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公报 -> 2003年 第23期 (2003-12-15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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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府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琼府办〔2003〕88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〇三年十二月四日


  海南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3〕22号),设立海南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为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正厅级)省政府授权省国资委代表省政府履行出资人的职责,根据省委决定,省国资委成立党委,履行省委规定的职责省国资委的监管范围为省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的国有资产。

  一、划入的职责

  (一)原省经济贸易厅的指导国有企业改革和管理的职责

  1.研究、拟订国有企业改革政策和企业体制改革方案,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研究发展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的政策、措施,指导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指导国有企业的管理工作;指导企业法律顾问工作。

  2.组织实施兼并破产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再就业工程。

  (二)原中共海南省企业工作委员会,除联系驻琼企事业单位党的组织工作、工会组织工作、共青团组织工作的职责以外的职责

  (三)省财政厅的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职责

  1.拟订和执行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改革方案、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2.负责监缴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金收益。

  3.调查研究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重人问题以及国有资本金的分布状况;拟订国有资本金保值增值的考核指标体系;研究提出国有资本金预决算编制和执行为案;组织实施国有资本金权属的界定、登记、划转、转让、纠纷调处等。

  4.负责国有资本金的统计分析,提供有关信息;拟订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方针、政策及有关制度和办法;组织实施所监管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组织建设国有资本金统计信息网络。

  (四)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的拟订省属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审核省属企业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工资标准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价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依法拟订本省有关的法规、规章、政策制度及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根据省政府授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授权监管的国有资本依法履行出资人的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指导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的改革和重组;推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推动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积极探索企业国有资产、自然资源资产经营的有效形式,督促企业实现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国育经济的整体素质。

  (三)指导和促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进管理现代化;尊重、维护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增强企业竞争;指导协调解决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改革与发展的困难和问题

  (四)依据法定要求向听出资的企业派出监事会,对其财务活动及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企业国有资产及具权益不受侵犯;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五)根据中央和本省的规定,依法对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六)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七)负责对所属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协同有关部门监管其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依法对市、县国有资产监督背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八)履行出资人的其他职责和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省国资委内设8个处级职能机构:

  (一)办公室(党委办公室,机关党委、工会、团委)

  负责协助国资委领导处理机关运转的日常工作;负责国资委机关文秘、会议、机要、保密、信息、档案、安全工作;负责党委会和主任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国资委机关信息化工作;负责国资委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外事工作;负责信访工作;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国资委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财务等行政管理工作,负责国资委机关党委、工会、团委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负责起草本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法规、)见章草案,负责有关规章和重大政策起草、拟订以及有关的协调工作;研究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稳定的有关法规问题。负责指导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承担国资委机关的法律事务;负责承担本系统普法工作;负责研究、总结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理论和实践经验;负责调查研究所监管企业改革、发展、党的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等重大问题;负责国资委重要文件和报告的起草工作;负责监督所监管企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负责联系行业协会:研究提出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指导国有企业改革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研究所监管企业含并、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资等重组方案和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组建方案、对其中需要国有股东决定的事项提出意见;研究提出发展具有核心竟争力的大公司和大企业集团的政策、措施;指导所监管企业的管理现代化和信息化工作;研究提出本省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的政策建议、指导所监管企业进行结构调整;审核所监管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对所监管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履行出资人职责,必要时对投资决策进行后评估;协调所监管企业解决发展中的有关问题;编制并组织实施国有企业兼并破产计划,研究提出有关债权损失核销和职工安置等方案;组织协调债转股工作;组织协调所监管企业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关闭破产、困难企业重组工作,协调解决企业改组中的重大问题。

  (三)统计评价考核处

  负责国有资产的统计和所监管企业财务决算备案工作,建立国有资本金统计信息网络.根据有关规定对外发布统计信息;‑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办法,拟订考核标准;建立和完善企业绩效评价体系并负责组织实施;组织所监管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资产损失核销工作;研究提出业绩合同等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目标管理的方法并组织实施;综合研究本省国有经济和重点企业的运行状况;根据各方面对所监管企业的评价意见,综合考核所监管企业的经营业绩;研究提出重大决策责任追究的意见和措施。

  (四)产权管理处

  研究提出改革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管理制度的意见,拟i丁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方一面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拟订并组织落实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度,研究和完善授权经营制度并对授权企业进行监督;负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进行预算管理,监缴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金收益,对资本收益的使用进行监督;审核所监管企业资本金变动、股权转让及发债方案;监督、规范国有产权交易;拟订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进行调控。研究、拟订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制度和激励方式并组织实施;指导所监管企业分离办社会负担、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富余人员分流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下岗职工的安置工作。

  (五)监事会工作处

  根据《海南省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规定》,负责国有企业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监事会、监事与省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市、县的联系;承办省政府交办的有关事项。

  (六)人事处(党委组织部)

  根据有关规定,承担对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的考察工作并提出任免建议;考察推荐董事、监事、财务总监及独立董事人选;管理企业领导干部档案;探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领导人员考核、评价和选任方式;研究、拟订向国有控股和参股公司派出国有股权代表的工作方案;负责所监管企业党的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人才规划,指导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及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负责企业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统计及党费管理,接转党员组织关系;办理企业主要领导人员出国政审手续;了解和掌握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情况,对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提出意见和建议;负责国资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负责所属离退休干部机构、机关服务中心的各项管理工作。

  (七)群众工作处(党委宣传部)。

  根据有关规定,协调所监管企业的工会、共青团、妇女工作,协助做好国务院所监管的驻琼企业的工会、共青团、妇女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维护稳定方面的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的统战工作和知识分子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党的思想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宣传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和企业文化建设工作;负责对外宣传和新闻工作;指导企业厂(企)公开工作。

  (八)监察处(纪委办公室)

  负责所监管企业党组织的纪律检查、党组织和党员重大违纪案件的查处审理、中层党员干部党纪处分的审批;指导本系统企业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和人事监察工作;受理本系统企业党组织和党员的检举、控告、申诉;参与督促检查省委、省纪委授权管理的企业单位党组织活动。

  四、人员编制

  省国资委机关行政编制70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党委书记1名、党委副书记2名(1名由主任兼任,另1名兼任纪委书记);正副处级领导职数21名(含机关党委、工会、团委领导职数)、机关工勤人员财政预算拨款事业编制7名

  五、其他事项

  (一)省国资委与企业的关系。按照政企分开以及

  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省国资委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国资委不得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使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企业应自觉接受国资委的监管,不得损害所有者权益,同时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二)省国资委与省财政厅的关系。省国资委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在财务会计方面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接受省财政厅监督;省国资委管理的国有资产统计结果报省财政厅备案,国有资产管理法规、规章草案的起草、拟订征求省财政厅意见国家和本省支持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财政措施,包括困难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用、分流人员费用、破产企业安置职工等费用,由省财政厅按原渠道解决,继续由省财政厅管理和监督,省国资委对所监管的国有资产进行预算管理,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和有关预算编制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的编制工作,作为省总预算的组成部分由省财政厅统一汇总和报告,预算收入的征管和使用接受省财政厅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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