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公报 -> 2003年 第2期 (2003-01-31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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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部分地区环境污染案件查处情况的通报

国办发[200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去年以来,一些地区的环境污染问题比较突出,群众反映强烈。对此,环保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一批问题严重的违法案件进行了重点查处。为引起各地重视,并从被查处的案件中汲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逐步从根本上解决环境污染问题,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对一些地区环境污染案件的查处情况

  (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制度和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但是,个别地方和企业却违反这些规定,造成严重环境污染。

  湖南省长沙县黄兴镇13家硫酸锰生产企业,没有任何污染治理设施,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害粉尘、废气、废水、废渣随意排放,污染了周边的土地、河流和地下水源,严重影响了当地群众的生活和生产,多次引起纠纷,已成为社会不稳定的因素之一。这13家化工企业现已被长沙县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大部分设备已经拆解,但数十万吨含锰废渣尚需妥善处理。湖南省花垣县的11家铅锌选矿厂,由于没有有效的污染治理设施,选矿废水中的镐、铅等有害物质大量排人附近的洞湾小溪,致使河中的鱼虾基本灭绝,危及了下游村民的生活。这些选矿厂现已被花垣县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受污染危害村被迫实施建设饮用水工程。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造纸厂在扩大生产时未加大治污设施的.处理能力,使未经处理的造纸废水排人湘江,造成严重污染。对此永州市环境保护局现已责令其限期整改。

  重庆市丰都县丰都联信纺织有限公司在该县人民政府支持下开工生产,使未经任何处理的印染废水直排人江,污染了三峡库区。重庆市环境保护局现已责令其停产,并建议重庆市人民政府对丰都县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

  湖北省襄樊市的燕京啤酒(襄樊)有限公司、枣阳市的蓝带啤酒集团,湖南省宜章县的平和鑫源矿业有限公司,四川省宜宾市蜀南竹海风景区内的宾馆和加工企业,福建省屏南县的榕屏联营化工厂二期工程、漳浦县的康兴畜牧有限公司,江西省莲花县神泉乡的汇广源铅冶炼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洛浦县的纳瓦乡砖厂,重庆市壁山县的山力技术研究所来凤光学仪器厂,陕西省韩城市阳山庄村的68家私人选矿厂、耀县的29家乡镇煤矿等企业,也因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分别被责令关闭、停产治理和限期补办手续。

  (二)小企业污染环境的案件。

  国务院多次要求,对土法炼油等“十五小”企业和环境污染严重的小造纸等“新五小”企业实行关停并转。但是,一些地区的“十五小”和“新五小”企业却屡禁不止,造成环境污染。

  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下埠镇现有工业陶瓷企业,绝大多数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倒焰窑工艺,烟尘污染十分严重,群众反映强烈。对此,湘东区人民政府对陶瓷行业进行了全面整治,并淘汰了所有陶瓷企业的倒焰窑工艺。

  宁夏回族自治区部分地区的土炼油久禁不绝,严重破坏了草原植被,威胁着本已十分脆弱的生态环境。为解决这一问题,自治区人民政府关停了2200多座土炼油炉,收缴储油罐325个,捣毁黑窝点70处,依法传唤108人,刑事拘留3人。

  四川省共有90多家造纸厂,年产值仅占全省工业总产值的0.8%,但化学需氧量(英文缩写COD)排放量却占了全省的36.7%,是岷江流域的主要污染源之一。目前四川省人民政府已决定关闭沿江年产1.7万吨以下的造纸厂,限期治理年产1.7万吨以上的造纸厂,到2005年以前完成治理任务。

  (三)向西部地区转移污染的案件。

  保护和改善西部地区环境,防止污染严重的企业及其技术、工艺、设备向西部地区转移,是一项十分重要的要求和任务。但一些地区为了眼前利益,不惜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继续从事向西部地区转移污染的活动。

