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公报 -> 1995年 第4期 (1995-04-30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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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清理整顿在公路上乱设卡

乱收费乱罚款等四个纠风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琼府办〔1995〕42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纠风工作的指示,继续采取有力措施,认真扎实开展纠风专项治理工作,使我省纠风工作在巩固已有成果的基础上,不断取得新的成效,经省政府和省纪委同意,现将《清理整顿在公路上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以及交警部门乱收费乱罚款的实施方案》、《清理中小学乱收费工作实施方案》、《继续抓好减轻农民负担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清理公安专用车辆号牌和整顿滥用警灯警报器工作的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清理整顿在公路上乱设卡

乱罚款乱收费以及交警部门乱

收费乱罚款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根据《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公路上乱设卡乱罚款乱收费的通知》(国发〔1994〕41号)精神和中纪委五次全会以及《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1995年反腐败工作的实施意见》(琼发〔1995〕11号)提出的要求,严肃查处和禁止在公路上乱设卡、乱罚款、乱收费(以下简称“三乱”)以及交警部门乱收费、乱罚款的行为,保障公路畅通与安全,

  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安定。

  二、责任单位

  全省清理整顿公路“三乱”以及交警部门乱收费、乱罚款工作,由省公安厅负责。省纪委和省监察厅负责督促、检查、指导、协调。各市、县、自治县可参照省里作法确定此项工作的责任单位。

  三、清理整顿内容

  (一)检查公安、交通、林业等部门是否有未经省政府批准,擅自上路设卡罚款的行为;是否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检查、稽查,保障公路畅通、安全;是否严格依法履行职责,有无超越职权的行为。

  (二)检查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有无在公路上拦截车辆罚款、收费的行为。

  (三)检查是否存在下达收费、罚款指标,利用职权向过往车辆及驾驶人员强制推销各种设备、宣传品等,以及其他妨碍道路交通的行为。

  (四)检查交警部门在处理违章、交通事故及办牌办证中,是否存在乱收费、乱罚款的问题。

  (五)检查车辆管理部门是否规范办事程序,实行公开办事制度。

  四、清理整顿的要求

  (一)对未按国家有关规定,继续在公路上乱设卡拦截车辆进行罚款、收费的部门、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交警部门收费和对违章人员的处罚要有依据,严禁乱收滥罚。罚款时交警部门要开具省财税厅统一制发的交通违章罚款收据,由违章者到财税部门指定的地点交纳罚款。对违反规定的罚款、收费,交警部门应予退还;无法退还的,一律上缴国库。

  (三)公安、交通、林业部门需要设置检查站的,必须提出申请方案,由省政府统一规划和审批。

  (四)凡被允许在公路上执勤的人员,必须佩戴省政府授权部门核发的检查证并出示收费证。

  (五)因追捕逃犯、制止暴乱或非法游行示威等需要临时设卡的,要持有经省政府授权并由省公安厅厅长签发的临时设卡证。

  (六)各级车辆管理部门要减少办事环节,规范办事程序,实行公开办事制度,提高办事效率。要加强监督制约机制,借鉴国际惯例,通过改革,从根本上遏制利用车辆管理权力进行权钱交易的腐败现象的发生。

  五、清理整顿的方法和步骤

  清理整顿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自纠、宣传教育阶段。时间从今年5月上旬至5月中旬止。各市、县.自治县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国发〔1994〕41号和琼发〔1995〕11号文件精神,加强宣传教育,统一思想认识,自查自纠本地区、本部门存在的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问题。对非法设置或变相设置的站卡,要立即拆除。

  (二)治理整改阶段。时间从5月下旬至9月底止。由省公安厅和省纪委、省监察厅和有关单位组织检查组到各市、县、自治县和有关部门检查整顿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问题。对继续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的,要从重从严惩处。要结合整改,加强对行政执法队伍的廉政建设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要用改革的办法在源头管理上下功夫,完善管理,逐步建立健全罚没开票和收费分离制度,由省财税厅起草管理办法,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做到各种收费、罚款的项目和标准公开,使用省财税厅统一制发的票据,完善“两公开一监督制度”,建立健全内部和外部监督制约机制。

