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公报 -> 2001年 第5期 (2001-05-31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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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2001年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实施办法

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省财政厅

(二00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四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1〕14号)和(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机关、事业单位2000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到达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从2001年1月1日起增加离退休费。具体办法是:

离休人员按照同职务同等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每人每月增加数额不足100元的,按100元增加,实行统一加浮动工资标准的,离休人员增加离休费的最低限额标准,按在职人员工资浮动比例相应提高。其增加的离休费,作为计发1至2个月生活补贴的基数。

退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人员,省级270元、厅(局)级180元、处级130元、科级100元、科员及办事员8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18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13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100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80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100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80元。退职人员,按每人每月70元增加退职生活费。

在职人员实行统一加浮动工资标准的市、县(含省直单位),其退休人员调整增加退休费的标准,在国家规定标准的基础上,按在职人员实行的工资浮动比例相应提高。

二、企业离休人员按机关同职务同等条件离休人员的调整水平相应增加养老金。

三、机关、事业单位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机关级别工资十四级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养老金。

四、省属转轨单位退休人员退休费的调整,仍按《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做好我省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琼府办〔1999〕128号)规定的范围和办法执行。

五、增加离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所需经费,按现行资金来源渠道,由各级财政负担或由各级社保经办机构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对于部分财政困难市、县,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在省财政给予补助的同时,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努力筹措资金,认真落实调整离退休费的有关政策。

六、本次调整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省人事劳动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离休人员增加离休费,按隶属关系逐级审核,报同级政府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退休人员调整增加退休费,由各级财政和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的标准审核后执行。

七、本实施办法由省人事劳动保障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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