  甘肃省眠县从吉林招商引资建设的鹿峰金矿,投产以来,未采取任何有效环保措施,其尾矿库氰化物超标26倍,存在严重的污染隐患。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县与江苏省一家化工厂合资兴建的明盛染化有限公司,没有治污设施,工业废水直接向外排放。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与山西、浙江合作引进的黄河化工集团公司乌达化工厂和苏通冶铁有限公司使用的生产设备,均属国家已明令淘汰的工艺设备;锡林郭勒盟东乌旗与山东、河北合作兴办的宝力格矿业开发公司和淀花浆板厂,没有治污设施,直接污染草原,使当地生态环境受到严重破坏。上述向西部地区转移污染的企业现已分别被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治理、限期整改,其中乌达化工厂和苏通冶铁有限公司已被依法取缔。

  在开展对环境污染重大案件查处的同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加大了环境执法监督力度,仅在2002年5-9月的4个月时间里,就集中查处了环境违法案件22586件,取缔关闭企业1684家,责令停产治理企业3822家,确定限产限排企业1164家,处理了有关责任人565人,其中负有行政责任的乡、镇以上政府领导干部15人。

  二、造成环境污染问题反弹的主要原因

  造成环境污染问题反弹的主要原因:一是一些地方尤其是县、乡的领导干部环保意识淡薄,重经济发展、轻环境保护,为了局部经济利益牺牲环境资源,没有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存在的污染问题熟视无睹,甚至包庇纵容。二是一些地方对产业发展和环境保护缺乏统筹规划与管理,没有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批准建设了大量污染严重的项目。三是一些地区尤其是经济欠发达地区工业结构不合理,发展了造纸、印染、化工、酿造、水泥、焦炭、冶炼等小企业群,这些企业生产规模小、工艺落后、污染严重,受经济利益驱使,闲置或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偷排和超标准排放污染物的现象比较普遍。四是不少地区尤其是西部地区环境监督执法力量薄弱,执法装备严重不足,加之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致使环境违法行为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遏制。

  三、解决环境污染问题的措施

  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高度重视,从上述案件的查处中汲取教训,采取更加切实有效的措施,逐步从根本上解决环境污染问题。为此,特重申以下要求:

  (一)认真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要依法履行环境保护的职责,坚决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要将环境保护列人重要的议事日程并纳人重大事项督查范围,层层建立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进一步完善考核制度和奖惩措施,将环境保护计划完成情况与领导干部业绩考核和经济工作考核相结合,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人到位。

  (二)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严格把好项目审批关和竣工验收关,从源头上控制污染源的产生,避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不得擅自批准建设未经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凡违反规定的,必须依法追究有关审批机关和审批人员的责任。

  (三)进一步加大案件查处力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已经立案查处的环境污染案件,要一抓到底,落实整改措施,防止污染反弹;对其他环境违法案件也要抓紧立案查处。对属于“十五小”、“新五小”和列人国家限期淘汰产品和工艺目录的企业,一律关闭;对治污设施和管理措施不完善、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要停产整顿;对没有完成治理任务仍超标准排放的企业实行停产治理;对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达不到环保要求的企业一律依法停止生产;对拒不执行停产决定,擅自恢复生产的企业,要依法采取强制性措施。

  (四)全面推行清洁生产。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经贸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快工业污染防治从末端治理向污染预防的转变。制定促进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政策,加大以清洁生产为主要内容的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支持力度,加强清洁生产宣传培训。做好本地区产业结构调整规划,加快造纸、印染、化工、酿造、电力、水泥、焦炭、冶炼等重点行业产业结构调整,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和提升产业水平,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带来的环境问题。

  (五)加强环境保护执法监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理顺环境监督管理体制,健全环境监督执法机构,继续加大对环境监督执法能力建设的投人,特别是提高西部地区环境监督管理部门的执法能力。各级环保部门要会同监察部门继续加强环境执法监督检查,提高执法监督水平。

  (六)加强环境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环境意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要大力开展环境普法教育和环境警示教育,增强公众环境法制观念和维权意识,调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促进环境与经济的协调发展。

二00三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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