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公报 -> 2003年 第12期 (2003-06-30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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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清理企业档案、规范市场主体的通知

琼工商企内字〔2003〕15号

 

各直属工商局,省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省局决定在全系统开展清理企业档案专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目的

  规范市场主体准入秩序,纠正企业不良行为,促进企业诚实守信,优化市场竞争环境。

  二、清理内容

  (一)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的企业;

  (二)“三无企业”(无资金、无场地、无人员);

  (三)连续两年以上不办理年检的企业。

  三、清理的时间安排和方法步骤清理

  时间从7月1日至10月31日,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和自查自纠阶段(7月1日至8月15日)

  各直属局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公告和在局办公大楼、公共场所张贴公告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这次清理工作的目的、内容和意义。督促辖区各企业对照清理内容进行自查自纠,主动查找自身存在的问题,及时改正。同时,公布举报电话,充分发动企业自觉参与、积极支持清理工作。各直属局在宣传发动的同时可着手进行档案清理工作。

  (二)清理检查和处理阶段(8月16日至10月15日)

  各直属局、各有关处室要制定清理方案,对历年来登记注册的所有企业档案分门别类进行清理;对清理中发现问题的企业,要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具体应依照以下原则和方法进行:

  1、通过年检排查。将首次办理年检的企业列为第一类,其他企业列为第二类。对第一类企业重点核查验资报告是否真实、是否抽逃出资;对第二类企业重点核查有无验资报告、报告是否真实、是否办理年检。

  2、电脑排查。已建立电脑资料库的直属局可利用电脑将连续两年以上不年检的企业进行归类处理。

  3、在日常巡查中排查。各工商所在日常巡查中对辖区内企业按名称、住所进行普查,检查有无“三无企业”,并将检查结果反馈给原登记主管机关。

  4、对在自查自纠阶段主动改正的,责令写出书面检讨,免予或从轻处罚;对在清理检查阶段按照工商部门要求改正的,责令写出书面检讨,给予一般处罚;对逾期拒不改正的,从重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对其中符合《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条件的,要按照同级移送的原则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5、将已吊销、注销的企业档案单独存放,以利查询。

  (三)总结阶段(10月15日至10月31日)

  各直属局、各有关处室将清理工作的基本情况、主要作法、存在问题及解决措施形成书面报告,于10月31日前报省局内资处。

  四、组织机构

  为加强此次专项工作的组织领导,省局成立专项清理工作协调办公室。协调办公室设在省局内资处,联系电话:66767974,传真:66778652,联系人:王群贵、文驹。各直属局要成立相应的组织协调机构,指定专人负责。

  五、几点要求

  (一)坚持规范与扶持、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体现“宽严相济”政策。要向企业宣传、讲解国家有关法律、规章。清理工作不搞“一刀切”,对发现问题的企业要给予一定的宽限期,允许主动纠错。对主动上门要求改正、责令整改后及时改正和责令整改后仍不改正的,要区别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二)坚持依法行政。清理工作要严格依法办事,做到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规章准确、处罚恰当、程序合法。

  (三)严格工作纪律。要充分认识到此次清理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认真抓落实,不走过场。要把这项工作与加强机关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结合起来,严格工作纪律和廉政纪律,避免说情、通风报信、阻挠干扰等问题的发生,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省局将组织检查组进行抽查,对工作不力的单位要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认真总结经验教训,研究制定长效机制。各单位要针对此次清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查找原因,分析对策,研究制定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措施,建立切实可行的长效机制,并以此全面推进我省企业登记管理工作不断开创新的局面。

 

 

二〇〇三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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