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公报 -> 2002年 第9期 (2002-09-30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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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海南省旅游市场打假打非专项

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琼府办〔2002〕52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海南省旅游市场打假打非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海南省旅游市场打假打非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海南省旅游市场打假打非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旅游市场打假打非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38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解决我省旅游业存在的深层次问题,促进我省旅游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通知》精神,坚决执行《海南省旅游条例》,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旅游市场打假打非专项整治工作的要求,以旅游城市为依托,按照标本兼治的方针,强化监督执法与加强建章立制相结合,集中半年时间和力量,重点打击影响旅游市场秩序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通过专项整治,有效遏制违法违规活动,优化旅游市场环境,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提高旅游服务质量和旅游者的满意程度,树立我省安全舒适、规范有序的旅游目的地形象。

  二、整治工作主要内容

  (一)规范旅行社经营和导游服务行为。重点查处旅行社低于成本经营,以虚假广告招徕游客,导游擅自增减旅游项目、索要小费以及有损国家利益、民族尊严的言行和在讲解中掺杂庸俗、下流、迷信内容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坚决打击非法经营旅行社业务。严格按照国务院公布的《旅行社管理条例》、《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从事旅行社业务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核,重点查处挂靠、承包,变相转让旅行社经营权,超范围经营旅行社业务,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及所办实体无证照非法经营旅行社业务,中介机构非法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社会闲散人员拉帮结伙私揽旅行社业务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整治旅游客运行为。重点查处未经当地主管部门核准发放营(准)运证(牌)的车辆非法从事旅游客运,以及危及客运安全的报废车辆运营、带“病”运营、超载运营等行为;严厉打击在飞机场、火车站、汽车站、城市广场等游客集散地争夺地盘、抢拉游客和敲诈勒索等欺行霸市行为。

  (四)大力净化旅游景区(点)的游览环境。开展对旅游景区(点)及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坚决查禁从事封建迷信或有损国家形象的违法活动,打击强买强卖、尾追兜售以及抢劫盗窃和骗财骗钱等危害景区(点)治安秩序的违法行为;取缔旅游景区(点)的各种非法摊点。

  (五)严厉打击旅游购物欺诈行为。组织开展旅游商品销售市场执法检查,重点查处制假售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质次价高和虚假宣传,接待旅游团进行“封闭式”销售和以医疗咨询为名兜售高价劣质药品等欺诈行为,购物点与司机、导游人员相互串通私授私收回扣的非法行为;取缔针对旅游团开办的所谓“走私罚没品专营店”、假免税店等有严重偷税逃税或掺杂使假的购物点。

  (六)依法打击非法从事导游活动。严格按照国务院公布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规范导游服务市场。重点查处无合法证件和无正当手续从事导游活动,伪造和借用他人导游证的行为;严厉打击借导游服务之名从事色情活动的“陪游”、“伴游”等非法活动。

  (七)依法查处境外驻琼机构非法从事旅游经营活动。对未经国家旅游行政部门批准在琼设立的机构,必须坚决予以关闭;对违反有关规定直接或变相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并没收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坚决予以取缔。

  三、有关职能部门整治工作职责

  (一)新闻部门工作职责积极组织全省新闻媒体,大力宣传专项整治工作,开辟专栏,宣传正面典型,曝光一批典型案件,加强新闻舆论监督。

  (二)旅游部门工作职责

  1.加强对旅行社和导游人员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查处。

  (1)查处旅行社非法变相转让经营许可证,增设部门对外承包、挂靠经营旅游业务和超范围经营等违规行为。

  (2)和工商部门查处旅行社、导游、司机和旅游商品经营者账外暗中收授回扣行为。

  (3)查处旅行社委派无证导游上岗带团、租用无证经营车辆接待团队、降低服务质量、损害游客权益的行为。

  (4)查处旅行社让导游垫付团费、变相收取人头费,计调人员变相向导游卖团,胁迫导游追逐高额回扣的行为。

  (5)查处导游私自组织接待旅游团队,擅自减少旅游服务项目、改变旅游行程、增加购物次数,降低服务质量和标准,服务态度恶劣,以欺骗的方式误导游客消费,解说内容低俗等行为。

  2.查处中介机构非法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3.和工商部门联合查处旅行社以虚假广告招徕游客的行为。

