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公报 -> 2003年 第23期 (2003-12-15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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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开展

  生物物种资源保护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琼府办〔2003〕85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海南省开展生物物种资源保护执法检查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三年十二月一日


  海南省开展生物物种资源保护执法检查工作方案

  为了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领导的重要批示,加强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和管理,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环保总局牵头建立了生物物种资源保护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并于2003年9月4日在北京召开了国家生物物种资源保护专家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根据国家生物物种资源保护部际联席会议精神及国家生物物种资源保护专家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以及国家环保总局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执法检查内容

  (一)检查现有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检查近4年来(指2000-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种畜禽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城市绿化条例》、《动物园管理规定》等生物物种资源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总结执法成绩,找出存在问题,并提出对策与措施。具体内容包括执法机构、日常执法机制和方式、方法、年度执法检查情况、典型的违法案例、事例和存在问题及具体改进措施等。

  (二)检查生物物种资源流失情况。

  1.检查近4年来生物物种资源官方渠道中生物多样性物种资源交换清单、次数、事件、实例以及存在的问题;重点检查有关部门确定的重点保护的生物物种资源交换情况。

  2.检查近4年来农业、林业、中医药、教育等系统重点研究所、高等院校等相关主要单位涉及生物物种资源交换的对外合作项目的执行情况,及其研究人员生物多样性物种资源带出带进情况和案例。

  3.检查近4年来省内一些重点种苗、种畜禽、水产苗种、花卉、药材、野生动物等市场销售、种子(苗)和种畜禽进出口贸易、越境运输等方面的情况,包括违法活动和案例。

  (三)检查生物物种资源就地保护和生境受威胁的情况。

  选择一些有代表性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野生近缘种原产地,检查近4年来生物物种资源的就地保护情况,如代表性的国家重点保护的珍稀濒危物种以及野生稻、野生大豆等野生及野生近缘种的生境受威胁状况。

  (四)检查生物物种资源移地保护设施建设和管理情况。

  检查本省已建成的重点基因库、种子库、种质圃、活体保存库、种质资源库、品种资源圃、植物园(圃)、品种选育场、原育种场、繁殖场、动物园等各种移地保护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情况,检查生物物种资源数据库的维护、管理和信息共享情况。

  二、执法检查形式与分工

  本次执法检查采取部门自查形式,具体分工如下:

  (一)省农业厅负责农业系统的自查。主要针对近4年来相关单位涉及种苗、种畜禽的市场销售,种子(苗)、种畜禽种养、开发利用、越境运输、销售情况;珍稀濒危物种及农作物野生或野生近缘种的引用、栽培、保护和生境受威胁状况;基因库、种子库、种质资源库、品种资源圃、品种选育场、原良种场、繁殖场、农科所等各种移地保护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情况;生物物种资源数据库的维护、管理和信息共享等方面包括违法活动和案例等。

  (二)省林业局负责林业系统的自查。主要针对近4年来动物养殖场、花卉基地、自然保护区、林场、花圃、植物园、林科所等相关主要单位涉及生物物种的种群、品种繁殖、培育和保护情况;引种物种(品种)种植、对本地品种以及生态环境的影响情况;生物物种资源越境运输、销售情况;基因库、种子库、种质资源库、品种资源圃、品种选育场等各种移地保护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情况;生物物种资源数据库的维护、管理和信息共享等方面包括违法活动和案例等。

  (三)省建设厅负责建设系统的自查。主要针对近4年来城市绿化、园林等相关主要单位涉及生物物种的种群、品种繁殖、培育、销售和保护情况;引种物种(品种)种植、对本地品种以及生态环境的影响情况;越境运输、销售情况;移地保护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情况;生物物种资源数据库的维护、管理和信息共享等方面包括违法活动和案例等。

  (四)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生物物种资源进、出境情况的自查。主要是近4年来生物物种资源官方渠道中生物物种资源交换清单、次数、事件、实例以及存在的问题;重点检查有关部门确定的重点保护的生物物种资源带出带进、交换等方面检疫情况。

  (五)省教育厅负责教育系统的自查。重点针对高等院校等涉及近4年来生物物种资源交换的对外合作项目的执行情况,及其研究人员生物物种资源带出带进情况和案例等。

  (六)省海洋与渔业厅负责海洋与渔业系统的自查。主要针对近4年来重点种苗、水产苗种、水生野生动物等市场销售、种子(苗)进出口贸易、越境运输等方面的情况,包括违法活动和案例。建成的重点基因库、种子库、种质圃、活体保存库、种质资源库、品种资源圃、品种选育场、原育种场、繁殖场等各种移地保护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情况,检查生物物种资源数据库的维护、管理和信息共享情况等。

