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公报 -> 2001年 第3期 (2001-03-31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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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海南省人民政府2001年立法工作安排的通知

琼府办〔2001〕16号

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人民政府2001年立法工作安排已经省政府第9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00一年三月十六日

海南省人民政府2001年立法工作安排

今年是“十五”计划开局第一年。根据省委、省政府确定的2001年工作总体部署和主要任务,省政府2001年立法工作安排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的主要任务和工作目标,在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前提下,用好、用活、用足全国人大授予的特别地方立法权,紧扣以法制创新促发展这一主题,坚持特事特办,突出重点,抓住实际工作中迫切需要用地方法规、政府规章解决的突出问题,为我省改革、发展、稳定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据此,安排立法项目20项。其中,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10项;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政府规章10项。具体安排如下:一、为了加快处置积压房地产,盘活闲置土地资产,提高我省经济运行的质量和效益,制定海南省闲置建设用地处置规定(规章,省国土环资厅起草)、海南省闲置农业用地处置规定(规章,省国土环资厅起草)和海南省停缓建工程处置规定(规章,省建设厅起草)。

二、为了建设旅游强省,规范旅游市场,提高旅游产业的档次和效益,修订海南经济特区旅游条例(法规,省旅游局起草)。

三、为了建设信息智能岛,大力发展海南信息产业,推进信息化进程,制定海南省政府信息资源管理办法(规章,省信息产业局起草)。

四、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快“生态省”的建设,制定海南省林地管理条例(法规,省林业局起草)和海南省水土保持规定(法规,省水利局起草)。

五、为了扩大对外开放,适应我国加人世界贸易组织进程,修订海南经济特区基础设施投资综合补偿条例(法规,省交通厅起草)。

六、围绕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社会经济发展息息相关的问题,在不增加城乡居民和企业负担的原则下,制定海南省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与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条例(法规,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起草)、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法规,省气象局起草)和海南省城镇公共消防设施管理规定(规章,省公安厅起草)。

七、为了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行为,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社会公众事业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制定海南省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条例(法规,省工商局起草)、海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法规,省民政厅起草)、海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规章,省人事劳动保障厅起草)、海南省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使用侦察(下转第42页)(上接第33页)和车辆“特别通行”标志办法(规章,省国家安全厅起草)和海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暂行规定(规章,省农业厅起草)。修订海南经济特区国有资产条例(法规,省财政厅起草)、海南经济特区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条例(法规,省人事劳动保障厅起草)、海南经济特区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规章,省人事劳动保障厅起草)和海南经济特区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规章,省人事劳动保障厅起草)。

此外,需要抓紧研究,条件成熟时适时制定的法规、规章预研项目共14项,其中,法规10项;规章4项。具体项目有:海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法规,省建设厅起草)、海南经济特区外商投资条例(法规修订,省外经贸厅起草)、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条例(法规修订,省洋浦管理局起草)、海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法规,省交通厅起草)、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法规,省农业厅起草)、海南省盐业管理条例(法规,省盐务局起草)、海南省海域使用管理规定(法规,省海洋与渔业厅起草)、海南省城镇供水条例(法规,省建设厅起草)、海南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法规修订,省建设厅起草)、海南省鼓励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规定(法规,省外事侨务办起草)、海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办法(规章,省工商局起草)、海南省统计登记管理办法(规章,省统计局起草)、海南省体育市场管理规定(规章,省文体厅起草)和海南省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规章,省残疾人联合会起草)

根据情况的不断变化,列人安排的项目在执行中可以有所调整。未列人立法工作安排,除省政府决定增加的立法项目外,一般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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