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公报 -> 2003年 第15期 (2003-08-15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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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

琼府办〔2003〕50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海南省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三年八月十二日

 

海南省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的通知》(国发办〔2003〕65号)精神,切实做好我省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省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工作方针,把整治与建设、当前与长远、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管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发挥海南的资源优势,推进农产品、中药材标准化生产,发展现代化流通方式,开展质量认证,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法规、标准和认证体系,完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确保人民食品药品消费安全。近期,着力抓好食品药品专项整治,以此推动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的全面实施。

  二、工作重点和目标

  近期的工作重点是开展食品药品专项整治,以质量卫生和安全为主题,抓好食品源头污染治理和市场准人两个环节,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粮、肉、蔬菜、水果、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等“菜篮子”产品和药品、医疗器械的违法犯罪活动,捣毁制售这类假冒伪劣产品的窝点,对无证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和使用进行整治。通过整治,使生产经营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得到有效遏制,大案要案得到及时查处,食品药品安全状况得到改善,市场秩序明显好转。中长期的工作重点是建立现代化的食品药品生产、流通体制,制定食品质量标准、规章制度等,对食品药品市场进行全面治理,规范市场管理。

  三、具体措施

  (一)种植类农产品。

  1.大力宣传《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农产品安全质量系列国家标准》、《海南省无公害瓜果菜保护管理规定》和《无公害瓜果菜产地环境质量标准》等法规与生产技术规程、质量标准。(牵头单位: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责任单位:省农业厅)

  定期对全省市县、乡镇干部,农技示范人员进行农业政策法规、标准化生产技能培训(牵头单位:省农业厅,责任单位: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对全省的农业耕地进行环境质量监测和环境质量评价普查。要建立耕地资源信息库,建设无公害瓜果菜生产示范基地,对于农药残留量高、不符合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要求的耕地,要提出整改措施,若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不得再用于食品类作物的种植。普查后还要不定期进行抽查。(牵头单位:省农业厅,责任单位: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3.将在全省建立有害物质(重点为有机磷)快速检测网点和推广有害物质快速检测技术工作纳人我省热带农业检测系统。加大在种植过程中的强制抽查检验力度,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牵头单位:省农业厅,责任单位: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4.按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积极推行全国统一的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制度。要制定优惠措施,加快我省农产品无公害认证进程。(由省农业厅负责)

  5.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批发商要使用有害物质快速检测方法对购进的农产品进行自检。(牵头单位: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6.加强对农业投人品的市场准入管理,严厉查处违规经营使用高毒剧毒农药行为。(牵头单位: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养殖类农产品。

  1.制定和推广养殖类重点品种的生产技术规程和质量标准。以乡、镇为单位宣传和指导生产技术规程和质量标准,对乡、镇农技示范人员进行培训。(水产养殖类由省海洋与渔业厅为牵头单位,禽畜类由省农业厅为牵头单位,责任单位: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对全省养殖场进行摸底调查。要建立数据库,对养殖环境进行质量监测和质量评价,对不适宜养殖的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不得用于养殖。(水产养殖类由省海洋与渔业厅为牵头单位,禽畜类由省农业厅为牵头单位,责任单位: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3.加大对养殖过程中所用兽药、饲料及添加剂和养殖产品的强制抽查检验力度(重点针对“瘦肉精”、“氯霉素”等成份),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牵头单位:省农业厅,责任单位: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4.加强对屠宰企业的管理。制定动物屠宰企业的操作规程和兽医检疫规程,加强对动物屠宰前后的检疫和屠宰操作环境的监督,对不具备条件的限期整改,在限期内仍达不到要求的,吊销相关证照,撤销屠宰资格(牵头单位:省商务厅,责任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卫生厅、省农业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三)兽药、农药、饲料。

  1.加大宣传和培训相关法律法规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海南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兽医管理办法》、《农药管理条例》等强制性行业标准的力度。(牵头单位:省农业厅,责任单位: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加强对已颁发《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的兽药、农药、饲料生产企业和已获得批准文号产品的监督,不符合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吊销许可证。(牵头单位:省农业厅,责任单位: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3.完善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兽药、农药、饲料生产经营单位应实施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索证索票制度和建立购销登记制度。(由省农业厅负责)

  (四)食品。

  1.在完成对米、面、油、酱油、醋等5类食品生产企业实行质量安全市场准人工作的基础上,继续对肉、乳等食品实行质量安全准入制度。(牵头单位: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责任单位:省卫生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制定食品类产品的强制抽验监测制度。重点对大米、面粉、海产品(干)、粉丝、酒、肉类制品、奶制品、豆制品等进行抽验。对含有违禁成分的食品,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按规定移送司法部门处理。(牵头单位: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责任单位:省卫生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粮食局)

  3.对食品经营企业实施索证制度。食品经营企业在购进食品时要索取产品生产企业的有关证明文件及产品合格证明,无相关证明材料的要拒绝进货。(责任单位: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卫生厅)

  4.严厉打击无证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特别是对城乡结合部的食品加工企业进行重点检查,依法取缔无证生产食品的黑作坊,防止非法加工有毒大米、提炼“涌水油”、加工含“吊白块”的有毒豆制品、加工“沥青鸭”,禁止用硫磺、乐果、福尔马林、双氧水等有毒有害化学品加工食品,取缔非法屠宰场,取缔集贸市场周边的无证熟食加工摊档。(牵头单位:省卫生厅,责任单位: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公安厅)