  (七)省商务厅负责商务系统的自查。重点针对近4年来重点种苗、种畜禽、水产苗种、花卉、药材、野生动物等市场销售、种子(苗)和生物物种资源进出口贸易、越境运输等方面的情况,包括违法活动和案例等。

  (八)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食品药品系统的自查。主要针对近4年来利用生物物种资源进行食品、药品开发;资源来源等情况。

  (九)省科技厅负责科研单位的自查。重点针对科研单位等涉及近4年来生物物种资源交换的对外合作项目的执行情况,及其研究人员生物物种资源带出带进情况和案例等。

  三、时间要求

  2003年12月3日至12月20日各部门根据执法检查分工进行检查自查,参考《海南省生物物种资源执法检查自查提纲》(见附件)编写相关自查报告。并将检查自查情况报送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2003年12月21至31日,省国土环境资源厅根据自查报告进行汇总,形成书面报告,经省政府审核后,由省国土环境资源厅上报国家环保总局中国履行《生物多样性公约》工作协调组办公室。

  附件:海南省生物物种资源保护执法检查自查提纲

  一、执法检查基本情况

  二、生物物种资源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情况

  (一)地方法规(省人大批准发布):数量、名称、发布时间、主要规定。

  (二)省政府的规章和管理制度:数量、名称、发布时间、主要规定。

  (三)已发布实施但需修订或补充完善的相关法律、法规:名称、拟修订或补充的主要内容、完成时间。

  (四)需要新制定的法律、法规:名称、主要内容、拟发布时间。

  三、近4年来生物物种资源相关法律法规执行、落实情况

  四、近4年来生物物种资源保护情况(国家重点保护的珍稀濒危物种和野生原生种)

  (一)就地保护情况:数量、名称、地点、保护方式、保护措施;

  (二)原生境遭受破坏的物种:数量、名称、地点、破坏的原因、已采取和拟采取的保护措施;

  (三)需抢救性保护的物种:数量、名称、地点、需保护性抢救的原因、拟采取的保护措施;

  (四)迁地保护:数量(物种、基因、其他)、名称、地点、保护方式、保护措施。

  五、近4年来生物物种资源进出口及市场销售情况

  (一)引进情况:数量、名称、引进单位、审批单位、用途、引进方式(贸易、合作研究、其他方式)、出口国家和单位;

  (二)出口情况:数量、名称、出口单位、审批单位、用途、出口方式(贸易、合作研究、流失、其他方式)、引进国家和单位;

  (三)当地市场销售情况:数量、名称、销售地区、违法活动和案件、教训与对策措施。

  六、近4年来生物物种资源破坏、丧失和流失实例

  通过执法检查,了解生物物种资源破坏、丧失和流失情况、实例,并将生物物种资源破坏、丧失和流失的名称、时间、地点、原因、教训和对策措施作出具体的说明。

  七、生物物种资源相关科研单位和开展国际合作研究情况

  (一)科研单位情况:数量、单位名称、负责人和联系方式、科研人员人数、科研人员职称(高级职称、中级职称、一般技术人员);

  (二)近4年来开展国际合作情况:项目数、国内合作单位和负责人、国外合作单位和负责人、国内批准部门或单位、合作的主要内容、合作涉及的物种或基因、是否造成我国物种资源的流失,如有,说明原因及采取的对策、已查处的造成物种资源流失的案例。

  八、近4年来生物物种资源利用、惠益共享和知识产权保护情况

  开发利用物种或基因等的数量;物种或基因等名称;开发利用方式;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保护与开发利用资源的惠益共享情况(有或没有,并详细说明);开发利用是否申请知识产权保护(是或否,详细说明)。

  九、近4年来生物物种资源信息系统建设情况

  (一)信息系统的名称;

  (二)负责人;

  (三)网址和主要内容;

  (四)运行时间;

  (五)是否向公众开放:是或否,有偿(无偿)服务;

  (六)管理和技术人员人数:将管理人员与技术人员分别统计;

  (七)技术人员职称:分别统计高级职称、中级职称、一般技术人员的人数。

  十、自查发现的问题和拟采取的对策措施(分别列举、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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