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海域项目用海审批权限的通知
琼府〔2003〕42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海域使用管理,规范项目用海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项目用海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6号)精神,现就我省审批项目用海权限通知如下:
一、省人民政府负责审批以下项目用海
(一)填海(围海造地)50公顷以下(不含本数)的项目用海;
(二)围海10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不含本数)的项目用海;
(三)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700公顷以下(不含本数),超过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权限的项目用海;
(四)跨市、县使用海域的项目用海;
(五)其他应当由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用海。
二、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审批以下项目用海
(一)围海10公顷以下(不含本数)的项目用海;
(二)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l5公顷以下(不含本数)的项目用海,由县和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30公顷以下(不含本数)的项目用海,由地级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各级政府要加强对项目用海的审批管理,严格按审批权限审批。对同一项目使用海域,必须一次性握出申请,不得化整为零,分散报批。
四、填海、围海等对海域环境影响较大的项目用海,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由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海洋与渔业厅审批。
二〇〇三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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