  (三)检查验收阶段。时间从10月初至10月底止。重点检查公安、交通、林业、工商、税务等部门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的行为遏制住了没有,违法违纪的人和事处理了没有,“两公开一监督制度”贯彻执行得如何,其他该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建立完善了没有。

  检查验收结束后,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于11月底前将工作情况总结报送省公安厅,由省公安厅汇总后于年底前报告省政府,抄送省纪委和省监察厅。

 

清理查处中小学乱收费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根据中纪委五次全会以及《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1995年反腐败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清理和查处中小学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问题,建立健全中小学收费管理的规章制度,使中小学收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二、责任单位

  全省清理中小学乱收费工作由省教育厅、省物价局负责,以省教育厅为主。省纪委和省监察厅负责督促、检查、指导、协调。各市、县、自治县可参照省里作法确定此项工作的责任单位。

  三、清理的内容

  今年中小学乱收费专项治理工作,以义务教育阶段乱收费为重点,严格按照国家教委的五项规定进行清理,即:

  (一)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初中和小学必须坚持就近入学的原则,不准招收“择校生”,严禁把捐资助学同录取学生挂钩;

  (二)初中和小学必须严格执行新课程教学计划,不准举办各种收费补习班、补课班、兴趣班、“提高班”、“超常班”;

  (三)除经国家教委及省教育厅审定和规定的教学用书外,不准以行政手段强制学生购买和使用任何形式的习题集、测试手册、模拟试题、学科知识书刊、各种复习资料、报刊杂志、除作业本外的文具用品和其他商品;

  (四)对社会有关部门和单位向学校的乱摊派、乱罚款和搭车收费,学校要坚决抵制,并通过教育行政部门提请当地政府及监察部门予以制止和纠正,不准把社会对学校的乱摊派转嫁到中小学生头上,严格控制代收费项目,

  (五)未经按国家规定的收费审批权限批准,不准擅自出台中小学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四、清理的阶段目标

  要通过清理,使今年秋季开学时,全省各中小学校做到严格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收费规定进行收费。做到把收费项目公布于众,有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收费时一律使用省财税厅统一印制的收据。所收取的费用能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

  五、清理的步骤

  全省1995年清理中小学乱收费工作分为四个阶段进行:

  (一)部署和自查自纠阶段。时间从今年4月下旬至6月底。这一阶段由省政府分管教育的领导牵头,在4月底或5月初召开各市、县、自治县政府分管教育的领导以及省教育、财税、物价、监察等部门有关人员会议,部署我省清理中小学乱收费工作。各中小学在此期间,要按照国家教委的五项规定进行自查自纠。

  (二)重点检查阶段。时间从7月上旬至9月底。这一阶段由省教育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联合检查组,按照国家教委的五项规定,对部分市、县、自治县中小学1994年以来的收费进行检查。

  (三)整章建制阶段。时间从10月1日至10月30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检查工作结束后,根据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和监控制度,切实保证各项收费有章可循,使收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四)总结阶段。时间从11月1日至11月20日。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对1994年以来本地区中小学收费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检查,并做好工作总结,于11月底报送省教育厅,由省教育厅汇总后于12月底前报告省政府,抄送省纪委和省监察厅。

 

继续抓好减轻农民负担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国家和本省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规定,继续查处随意向农民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集资和“搭车”收费的不正之风,切实保护农民利益,减轻农民负担,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促进我省农业健康发展。

  二、责任单位

  全省减轻农民负担专项治理工作由省农业厅负责,省纪委和省监察厅负责督促、检查、指导、协调。各市、县、自治县可参照省里作法确定此项工作的责任单位。

  三、专项治理工作的要求和安排

  (一)规范“两费两工”管理

  由各级农业部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国务院发布的《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为依据,按照法定程序,全面规范“两费两工”(即村提留费、乡统筹费、义务工、劳动积累工)管理。坚持“两费两工”预决算制度,实行一本册子登记,一个渠道提取使用,一个机构管理。对违反法规,随意改变预决算,擅自挪占“两费两工”的行为要坚决查处,并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行政责任。

  (二)制止“五乱”

