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公报 -> 2002年 第12期 (2002-12-31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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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七部门

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

实施意见的通知

琼府办〔2002〕79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建设厅、省发展计划厅、省经济贸易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省建设厅  省发展计划厅  省经济贸易厅  省财政厅

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01号)精神,积极推动我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加快全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向科技型企业转变,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按照改企转制、政企分开、调整结构、扶优扶强的基本思路,全面推进勘察设计单位的改革。勘察设计单位由现行的事业单位改为科技型企业,使之成为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勘察设计咨询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为固定资产投资活动全过程提供技术性、管理性服务的勘察设计咨询服务体系。

  二、基本任务

  (一)通过改制,使勘察设计单位建立“产权清晰、责权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成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

  (二)勘察设计单位改制要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同步进行。勘察设计单位改制后,要优化人才、技术、管理、资产等资源配置,积极进行资产重组和专业结构调整,允许和鼓励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充分调动工程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三)在2004年7月1日前,基本完成全省现有事业性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改制为科技型企业。对此限期内不完成改企建制任务的单位,不再换发新资质证书。

  三、体制改革的模式

  勘察设计单位要参照国际通行的工程公司、工程咨询设计公司、设计事务所、岩土工程公司等模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改制企业。

  (一)大型设计单位可以根据自身的特点,按照国际通行的工程设计公司的模式进行改革,成立独立的工程设计公司。

  (二)中型设计单位可以改组为工程设计咨询公司,为业主提供工程设计和技术咨询、决策服务。

  (三)小型设计单位可以改组为工程设计咨询公司、设计事务所或专业化设计公司。从事方案、结构、机电、施工图设计或某一类专门技术的工程设计,形成自己的技术优势和专长。

  (四)勘察单位可以向岩土工程咨询公司或岩土公司转制,在此过程中逐步实现技术管理层和劳务层相分离,实现由工程勘察领域向岩土工程的延伸和转变,以满足建设市场的不同需求。

  勘察设计单位在改企转制时,应同时进行管理体制和生产经营方式的改革,尽快调整生产经营结构,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完善企业内部劳动、人事、技术、质量和经营管理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四、产权制度改革的方式

  进一步放开、搞活国有勘察设计单位,鼓励国有勘察设计单位通过改组、兼并、出售等多种方式,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和经营机制改革。可根据各自的实际,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或合伙企业。

  (一)国有大型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可改组为国有控股或参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向企业集团化、产权多元化、管理科学化的现代化企业制度方向发展。

  (二)中型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可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其国有资产可部分退出或全部退出,拉开档次提高企业领导层、注册执业师、技术骨干、管理骨干人员所占股份比重,把企业领导层、业务骨干的利益与企业经营效益紧密联系在一起,风险共担、利益共享。

  (三)小型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可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或合伙企业,其国有资产可全部退出。

  五、配套政策

  勘察设计单位改制,享受国家和本省有关国企改革及本实施意见规定的扶持政策。

  (一)勘察设计单位资产处置与产权界定。

  勘察设计单位改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其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处置、土地使用权处置、国有股权管理等,参照省政府企业改制的有关规定执行。

  1.勘察设计单位改制时必须进行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对企业的潜亏、呆账、坏账等资产损失报经财政部门审查核实批准后予以核销。核销的坏账损失相应冲减国有净资产。企业的非经营性资产可以从企业总资产中剥离。

  2.勘察设计企业职工购买本企业产权,一次性付款可优惠20%。

  3.勘察设计单位在改制过程中,原划拨地改为出让地的,应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免交土地出让金。

  对资不抵债且债务沉重的勘察设计企业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进行破产;虽资不抵债但有一定市场的企业或单位可以结合具体情况,并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采取“带职工、包安置”的办法进行零资产转让。

  (二)社会保险。

  1.勘察设计单位应按本省有关规定缴纳职工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

  2.改为企业的单位,原拖欠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从企业净资产中扣除,由原勘察设计单位一次性补交给社会保险费征收机关;已参加医疗保险的勘察设计单位退休人员按照《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从单位清算资产中一次性缴纳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偿金,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其费用可从企业净资产中扣除,由原勘察设计单位缴纳。改为企业前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仍按原办法计发。

  3.改为企业前参加工作,改为企业后至2005年1月1日前退休的人员,按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的金额低于按原事业单位退休金计发办法计发金额的部分,采用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经费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三)职工安置。

  勘察设计单位改制后,应继续聘用或优先聘用原单位职工,依法处理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把安置职工、保护职工合法权益放在首位,妥善安置职工,保持社会稳定。

  1.勘察设计单位改制后职工的安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海南省改制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办法》(琼府〔2002〕72号)执行。

  2.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实行内退的职工,基本生活费发放标准按本人基本工资,由原勘察设计单位每月发放。资金来源在企业净资产中扣除。

  3.勘察设计单位改制后企业人事档案实行分类管理:安排上岗的职工档案移交新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离退休人员和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的,档案移交人才交流中心或职业介绍服务中心。

  (四)勘察设计单位改制资金筹措。

  1.勘察设计单位改制资金用于改制企业的职工安置费(包括补发工资、补交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费)。资金来源可从企业国有资产股权转让和企业净资产变现收入等方面筹措。

  2.勘察设计单位富余人员的安置费、补交的养老、医疗保险等各项费用从企业净资产变现中支付,由改制企业自求平衡。

  (五)勘察设计单位其他配套政策。

  1.勘察设计收费标准执行国家计委、建设部2002年发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

  2.勘察设计单位改制为企业后,于2004年12月31日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技术转让收入的营业税和所得税减免问题,按照国家对科技型企业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3.勘察设计单位改制的具体操作,参照《海南省经济贸易厅关于国有企业改制关闭破产规范操作的若干意见》(琼经企[2002]430号)执行。

  六、改制的原则

  (一)改制后的勘察设计单位,其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工作人员、工作条件和技术能力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资质标准。

  (二)改制后勘察设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具有注册执业师、高级工程师或精通勘察设计业务的管理者。

  (三)改制后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做好职工的分流、安置、社会保险等善后工作。

  (四)改制后勘察设计单位由原颁证机关重新核定工程勘察设计资质。

  (五)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深入细致地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确保改革顺利进行和社会稳定。改革方案要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方能实施。要规范操作,切实维护出资人(国家)、债权人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七、基本程序和组织领导

  (一)做好体制改革的准备工作。各勘察设计单位要组织全体职工学习改革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文件,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调动全体干部职工参与改革的积极性。

  (二)制定改革方案并履行相应批准手续。勘察设计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改革方案和相应的配套文件,并经职工或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取得出资人同意,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三)改革方案的申报审批。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的改制请示及改革方案,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到同级财政部门核实国有资本,办理企业资产产权登记;到当地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办理企业劳动工资及社会保险等划转手续;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手续和换领工商营业执照;到同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消事业编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实际情况重新核定企业资质等级,换发新的资质证书;改制成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报省经济贸易厅审批。

  (四)加强组织领导。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行业较多,隶属关系复杂,单位性质不一样,执行的有关政策不相同。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改制单位的原主管部门要支持和帮助所属单位开展体制改革工作,各级建设、计划、财政、人事、编制、经贸、劳动保障、税务、工商、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及时协调解决察设计单位改企转制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如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同级政府报告,确保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支持勘察设计单位于2004年7月1日以前完成改制任务。

  (五)本实施意见从2002年12月11日起开始实施。

二〇〇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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