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公报 -> 2003年 第14期 (2003-07-31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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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宣传部
中共中央统战部、人事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
关于开展表彰全国留学回国人员先进个人和先进工作单位活动的通知

组通字〔2003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总政治部:

  为纪念邓小平同志扩大对外派遣留学人员重要讲话发表25周年,总结交流留学工作经验,宣传表彰在各条战线做出突出业绩的留学回国人员和在留学回国人员工作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先进工作单位,进一步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海外留学人员回国工作或为国服务,充分发挥他们在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积极作用,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人事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联合开展表彰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表彰范围和条件

  (一)先进个人。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年来的留学回国人员。在外学习时间一年以上(包括一年),年龄一般不超过55岁,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思想品格、职业道德和科学精神。在科技、教育、宣传、文化、卫生、金融、国防等领域和经济建设第一线,为我国科技进步、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作出了突出贡献。

  (二)先进工作单位。改革开放以来,在吸引、培养和用好留学人员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企事业单位和留学生创业园区、高科技园区。

  二、表彰数量及产生办法

  (一)表彰数量。先进个人300名左右,先进工作单位20个左右(名额分配见附件1,2)

  (二)推荐程序。

  1、先进个人和先进工作单位推荐工作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委为单位,根据下达的推荐名额,按照单位隶属关系自下而上进行。地方推荐工作由各省区市党委组织、宣传、统战和人事、教育、科技等部门共同组织,推荐的人选和单位由人事厅(局)报本地区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审定。中央国家机关各有关部委推荐人选和单位,由干部人事部门报部门党组(党委)审定。军队系统推荐人选和单位,由军委总政治部审定。

  2、推荐工作要发扬民主,注意听取群众特别是同行专家意见。为确保人选质量,各地区、各部门应提出不少于本通知下达推荐名额3倍人数的候选人,从中按照条件择优确定推荐人选(此前已按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推荐全国百名杰出留学回国人员通知要求推荐的候选人,一并纳入此次候选人范围,可不再重新填报材料)。各地区、各部门上报的推荐人选、要在本地区、本部门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由各地区人事厅(局)和各部门干部人事部门将先进个人和先进工作单位推荐材料报送人事部。

  3、各地区、各部门推荐的人选和单位材料由人事部汇总整理后,提交六部委共同审核后下发表彰决定。对受表彰的先进个人颁发“留学回国人员成就奖”;对受表彰的先进工作单位颁发“留学回国人员先进工作单位奖”。

  三、表彰活动安排

  拟定于2003年国庆节前,在北京召开表彰大会,为先进个人、先进工作单位授奖,届时请党和国家领导人接见与会代表。表彰会议后,中央有关部门还将联合举办留学回国人员成就展。

  四、推荐材料报送

  先进个人和先进工作单位推荐材料包括推荐表(附件3,4)和先进事迹材料。先进事迹材料字数在3000字以内。推荐材料用A4纸Word格式打印,一式6份(附软盘),于2003年8月20日前报送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开展表彰全国留学回国人员先进个人和先进工作单位活动,是贯彻落实中央政治局会议关于人才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此项活动的重要意义,按照通知要求,密切配合,精心组织,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要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总结交流改革开放以来留学回国人员工作经验,不断完善有关政策措施,为海外留学人员回国工作或为国服务创造更好的条件和环境。

  附件1,2 ,3 ,4(本刊略)

 

 

二〇〇三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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