  4.和公安、工商部门联合查处境外驻琼机构非法从事旅游经营活动。

  (三)公安部门工作职责

  1.依法严厉打击旅游市场上欺行霸市,在车站码头等游客集散地抢客斗殴、强买强卖、骗财骗钱、从事色情活动的“陪游”和“伴游”以及介绍游客参与“黄赌”活动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旅游景区(点)的治安管理。

  2.加强对旅游汽车等运载工具的年检和路检工作,查处危及游客安全的报废车辆运营、带“病”运营、超载运营等违章运营行为。

  3.打击“包厢购物”、“老乡销售”等不正当经营行为。

  (四)交通部门工作职责

  1.查处未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发放营(准)运证(牌)的车辆非法从事旅游客运的行为。

  2.和公安机关联合开展对旅游车辆运营中危及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3.整治旅游车司机未经培训上岗、违规服务、刁难导游和游客、擅改行程、索要回扣的行为。

  (五)工商部门工作职责

  1.要严把市场准入关,加强对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帐外暗中给予回扣或者收受回扣、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扰乱旅游市场秩序行为的查处。

  2.配合公安部门取缔针对旅游团开办的所谓“走私罚没品专营店”、假免税店等有严重偷税逃税或掺杂使假的购物点。

  3.依法治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旅游景点(区)兜售商品,强拉强卖的不法行为。

  4.配合公安部门打击“包厢购物”、“老乡销售”等不正当经营行为。

  5.依法严厉查处向游客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或相关制品的违法行为。

  (六)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作职责

  1.组织编制旅游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对旅游产品实施质量监督抽查,对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进行整顿、曝光。

  2.组织查处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等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和质量标识欺诈行为。

  3.根据举报,对旅游产品生产经销企业进行质量、标准化执法检查。

  4.将制售假冒伪劣产品构成犯罪的人,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七)物价部门工作职责

  1.联合工商部门查处哄抬物价、价格欺诈、销售质次价高的商品等不法行为。

  2.查处旅行社和旅游汽车出租低于成本经营行为。

  3指导旅游经营者合理定价、明码标价、加强旅游市场价格调控。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专项整治的工作目标和内容,根据各自的分工,齐心协力,密切配合,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四、整治工作措施

  (一)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按照国办《通知》中明确的“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方针,我省旅游市场打假打非专项整治工作由各市、县政府负责。各市、县政府特别是旅游重点市、县政府要加强领导和协调,按照全省旅游市场专项整治的总体工作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整治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和目标,落实责任制,把任务和责任逐级分解到有关单位和个人,形成专项整治工作的有效机制。

  (二)部门协作,综合治理。全省旅游市场打假打非专项整治工作,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由省旅游局会同省委宣传部、省经贸厅、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工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省物价局等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

  (三)加大执法力度。要建立执法检查目标责任制,加大对旅游市场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检查密度和执法力度,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形成旅游市场打假打非的高压态势。

  (四)完善监督机制。要建立完善行政、社会、新闻舆论三位一体的监督制度,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监督作用。采取检查、受理投诉等方式,进行有效的行政监督;发动各行各业和游客、市民共同参与监督;调动新闻媒体的力量,曝光一批典型案件,加强新闻舆论监督。

  (五)旅游城市先行。旅游城市作为主要的旅游目的地和重要的游客集散地,是专项整治的主战场,要率先建立规范的旅游市场秩序。各优秀旅游城市更要积极行动,用创优精神抓好专项整治工作。对专项整治工作不达标的城市,要取消其“中国优秀旅游城市”的称号。要通过旅游城市的专项整治工作,带动全省整治工作广泛、深入地开展。

  (六)督促检查落实。省政府将责成省旅游局等有关部门组成检查组,对省有关部门、各市县旅游市场打假打非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旅游市场整治工作抓紧部署,组织力量加强督查。

  五、整治工作实施步骤

  (一)立即在全省范围内进行动员、部署工作。省有关部门、各市县政府按照本工作方案制订相应的工作实施方案,于9月初报省旅游局(联系电话:66787244)。

  (二)从2002年9月起,省政府组织检查组进行阶段性工作检查,于2002年12月10日起进行全省专项整治全面大检查。

  (三)省有关部门、各市县政府要于2002年12月中旬将贯彻落实国办《通知》,开展专项整治的情况报省旅游局,省旅游局汇总后报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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