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公报 -> 2003年 第14期 (2003-07-31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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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确定市、区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海府〔2003〕4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的精神,进一步规范市与区政府之间分配关系,更好地发挥财政调控作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七条关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根据中央与地方分税制的原则和上级政府的有关规定,确定本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和省政府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决定从2003年1月I日起,重新确定市与区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以下简称财政体制)。

  一、重新确定财政体制的紧迫性

  我市现行市区财政体制,是根据中央、省关于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精神,于1995年开始建立运行的。期间经过1998年、2001年两次调整。该体制实行八年来,充分调动了区政府增收节支、科学理财的积极性,促进了各区各项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但是,我市财政体制在运行中也存在一些问题:财政体制结算方法较为复杂,影响预决算工作;共享税范围较小,影响财政体制效能的发挥;共享税比例不甚合理,影响各级政府的征管积极性等。2002年1月1日起,中央实施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改变了地方财政体制中的分税内容和财力分配格局。8月份,省政府根据中央的决定,重新确定省与市、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琼府〔2002〕50号),并要求相应调整市、县以下财政体制。12月份,省政府根据海口行政区域调整的实际情况,重新确定省对海口市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琼府〔2002〕77号)。根据省政府的要求和新海口的实际情况,现重新确定市、区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二、财政体制设置的基本原则

  (一)保证既得利益。以2002年为基期,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在保持市、区可支配财力相对稳定的基础上,促进各级财政的持续健康发展。

  (二)优化分配机制。通过调整共享税范围和比例及规范上级补助收入等分配方式,调动市、区两级政府增收节支的积极性。

  (三)市对区财政体制与省对市财政体制相衔接。市对区两税(增值税和消费税)、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返还(或上解),统一按照省对我市税收返还结算办法确定;属于地方收入的增值税7.5%部分、营业税30%部分、所得税12%部分、房产税100%部分等共享税,按照税收分享比例划分市与区收入,不实行增量返还;简化财政结算办法。

  (四)体现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原则。即在保吃饭、保社保的基础上,各区的公用经费、建设资金原则上由各区自行解决。

  (五)重新核定各区收支基数。

  (六)实行属地征管。

  三、财政体制的内容

  (一)市与区事权和支出的划分

  市级财政主要承担市级政权机关运转所需经费,调整国民经济结构、协调区开展重点建设、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支出以及由市直接管理的事业发展支出。

  具体包括:市级的行政管理经费,部分武警经费,公检法支出,市级统管的基本建设投资,市属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新产品试制费,支农支出,城市维护建设经费(一级马路),文体、教育、卫生、科学等各项事业费,价格补贴,支援不发达地区支出,抚恤和社会福利事业费,社会保障支出及其他支出。区级财政主要承担区政权机关运转所需经费,区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所需支出。具体包括:区级的行政管理经费、检察支出、司法支出、区统筹的基本建设支出、区所属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新产品试制费、支农支出、城市维护建设经费(市政府划定区管理的道路)、区文化、教育、卫生、科学等各项事业费、价格补贴、抚恤和社会福利事业费、社会保障支出以及其他支出。

  (二)市与区财政收入的划分

  市级固定收入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使用与牌照税,资源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契税,海域场地矿区使用费收入,市级管理的国有资产经营收益,按规定属于市级的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专项收入、其他收入、政府性基金等。

  区固定收入包括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屠宰税,区级管理的国有资产经营收益,按规定属于区级的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专项收入、其他收入、政府性基金等。市和区共享收入:增值税7.5%部分、营业税30%部分(不含金融、保险企业营业税)、企业所得税12%部分(含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12%部分(不含银行利息个人所得税)、房产税100%部分。共享收入的分享比例为:市本级财政分享70%,区级财政分享30%。

  (三)税收返还的确定

  1.两税返还

  市对区两税返还额按照上划两税增长率1:0.3的系数逐年计算确定,即区上划市两税增长1%,市对区税返还额在上年返还额的基础上增长0.3%。用公式表示为:当年市对区两税返还额=上年市对区两税返还额*[1+(当年区两税完成额一上年区两税完成额)/上年区两税完成额* 0.3];

  2002年各区两税返还额的确定,用公式表示为:2002年市对区两税返还额=2002年区所得税收返还额* (2002年区上划两税完成额/2002年区上划中央、省、市的税收完成额)。

  2.所得税返还

  市对区所得税返还额(或上解额),以2002年为基期,按照省对我市的办法、省与我市分享比例、财政体制规定等计算确定:用公式表示为:市对区所得税返还额(或上解额)=区企业所得税完成额二25%二〔中央、省分享比例+(1一中央、省分享比例)* 70%」一[(区企业所得税完成额* 75%十个人所得税完成额)* (1一中央、省分享比例)二25%]。计算结果为正数,市对区定额返还;计算结果为负数,区对市定额上解。2002年以后,区所得税收入完成额达不到2002年基数的,按区应负担部分,相应扣减市对区所得税返还额(或调增区对市的定额上解额)。

  (四)体制补助

  市对区体制补助额(或上解额),以2002年为基期年,根据财政体制调整影响区级可支配财力情况,按照确保既得利益的原则和简化财政结算的要求确定。用公式表示为:市对区体制补助额(或上解额)二按调整前的财政体制计算的2002年区可支配财力一按调整后的财政体制计算的2002年区可支配财力。计算结果为正数,市对区定额补助;计算结果为负数,区对市定额上解。

  2002年以后,各区房产税若达不到2002年完成额,则按影响市级财力情况,相应扣减各区当年财力;若超过2002年完成额,超收部分三七分成(市本级30%,区级70%),区所得部分,市财政在年终结算时以转移支付方式补助各区。为加强各区城市维护建设和学校建设,市政府把各区辖区产生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10%划给各区专项使用,市财政在年终结算时以转移支付方式补助各区。

  (五)海口保税区财政政策

  为进一步推动海口保税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的发展,提升和扩大我市高新技术产业规模层次,决定继续对海口保税区实施优惠政策。

  1.海口保税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区域范围内产生的收入其市级留成部分(教育费附加、车船使用和牌照税、资源税、耕地占用税等除外)在年度财政结算时以专项补助的形式,补助给保税区。

  2.根据琼府〔2002〕50号、琼府〔2002〕77号文件规定,2003年至2006年省政府每年给予海口保税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专项补助2,000万元,在每年年度财政结算中办理。

  3.上述专项补助主要用于海口保税区及高新技术开发区改善投资环境、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技术改造经费补贴等方面的发展投入,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发放奖金福利等消费性支出

  四、其他

  (一)财政体制调整后,各区要相应调整区以下财政体制,并加强财政管理,抓好增收节支,对预算内、外等财政性资金进行综合平衡,合理安排和调拨财政资金,确保区各项事业的顺利发展。

  (二)根据财政体制运行情况相应确定市对区其他专项补助或上解。

  (三)本通知自2003年I月1日起施行,本市其他涉及市、区财政体制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〇〇三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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