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公报 -> 1995年 第10期 (1995-10-31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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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授予符慧芳“特区少年勇士”称号的决定

琼府〔1995〕68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符慧芳是儋州市那大二中初三(6)班学生。1995年6月2日凌晨,符慧芳随父亲开车前往海口领取党校教材和学习资料。5时左右,在海榆西线82公里处,汽车右侧轮胎被歹徒安放在路上的铁钉扎破,符慧芳和父亲下车检查,准备换轮胎。这时,躲在灌木丛中的6名持枪、持刀蒙面歹徒窜到他们背后,一名歹徒用一把尺许长的锯齿刀刺进了符慧芳父亲的脖子。符慧芳临危不惧,先是用手中的手电筒猛击歹徒,后又退到汽车后门,敏捷地跳上车,抽出一把长柄砍柴刀,然后下车挥刀猛砍歹徒,凶恶的歹徒被她打跑了。符慧芳勇敢、机智,用自己的行动谱写了一曲社会主义时代正气歌,展示了经济特区青少年一代的精神风貌。为表彰符慧芳的英雄事迹,省政府决定授予符慧芳“特区少年勇士”称号。

  广大青少年和干部群众要向符慧芳学习,弘扬时代正气,不畏强暴,敢于同各种危害社会治安的邪恶势力作斗争,为维护特区社会秩序的安定和经济建设的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


海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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