  要坚决贯彻党中央和国务院一系列保护农民利益、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措施,严格审核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罚款、集资和基金项目。对国家和本省废止和取消有关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摊派、集资、基金项目、在农村的各项达标升级活动以及暂缓执行项目的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决不允许将收费、集资、罚款等列为考核乡、村干部政绩的指标,更不能同单位和个人的经济利益挂钩。对个别单位和部门巧立名目、变相向农民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集资和“搭车”收费等“五乱”行为要坚决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三)加强执法检查

  今年下半年要开展一次减轻农民负担专项治理检查,此项检查由省农业部门牵头,监察、财政、物价和法制等部门配合。要对涉及农民负担问题如生产资料价格、甘蔗砍运、农电收费、学校收费、生猪屠宰以及各种“搭车”收费等问题开展检查。对出现的问题发现一个查处一个。同时还要检查乡镇一级乡统筹、村提留定项限额比例以及预决算执行情况,将农民负担比例严格控制在国务院规定的5% 以内。年底要对减轻农民负担专项治理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全省减轻农民负担专项治理工作不作统一的阶段部署,由各市、县、自治县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自行安排。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在今年12月上旬将工作总结报送省农业厅,由省农业厅汇总后于年底前报告省政府,抄送省纪委和省监察厅。

 

 

清理公安车辆专用号牌和整顿

滥用警灯警报器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根据中纪委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党政机关车辆不再使用公安车辆专用号牌的指示精神,以及公安部关于公安车辆专用号牌使用的有关规定,对我省使用公安车辆专用号牌和警灯、警报器的情况进行全面的清理和整顿,纠正公安专用车辆号牌和警灯、警报器使用中的不正之风。

  二、责任单位

  清理公安专用车辆号牌和整顿滥用警灯、警报器工作由省公安厅负责。省纪委和省监察厅负责督促、检查、指导、协调。各市、县、自治县可参照省里作法确定责任单位。

  三、清理整顿的范围

  这次清理整顿的范围是:属非公安机关车辆而领用或冒领挂用公安专用车辆号牌的;盗用、伪造公安车辆专用号牌的;有牌无证或牌、证、车不相符的;无《特种车辆使用证》而滥用警灯、警报器的。

  四、清理整顿的时间与步骤

  全省统一清理公安车辆专用号牌和整顿滥用警灯、警报器的时间为5月1日至6月15日。具体步骤是:

  (一)各市、县、自治县公安部门(包括三警部队)要对使用公安专用号牌的车辆,进行登记造册,上报省公安厅。

  (二)由省车辆管理所提供公安车辆专用号牌发放的有关资料,对借用公安车辆专用号牌而没有档案记录的,要造表登记,以备追缴。

  (三)属非公安机关而使用公安车辆专用号牌的单位,必须于5月上旬前到省公安厅进行登记。经核实属非公安机关而挂用公安车辆专用号牌的,由省公安厅发给“收缴公安车辆专用号牌通知书”。逾期不缴交的,由省公安厅上门收缴,并由省车辆管理所办理换发民用号牌手续。

  (四)对使用公安专用号牌的车辆进行检查,发现有牌无证,牌证不全,牌证与车辆不相符的,或将公安车辆借给非公安人员使用的,一律收缴牌证并扣车审查;对挂用警灯、警报器的车辆,凡检查发现没有《特别车辆使用证》的,一律收缴警灯、警报器,并按规定处理。

  五、清理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单位要认真配合做好清理公安专用车辆号牌和整顿滥用警灯、警报器工作,把这项工作当作反腐倡廉的一项举措,认真抓紧抓好。通过清理整顿,不断完善公安车辆专用.号牌的审批、换发和管理制度。对擅自挪用、转借公安车辆专用号牌的有关人员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二)清理整顿期间暂停公安车辆专用号牌的发放工作。

  (三)属公安机关挂用的公安车辆专用号牌仍继续保留,待公安部发布新的具体规定后,再按新的规定执行。

  (四)军队车辆的号牌清理整顿工作,由军队自行负责。

  (五)清理整顿工作结束后,由省公安厅将工作总结于7月1日前报告省政府,抄送省纪委和省监察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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