,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中小企业。

  (二)成立三年(含)以上,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且申报前两年主营业务收入同比正增长;基于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车联网(智能汽车)、区块链和5G等新业态、新模式的企业,申报前两年主营业务收入年均增长不低于10%,且上一年度缴纳社保月均员工数不少于30人的,不受年营业收入额的限制。

  (三)申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至少一项专项条件。

  1.专业化:企业专注核心业务,具有较高专业化生产和协作配套的能力,某一产品在细分市场处于领先地位,主导产品销售收入占本企业销售收入的50%以上。

  2.精细化:企业建立精细高效的管理制度和流程,产品质量精良,产品品质在业内得到公认,产品执行标准达到国内或国际先进水平,或是产品通过发达国家和地区的产品认证(国际标准协会行业认证),或是主导产品属于关键领域“补短板”、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填补国内空白(国际空白)。

  3.特色化:掌握独有、可持续的工艺、技术、配方,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特色品牌;或属于有效期内的“中华老字号”、驰名商标、省级以上名牌产品;或者获得1项及以上外观设计、实用新型、发明专利技术、软件著作产权;或是经权威部门认定的专有技术。

  4.创新型:企业开展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培育新的增长点,形成新的竞争优势。近二年的研发投入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2%。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申报企业,不受上述(二)、(三)条件限制。

  1.获得省级(及以上)科技类荣誉称号或奖项的。

  2.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有效期内的我省高企认定委员会(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3.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在国家级创新创业大赛获三等奖(含)以上的企业。

  4.有效期内的外省省级(含)以上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单项冠军企业、瞪羚企业等在海南设立综合型(区域型)总部、区域研发、结算、数据、设计子公司等独立核算法人机构,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在我省实际缴纳社保满一年的员工数10人(含)以上。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得入选“专精特新”企业库。

  1.在申请遴选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的;

  2.近三年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严重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3.列入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失信名单的。

  五、出入库管理

  (一)“专精特新”企业入库管理有效期3年,有效期满自动出库。“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在有效期满当年可再次申报。

  (二)“专精特新”入库企业每月在网上填报运行数据,以便掌握运行态势。一年内缺报3次以上的,第二年自动移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库。

  六、培育措施

  (一)加强金融服务。

  1.海南股权交易中心设立“专精特新板”,支持符合条件的“专精特新”企业在“专精特新板”挂牌展示交易,争取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

  2.联合金融机构制定“海南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融资促进方案”,面向“专精特新”及“小巨人”企业推出“专精特新”系列专属产品,争取信贷资金持续支持。

  3.利用财政资金贴息、补助、奖励、风险补偿等多种方式,鼓励银行、融资性担保机构、保险机构等为“专精特新”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二)加强公共服务。

  1.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参加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APEC中小企业技术交流暨展会以及各种专业性、行业性展会等,着力提升企业知名度、产品广誉度、品牌影响力。

  2.遴选“专精特新”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中小企业经营管理领军人才培训。

  3.发挥国家重点支持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资金作用,鼓励科研院所、研发机构、科创中心等科研机构与“专精特新”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支持“专精特新”企业提升创新能力。

  4.统筹整合优势资源,搭建“专精特新”企业对接平台,实现信息畅通、资源共享。

  5.健全“专精特新”企业诉求机制,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企业困难和问题。

  (三)加强财政扶持。

  1.推荐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申报国家重点支持资金。

  2.鼓励市县结合本地实际给予财政支持。

  (四)加强品牌宣传。

  利用媒体和有关网站,开设“海南省‘专精特新’培育企业网上展示馆”,提高“专精特新”企业品牌效应。

  七、组织保障

  (一)各市(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市(县)“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库,制定工作计划,细化工作措施,做好“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工作。

  (二)将市(县)“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入库培育数量作为当地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的重要指标,以评促优,压实市(县)主体责任。

  (三)省、市(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建立“专精特新”企业后备库,了解掌握后备企业发展动态和企业成长情况,针对性做好跟踪服务。

  (四)如遇不可抗拒因素影响,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相关入库条件。

  (五)本方案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2018年6月19日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印发的《海南省促进中小微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工作实施方案》(琼工信企业〔2018〕20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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