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公报 -> 1995年 第10期 (1995-10-31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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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国税局、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健全

税务机构做好税收工作意见的通知

琼府办〔1995〕104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健全税务机构做好税收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健全税务机构做好税收工作的意见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十月五日)

  1995年9月5日下午,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召开了联席会议,省国税局局长孙利军、副局长陈泽财和省地税局局长郑琦、副局长陈谟林出席了会议。会上两局负责同志就我省税务系统如何加快我省税收征管计算机化的步伐,强化增值税的征管,进一步完善基层税务机构,妥善做好人员分流,合理地规划财产、经费、债权债务和今后工作配合等问题进行了充分的协商,达成如下意见:

  一、关于推行“自核自缴”制度同题。两局领导一致认为,推行“自核自缴”制度是税收征管改革的重要内容,尽快健全和完善起来,是两局的共同责任,都表示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

  二、关于加快我省税收征管计算机化步伐的问题。两局领导一致认为,全面推广税务系统的计算机应用,是当前税务工作的需要,也是税收管理现代化的主要内容。因此,要加快我省税收征管计算机化的步伐,充分发挥计算机在税收征管中的作用,更好地为国家税务系统和地方税务系统服务,做到一个网络,一套方法,信息共享,各司其职。

  要在统一规划、一网多点的前提下,按照“谁建谁管”的原则加快计算机网络建设。税收征管计算机化要尽快完成计算机网络的建设,促进国税、地税系统的税收征管计算机网络早日健全起来。要扩大计算机应用功能,使国税和地税系统的计算机应用从征收逐步覆盖税收征管、行政管理以及与金融、工商行政管理、社会保障系统联网。

  三、关于基层国税所的设置问题。两局领导一致认为,组建基层国税所是强化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迫切需要,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省政府的要求尽快组建。省国税局会上明确提出,尚未组建国税所的,各市县要本着精简、高效和按经济区划的原则尽快将国税所组建起来,不设基层国税所的乡镇采取设点的办法。对此,省地税局表示支持。

  关于尚未组建国税所的市县基层税务所人员的分流问题,两局领导商定,全省不划统一比例,不搞一刀切,在10月底前由各市县按照如下原则妥善划分:

  (一)分流人员的范围,以1993年11月16日止原税务系统在册人员(含离退休人员、助征员)为准。

  (二)在职正式人员的分流比例,由市县国税局和地税局根据国税、地税税源、税收管理和原有税务所人员等各方面的因素,进行协商。在确保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和税收征管到位的前提下,各市县的具体分流比例由国税、地税依照两局确定的人员编制,合理确定。

  (三)助征员按本市县在职正式人员的分流比例进行分流。

  (四)在职正式人员和助征员的分流,国税、地税按业务能力强弱、老中青和性别进行合理搭配。

  四、关于原税务系统离退休人员的分流。两局领导进行了慎重的研究,一致认为税务机构分设后,无论是国税还是地税系统必须高度重视对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妥善做好原税务系统离退休人员的分流工作。根据我省离退休人员的现行管理政策,两局商定的意见是:原离休人员原则上按本人意愿进行分流,原退休人员的退休费及各种经费不划转国税系统,专项划拨给各级社会保障局,退休人员工资、医疗等一切生活福利待遇按照海南经济特区社会保障有关规定由各级社会保障局负责,退休人员政治生活根据有关规定由各市县自行商定。

  五、关于原税务系统财产的划分。双方同意按照“财产随人走”和有利于工作的原则进行划分,办公设备随人走,车辆、办公楼、职工宿舍由各市、县按国税和地税人员分流比例进行划分。如办公楼产权一时难于确定的,为不影响工作,可哲按人员比例和工作需要作适当调整,待条件成熟后再具体划分。

  六、关于原税务系统的结余经费和债权债务问题,双方同意按照国税、地税人员分流比例划分承担。

  七、关于工作配合问题。两局商定,今后要在工作上进一步密切两局关系和搞好工作上的配合,特别是在税法宣传、稽查、业务培训等方面多进行合作。在工作上两局要共同努力,尽可能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和良好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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