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通知
琼府〔1995〕25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74号)精神,结合本省实际,现就本省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1995年5月1日起,本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二、自1995年5月1日起,本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上班时间为:上午8时至12时,下午14时30分至18时。本省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在工作时间缩短后,要加强学习,提高工作人员素质,进一步完善工作责任制,严格劳动纪律,提高工作效率。企业和不能实行统一的上班时间的事业单位,由其主管部门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实际情况确定上班时间。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1995年5月1日执行本通知有困难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适当延期;但是,事业单位最迟应当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最迟应当自1997年5月1日起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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