  5.加强对食品卫生的监督检查。对饭店、学校、企业、建筑工地食堂等人员聚集较多的餐饮场听进行检查,环境卫生条件不符合规定的要限期整改,无《卫生许可证》经营的要依法取缔。教育主管部门要采取切实可行措施改善学校饭堂的卫生条件,确保广大师生的用餐安全。(牵头单位:省卫生厅,责任单位: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教育厅)

  6.推动食品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营销方式。推广放心食品连锁门店、无公害瓜果菜和绿色食品专卖店,鼓励放心食品连锁店进社区;支持实行商店与农副产品生产者、生产企业、生产基地直接挂钩等新型营销方式。(牵头单位:省商务厅,责任单位:省卫生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五)药品医疗器械。

  1.加大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用药常识的力度。

  2.加大对已经颁发《药品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对生产、经营状况较差、经济效益不好的企业要重点检查。

  3.继续推行和完善药品医疗器械抽验制度。加大对农村基层用药的抽验力度,确保广大农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

  4.继续推行GMP、GSP认证工作逾期未能通过认证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要停止生产经营,对已经通过认证的企业进行跟踪检查。推行GAP认证,使中药材种植向标准化、产业化发展。

  5.对药品说明书、标签、包装盒等印制情况进行全面清查。对擅自增加适应症、功能主治或更改审批内容的要依法查处。

  6.开展打击零售药店从事批发业务违法行为的专项整治。

  7.开展打击无证生产、经营或出租、出借《药品经营许可证》及挂靠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专项整治

  8.开展中药材市场专项整治。针对中药材、中药饮片检验不合格率高的状况进行专项整治,做到购进渠道正规合法,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9.继续推广药品连锁经营模式。鼓励发展药品零售连锁经营、农村药品配送中心、医药电子商务等现代营销方式,提高市场组织化程度,降低流通成本,有效防止假劣药品进人市场。

  上述9项工作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

  10.开展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专项整治。(牵头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任单位:省卫生厅)

  四、配套措施

  (一)建立食品药品信用体系。不断完善已经在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中实施的倒扣分制度,并逐步在其他行业推行。(由省卫生厅负责建立食品信用体系,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建立药品信用体系)

  (二)聘请监督员。聘请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人士担任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的监督员。(由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

  (三)打击虚假广告。召开媒体联席会议,不准为无广告批文或伪造广告批文的假劣产品宣传,凡刊发、播映的广告必须向相关主管部门核实后才能刊播。对于违反规定任意刊发、播映假劣产品广告的媒体要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造成公众利益损害的,要严格追究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对虚假广告的处罚力度。(牵头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任单位:省卫生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四)规范农贸市场。在海口、三亚进行农贸市场规范化试点,试点市场要建立产品准人制度,凡进人农贸市场交易的产品必须持有合格检测结果。在每个农贸集市设立有害物质快速检测网点,为消费者提供服务。(牵头单位:省商务厅,责任单位: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农业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五)进行农贸市场改超市试点。鼓励有条件的农贸市场改为超市。(牵头单位:省商务厅,责任单位: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农业厅)

  (六)推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制度制定种植类农产品、养殖类产品、兽药、农药、饲料、食品等有关产品的行业认证标准和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使生产过程规范化,质量管理制度化。分别在规模较大的企业进行试点,逐步全面推广质量认证制度。(牵头单位: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卫生厅)

  (七)充分利用海南的生态环境优势,创建健康品牌。推动农产品、中药材的产业化种植。扶持一批上规模、质量好、效益佳、竞争力强的名牌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名牌产品。(牵头单位: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发展与改革厅、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八)继续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对违反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者要依法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不能以罚代刑。(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农业厅、省卫生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海洋与渔业厅负责)

  (九)制定食品药品安全预防与应急处理机制。根据国务院公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条例》,结合我省食品药品安全特点,研究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制定预防与应急处置及信息报告与公布等制度。(由省卫生厅负责制定食品卫生安全应急处理机制,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药品应急处理机制,省教育厅负责制定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责任制)

  五、组织领导

  全省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工作由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省整规办)统一指导、协调和督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牵头组织实施。设立海南省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办公室(设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为办公室组成单位。牵头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责任单位开展有关工作,或向责任单位下达工作任务。责任单位必须积极配合牵头单位工作,不扯皮、不推诱。

  六、工作要求

  各市、县和各有关部门要站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以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高度负责的精神,创工作新思路,加大工作力度,狠抓薄弱环节,扎扎实实地实施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为我省尽早实现食品药品市场秩序的根本好转,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用上放心食品、放心药做出应有的贡献。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市、县要明确工作任务和目标,尽快制定工作方案,于2003年8月20日前将方案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坚持“守土有责”的原则,加强领导和协调,将各项任务和责任落到实处,不走过场,抓出成效。

  (二)加强沟通,协同作战。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市、县和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我省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

  (三)广泛宣传,营造社会氛围。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宣传开展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的重要意义,广泛动员广大群众和各方面力量参与和支持整治,自觉维护食品、药品以及医疗器械市场秩序。加强新闻舆论监督,曝光典型案件对整治成效好的市、县以及好的经验与做法要宣传推广,弘扬先进,激励后进。

  (四)督促检查,定期报告。由省整规办定期或不定期协调组织检查组对各市、县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各市、县和有关单位要建立目标责任制,定期监督检查,定期向省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办公室汇报各项工作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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