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公报 -> 2003年 第19期 (2003-10-15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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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治非法鉴定和选择

  性别生育工作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

  琼府办〔2003〕66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综合治理我省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进一步贯彻落实全省专项整治非法鉴定和选择性别生育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省政府抽调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省卫生厅、省公安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单位人员,并邀请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有关人员,组成4个联合检查组,于2003年8月27日至9月2日分别对儋州、昌江、万宁、定安、澄迈、海口、陵水、东方、临高、文昌等10个市、县开展整治非法鉴定和选择性别生育工作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检查组通过召开座谈会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及明察暗访,共抽查了10个市、县的34家医院(含妇幼保健院),53家个体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7家乡镇卫生院,7家医药公司,78家药店.检查中共发现3家社区卫生服务站、7家个体诊所拥有B超机,6家个体诊所非法从事人流手术,1家社区卫生服务站非法从事引产手术;取缔无证行医个体诊所2家,责令1家个体诊所和1家社区卫生服务站停业整顿,没收入流手术包10个、吸引器4台和其它医疗器械、药品一批。

  一、10个市、县整治非法鉴定和选择性别生育工作的主要情况

  (一)加强领导,强化治理措施。为抓好整治非法鉴定和选择性别生育工作,各市、县普遍成立了由市、县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计生工作领导担任组长的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出台了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的有关规范性文件,绝大多数市、县召开专门会议研究部署专项整治工作。

  (二)核定引产手术机构,执行凭证引产制度各市、县普遍按照省里的要求,重新核定了开展中期以上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实行定点服务。据统计,10个市、县共核定开展中期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67家。这些机构绝大多数执行了凭证引产、查验和登记制度,加强了对引产手术的管理。

  (三)加强对B超机的管理10个市、县对B超机的管理都制定了规章制度。绝大多数市、县对辖区内的B超机进行了全面的登记、备案,明确责任人。检查组抽查的B超室,都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警示标志。儋州市、澄迈县对违反规定、非法从事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单位和个人还作出具体的处理规定。儋州市还规定个体诊所不得配置B超机。

  (四)加强对终止妊娘药品的管理。药监部门对经营和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的机构进行了清理整顿,进一步规范了终止妊娠药品的流通渠道,并对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销售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五)开展执法检查活动。人口和计生、卫生、公安、药监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联合开展了打击非法从事计划生育手术、性别鉴定和助产技术的执法检查活动,对公立医院进行检查,对个体诊所进行了清理整顿。儋州市执法检查活动力度较大。今年7月初,由市分管领导带队,共检查个体诊所201家,取缔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所61家,对非法从事放环、取环、人流、引产等计划生育手术的35家诊所进行处罚,拘留审查1人,没收或扣留一批医疗设备和器械。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的势头还没有得到有效控制。根据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统计,10个市、县2002年10月1日至2003年7月31日出生人口性别比为133.83,比2002年度(2001年10月1日至2002年9月30日)高5.27,除定安县有所下降外,其他9个市、县都不同程度升高:

  (二)选择性别引产的现象依然严重存在。检查组随机抽查了10个市、县6月至8月期间施行的874例引产手术情况,引产胎儿性别比例悬殊,女胎683例,占78.15%,男胎191例,占21.85%,个别单位引产女胎比例高达90%以上,根据儋州、东方和昌江3个市、县抽查的资料统计,在有性别记录的488例已婚引产妇女中,已生育一个孩子不够4年间隔怀孕第二胎的妇女393人,占80.5%,且引产女胎比例高达88 %;已生育2个孩子以上的妇女95人,占19.5%,引产女胎比例也高达81。昌江黎族自治县今年7月11日以后,因实施中国/联合国人口基金第五周期生殖健康/计划生育项目,根据项目的目标要求,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同意,试行符合生育第二孩(含少数民族三孩)条件的可不受四年以上间隔限制,已婚妇女施行引产手术仅5例。这一情况说明,减少不够生育间隔的所谓计划外怀孕引产,是减少引产的重要因素。这一现象应予重视。

  (三)利用B超机进行非法胎儿性别鉴定仍未得到有效控制L从检查情况来看,引产出来的胎儿女胎数量远远高于男胎数量,显然是经过胎儿性别鉴定后而实施选择性别引产的勺检查组在查阅部分B超室的检查记录中也发现,在孕妇检查人数中,中期妊娠的占绝大多数,早孕和大月份怀孕的占少数,而且绝大多数孕妇在B超检查的申请单中都没有明确的申请理由。

