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公报 -> 2003年 第23期 (2003-12-15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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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人民政府

  高级科技顾问聘请办法》的通知

  琼府〔2003〕76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海南省人民政府高级科技顾问聘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三年十二月二日

  海南省人民政府高级科技顾问聘请办法

  第一条 为了做好省政府高级科一技顾问的聘请工作,促进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实现科教兴琼的战略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级科技顾问是指省政府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的需要,在国内外聘请为省政府服务的著名科技专家。

  第三条 高级科技顾问不具有行政职务,不行使行政权力,不占用编制,以兼职的方式服务于省政府某项工作。

  第四条 高级科技顾问重点在热带高效农业、海洋水产、新兴工业、旅游资源规划开发、信息产业、生态环保、城镇建设规划等领域聘请。

  第五条 高级科技顾问以省政府名义聘请,由省科技厅、省人事劳动保障厅负责实施。

  第六条 聘请高级科技顾问听需的经费预算由省科技厅提出,报省财政厅审核后列入年度预算安排、

  第七条 高级科技顾问的基本条件:在第四条所列领域取得突出成绩和做出重要贡献,有特殊专长和较高造诣,遵纪守法,愿意为海南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服务,年龄一般在7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完成省政府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八条 高级科技顾问的主要职责

  (一)为我省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规划及有关政策法规的制定献计献策;

  (二)对我省具有全局性、综合性、长远性的经济社会、科技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前瞻性或跟踪调查研究,为省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三)对全省重点建设(项目)、重大科技攻关和技术改造以及高新技术引进等提供咨询,进行论证评估,提出建设性意见;

  (四)根据省政府的工作重点,有针对性地提供有关经济技术、信自、动态及建设性的意见;

  (五)利用和发挥自身优势,协助我省引进人才、技术、项目、资金等。

  第九条 聘请高级科技顾问的程序

  (一)制定计划由省科技厅会同省人事劳动保障厅提出聘请计划

  (二)确定拟聘人选根据海南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需要,按照协商、自愿的原则,通过多种渠道进行遴选,确定拟聘人选。

  (三)审批与聘用由省科技厅提出拟聘人选,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与聘用,并由省政府颁发《海南省人民政府高级科技顾问聘书》,签订《聘用协议书》聘期一般为3年,可以续聘,也可以解聘、辞聘。

  第十条 高级科技顾问享受的待遇

  (一)高级科技顾问的待遇实行聘金制每年每位高级科技顾问的聘金为10万元,每半年支付一次。

  (二)高级科技顾问为完成省政府委托的专项任务听发生的工作费用,由负责专项任务的部门列入预算。

  (三)对我省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高级科技顾问,由省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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