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公报 -> 2003年 第16期 (2003-08-31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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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加快

  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

  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琼办发〔2003〕17号

各市、县、自治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省委组织部、省发展与改革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省卫生厅、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省总工会、共青团海南省委、省妇联《关于加快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3年8月15日

 

  关于加快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

  为了建立和完善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1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快推进我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明确目标任务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是建立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的具体体现,也是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改革、维护社会稳定、维护退休人员基本权益的重要举措。各级党委和政府一定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统一思想,加强领导,把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纳入党委和政府的主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努力实现企业退休人员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使他们共享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成果。

  我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目标任务是:力争用2年的时间在全省范围内基本完成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即到2003年底,全省企业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面要达到70%以上,在2004年底前基本实现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并逐步实现管理服务规范化、标准化。

  二、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主要内容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是指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其管理服务工作与原企业分离,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人员移交城市街道和社区实行属地管理,由社区服务组织提供相应的管理服务。街道和社区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主要包括: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工作,保障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为企业退休人员提供社会保险政策咨询和各项查询服务;跟踪了解企业退休人员生存状况,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帮助死亡企业退休人员的家属申请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津贴;集中管理企业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组织企业退休人员中的党员经常开展组织活动,加强企业退休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建立企业退休人员健康档案,有计划地开展健康教育、疾病预防控制和保健工作,提供方便的医疗、护理和康复服务;组织企业退休人员开展文化体育健身活动,指导和帮助他们通过各种形式的社会公益活动发挥余热,开展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务。

  由县(市)以上各级党委管理的企业退休领导干部,在纳入街道和社区管理时,人事档案暂不移交,街道和社区可先建立这些退休人员基本情况的信息库。

  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形式

  各市县在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过程中,可根据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社区建设水平等实际,选择下列一种或多种形式实施:

  (一)社区管理服务形式。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基本形式是将企业退休人员直接纳入街道和社区进行管理与服务。即在街道、乡镇建立劳动保障管理服务机构,并将相关工作向社区延伸,直接接收、管理企业退休人员,依托社区服务组织开展各种服务。海口、三亚和经济比较发达、社区建设比较规范的市县,应主要采取这种形式。

  (二)依托企业管理服务形式。在远离城市的独立工矿区和企业退休人员居住比较集中的企业生活区,可以委托企业主管单位或企业,确定或设立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对退休人员实行管理服务。劳动保障部门要通过统一机构名称、统一规章制度和工作职责、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等方式,加强对这类管理服务机构的指导和规范。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企业原有的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人员和设施一并移交当地政府,对企业退休人员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三)社保机构管理服务形式。在社区组织不够健全、企业退休人员居住比较分散的地区,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社区对企业退休人员实行联合管理服务,或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直接管理服务。

  依托企业管理服务形式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服务形式均为过渡形式,随着企业办社会职能的逐步移交和当地社区建设的发展,应逐步过渡到社区管理服务形式。

  省属驻市县企业和原行业统筹企业退休人员按属地管理原则,纳入其常年居住地或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管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基本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工作,仍由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

  四、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顺利推进

  (一)建立健全工作机构,尽快落实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工作条件。各市县要根据《海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在城市街道和人口集中的镇(乡)设立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的通知》(琼编[2003]24号)要求,尽快在城市街道或人口集中的镇(乡)设立劳动保障服务机构,配备好工作人员。街道劳动保障机构的人员和工作经费,以及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经费由当地财政安排。要采取措施统筹解决开展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所需的场所和设施等方面的问题,满足企业退休人员档案管理、政策查询、工作人员办公和组织开展文体活动等方面的需要。

  (二)加强街道、社区和企业党组织建设。尚未建立党组织的社区,要加快党组织建设的步伐,要做好企业退休人员党组织关系的接转工作,开展党的组织活动,努力实现“一社区一支部(总支、党委)"的目标。企业退休人员中党员的组织关系要转入居住地党组织。企业退休人员中的党员,其居住地与户口所在地分离的,应将组织关系转入居住地党组织;被原单位返聘的,组织关系继续留在原单位;受聘于其他单位或外出务工经商半年以上的,组织关系转入所去地区或单位的党组织。街道和社区党组织要认真及时将企业退休人员中的党员编人基层党支部,要及时组织企业退休人员中的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履行党员义务,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对于转到街道和社区管理的企业退休领导干部,街道党(工)委和上级党组织应积极创造条件,保证他们能够按原来的职务级别阅读文件,参加相关的会议和活动,确保他们的政治待遇不受影响。

  (三)制定好工作规划和工作方案。各市县要积极研究、制定退休人员进入社区管理服务的过渡性政策,将社会化管理服务体系的建设与推进社区建设、完善社区服务功能统筹考虑。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照推进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目标任务要求,抓紧制定工作规划和工作方案,于2003年8月底前报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备案,并尽快组织实施。

  (四)加强宣传,转变观念,促进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平稳过渡。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广泛宣传有关政策,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争取社会各方面的充分理解和支持,消除企业退休人员对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疑虑;要认真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把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困难结合起来,消除企业和退休人员的顾虑,使其愉快地接受新的管理服务方式。

  (五)企业应积极配合各有关部门做好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并在一定时期内继续承担应负的责任。企业应加强与退休人员所在街道劳动保障机构的联系,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的移交和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及时解决他们的生活和思想问题。移交的档案要做到材料齐全、完好。企业应承担部分管理费用,企业退休人员的统筹项目外养老金,由企业继续按有关政策发放。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和医疗费,继续由原渠道支付;企业退休人员居住的企业住房,尚未实行房改的,管理和维修工作仍由企业负责。企业不得以社会化管理为由随意减少退休人员的福利待遇。企业现有的用于退休人员活动的场所、设施,要继续发挥作用,并向社会开放。企业对移交街道(乡镇)管理的退休人员也应予以关心,经常走访慰问,并力所能及地为其解决一些实际困难。

  五、切实加强对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领导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内容多,涉及面广,各地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动员社会各有关方面的力量,共同把这项工作做好。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的指导,积极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及时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范围,在医药费结算方式上对社区内的企业退休人员予以及时结算并提供方便。组织部门要加强街道和社区党建工作,指导街道和社区党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组织活动,加强对企业退休人员中党员的教育管理。发展与改革部门要把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快发展社区服务业,加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民政部门要加强社区建设,指导社区服务坚持产业化、社会化发展方向,加快社区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将有特殊生活困难的企业退休人员纳入社会扶助范围,及时提供公益性养老服务,及时向符合低保条件的企业退休人员家庭提供最低生活保障。财政部门在编制预算时,要统筹考虑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所需经费。卫生部门要加快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建设,为企业退休人员就近医疗提供方便。文体部门要加快社区文体设施建设,组织企业退休人员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体育健身活动。工会、共青团、妇联、老龄等组织和机构要充分利用各自的管理服务网络,发挥自身优势,积极组织和指导社会志愿者队伍和其他社会公益组织,为企业退休人员特别是为高龄、孤寡、病残等生活困难的退休人员提供义务服务,并在维护企业退休人员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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