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公报 -> 2001年 第3期 (2001-03-31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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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海南省改善城镇环境建设、严格控制建筑密度和容积率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琼府〔2001〕19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改善城镇环境建设、严格控制建筑密度和容积率的若干规定》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

二00一年三月十五日

  

海南省改善城镇环境建设、严格控制建筑密度和容积率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加快我省城镇生态环境建设,改善城镇生活居住环境,营造具有海岛环境特色的城镇风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25号)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设市的城市、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及省级开发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各建制镇根据当地实际,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高度重视城镇环境建设工作,将城镇环境建设作为生态建设的重点内容来抓,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和加快生态省建设的精神,高标准、高起点、高水平地建设和改善城镇生活居住环境。

  第四条 本省城镇规划建设以改善城镇环境、严格控制建筑密度和容积率作为主要目标。以生态优先、可持续发展为基本原则,充分发挥本省自然资源优势,充分展现生态城镇风貌。

  第五条 城镇旧区建设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和方法降低其建筑密度和容积率,逐步提高绿地率,增加开放空间。城镇旧区改造必须坚持统一规划、调整布局、改善环境的原则,按规划分批成片改造,留足公共绿地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不具备成片改造条件的,原则上只拆不建。

  第六条 本省城镇新区或旧区建设,原则上不再批准新建高层建筑和高层建筑区项目。对已批准而未建成或部分建成的高层建设项目,应当重新审定,调整为多层或中高层。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开发建设单位进行低层独立式住宅规划建设,采取统一规划、成片开发、配套建设的方式,坚持低密度、低容积率和高绿地率的规划标准,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和建筑艺术风格。

  第八条 城镇内主要街道两旁街道景观和建筑形体的设计,应当按规划留出足够的绿地和停车场地。设市的城市中心城区主要街道旁应当严格控制连排式的铺面房(包括临时建筑)建设,现已建的应当按规划逐步清理拆除。

  第九条 风景名胜区、城市重点景观区及城市主要景观道路上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牌;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和江、河、海边,应当严格控制广告牌数量和规格;道路绿化带内或街头绿地内禁止建造高立柱、龙门架等大型广告牌。新报建广告牌项目,由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从选址、景观和规格上严格控制。

  第十条 城市中心区、城市发展轴两侧、景观控制区、城市历史街区、大型公建区域以及其他能反映城市风貌特色的重要地段的规划设计,应当重点强化城市设计和景观设计的内容,优化设计方案。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时,应当对上述地段的城市设计提出严格要求。重要建设项目、重点地段的城市设计实行规划设计招标。

  第十一条 本省城镇新区规划编制与批建的管理,严格执行下列标准:


建设项目类别

建筑容积率

建筑密度

绿地率

备    注

多层住宅区≤1.2

≤25%

≥40%

 

1、容积率=总建筑面积/用地(红线内)面积;
2、建筑密度=总建筑基底面积/总用地(红线内)面积;
3、层高≤2.2M的底层架空层及地下室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4、城市道路所占的面积不计入总用地面积

低层连排式住宅区

≤0.6

≤25%

≥50%

低层独立式住宅区

≤0.35

≤18%

≥50%

旅游度假区
建筑项目

低层或别墅式

≤0.3

≤12%

≥60%

多层或集中式

≤0.5

≤15%

≥60%

商业区

≤2.0

≤35%

≥35%


  对已批准但未建设的项目应当按上述标准进行调整核定,对已批准实施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如规划标准超过上述标准的一律重新修订调整;对表中未列出的其他建设项目,参照相应的指标进行控制;对城镇旧区成片规划改造拆建的项目,可按上述标准适当放宽,幅度不超过20%。

  第十二条 房屋间距的规划控制,其建筑物的采光、通风、卫生和环境绿化指标不得小于下列标准:

  

区域

建筑高度

平行布置

垂直布置

山墙间距

后退用地红线间距

长面

山墙

新区

低层

1.2H

0.8H

0.4H

0.6H

0.2H

多层

1.0H

0.7H

0.4H

0.5H

0.2H

旧城

低层

1.0H

0.7H

0.4H

0.5H

0.2H

多层

0.8H

0.6H

0.4H

0.4H

0.2H

注:1)平行布置时,H指南侧建筑高度,“垂直布置”和“山墙间距”中,H指较高建筑的高度。“后退红线间距”中,H指建筑物自身高度。
2)当建筑物之间呈夹角布置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的标准控制。
3)建筑间距在满足上表要求的同时,必须符合消防要求。
4)医疗病房大楼、休(疗)养建筑、幼儿园、托儿所和中小学教学楼、图书馆以及对间距有特殊要求的公共建筑的间距,在此表基础上新区再增加20%,旧区增加10%。


  第十三条 城镇公共绿地的规划建设,应当把绿地建设同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紧密结合起来,规划好、保护好、建设好、管理好。

  城镇住宅区公共绿地面积,应当达到《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规定的指标,条件较好的住宅区公共绿地面积可高于规范规定的指标。住宅区内公共绿地应当与区内主要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对环境绿化工程未建设或未完工的项目不得验收、办证和投入使用。在住宅区公共绿地内,除必要的园林小品设施和适当的老年、儿童活动设施外,一律不得安排其他建筑设施。

  第十四条 发挥道路绿化在改善城镇生态环境和丰富城镇景观中的作用。城镇内主要道路的新建、扩建必须同时考虑道路绿化的规划、设计与施工。本省道路绿地率可略高于国家行业标准,红线宽度大于4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30%;红线宽度在20M-4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红线宽度小于2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位于风景旅游区、旅游度假区及滨海、滨江、滨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

  城市道路绿化资金未安排落实的不得立项,规划设计方案未安排绿化工程的不得审批,建设施工未完成绿化工程的不得验收使用。

  第十五条 风景旅游城市、旅游度假区、省重要规划控制区和各市、县、自治县的重要城镇景观建设区可采取高于以上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实施和监督。对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海南省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的若干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4号)予以处理。

  市、县、自治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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