  (四)定点引产手术机构过多。一些市、县没有严格按照国家的规定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核定从事中期以上终止妊娠的机构,甚至一些不具备技术条件的乡镇卫生院也获得开展引产手术资格。定点引产机构过多,不利于引产手术的有效监督和管理。

  (五)凭证引产管理不规范。一些医疗机构没有完全按照本省的统一规定,查验引产对象许可证明,使用省统一制定的登记表格,由于登记受术者情况项目不全,致使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难以核实引产妇女的真实情况。个别医疗机构还违反凭证引产规定,给没有许可证明的孕妇施行引产手术。检查组在海口市府城医院检查时发现,该医院今年8月份的引产手术中,有5例既没有引产许可证明,也不按照规定登记受术者情况。

  (六)打击非法从事计划生育手术行为不力。省检查组抽查的53家个体诊所中,有6家非法从事人流手术〕抽查的6家社区卫生服务站中,有3家超许可范围从事人流手术,其中1家从事中期引产手术。这次专项检查发现的非法或超许可范围从事计划生育手术的机构,除1家在儋州市外,其他的都在海口市在检查期间,海口市海秀中路社区卫生服务站还明目张胆地为一名农村怀孕第二胎的妇女施行中期引产术,造成孕妇大出血,影响极坏。

  (七)早期终止妊娘药品的管理尚不到位。个别药品批发企业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个体诊所,个别药店和诊所仍暗中销售含珠停等早期终止妊娠药品一些药品批发企业的相关药品购销记录还不够完整。

  三、下一步的工作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综合治理。第一,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出生人口性别比严重失调带来的危害,充分认识治理性别比工作的长期性和艰巨性,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把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的问题列人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效措施,综合治理,并常抓不懈。第二,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各负其责。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宣部等国家11个部委局《关于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的意见》的精神,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密切配合,加强协调,把治理工作真正落到实处第三,实行目标管理,把控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列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的内容,并作为一项必备指标。第四,加大宣传教育的力度,改变群众旧的婚育观念。要广泛深人持久地宣传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破除重男轻女、男尊女卑、传宗接代的旧观念;加强法制教育,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提高群众实行计划生育和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自觉性,引导群众树立生男生女顺其自然的生育新观念。第五,进一步强化计划生育利益导向,积极探索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机制。要落实计划生育优惠政策,逐步建立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在内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保障农村老人的生活,解除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后顾之忧。

  (二)加强管理,严格把关。一是要严格审核从事中期以上终止妊娠的机构。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公布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规定,进一步核定实施中期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不符合规定的机构不得批准施行中期以上终止妊娠手术。二是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卫生部门要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把好中期以上终止妊娠手术许可证明关,完善审批制度和审批程序。实施引产手术的机构要严格执行凭证引产制度、以及查验、登记受术者情况和引产情况的定期报告制度。三是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加强孕前管理,把查环查孕服务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并做好跟踪管理和服务工作。尽可能避免因计划外怀孕而采取补救措施,把控制选择性别引产的关口前移。四是药监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规范药品流通渠道。要严格执行药品批发企业不得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得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和个人,以及药品零售企业不得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规定。

  (三)加强对B超机的管理。一要建立B超机准人制度。凡个体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民营医疗门诊部购置B超机的,须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从严批准,不具备条件的不得购置。二要加强对B超机操作人员的管理。对所有B超机操作人员进行培训,持证上岗。未取得B超机操作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B超的检查及诊断项目;对B超机操作人员要开展经常性的法制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制观念;层层落实管理责任制,凡发现非法从事胎儿性别鉴定的,除对当事人严厉处罚外,还要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四)加大依法整治力度,严厉打击非法从事计划生育、胎儿性别鉴定和助产技术服务。一是省和市、县人口和计一生、卫生、公安、药监、工商等部门要建立经常性的检查监督机制。要开展经常性执法检查活动,发现非法从事计划生育手术、性别鉴定和助产技术服务等情况随时查处。有关部门在执法检查时应严守工作纪律,秉公执法。二是各级卫生、人口和计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药品经营机构的管理。谁批准,谁管理,谁负责。凡群众举报有违法行为并经核查属实的,在全省通报,并按有关法规给予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是加强信息沟通,及时通报要情。有关部门对重大案件要及时报告公安部门,以便司法机关按法律程序处理。四是市、县政府要对专项整治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

  (五)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各市、县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立即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职责单位和责任人,并将整改方案于10月20日前报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二〇〇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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