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公报 -> 2003年 第8期 (2003-04-30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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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发展计划厅关于对市场调节价药品、

  医疗器械等价格实行行政干预的紧急通知

  琼计价格〔2003〕394号

各市、县发展计划局、物价局、洋浦经济发展局:

  最近一段时间,由于非典型性肺炎疫情在全国不断蔓延,药品市场价格急剧波动,特别是与防治非典型性肺炎相关的中西药品、中药材、卫生材料、医疗器械及消毒液(剂)价格涨幅显著。为了做好我省药品价格监管工作,稳定与防治非典型性肺炎相关药品、医疗器械等市场价格,为做好非典型性肺炎防治工作创造良好的价格环境,经省政府同意,现决定对部分市场调节价的中西药品、中药材、卫生材料、医疗器械及消毒液(剂)价格实行行政干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市场调节价药品价格实行备案管理。凡在本省销售的药品必须在省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备案、公示,此前已备案的药品必须执行原公示价格,须提高价格的必须提出调价理由,并重新进行价格备案、公示。

  二、对胸腺五肤、纱布口罩等药品、卫生材料实行临时限价管理(具体见附表)。附表所列价格为最高限价,允许下浮,但不得擅自突破。

  三、对呼吸机、中药材等实行差率管理。

  1、呼吸机、隔离衣、紫外线灯、消毒液(过氧乙酸、万福金安消毒剂、二氧化氯、碘伏消毒液、氯消净、来苏水、921消毒液),经销企业可在进货价的基础上加上不超过15%的差率作价销售。

  2、中药材按实际进货价顺加的进销差率控制在20%以内,顺加的批零差率控制在15%以内。具体品种为:贯众、银花、金银花、苍术、防风、北沙参、沙参、霍香、黄蔑、白术、获菩、生该仁、黄芬、蛇舌草、白茅根、桔梗、甘草、板蓝根、大青叶、野菊花、鱼腥草、黄连、连翘、蝉衣、僵蚕、柴胡、草果、淡豆豉、党参、佩兰、太子参。

  四、加强价格监测和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海南省发展计划厅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价格监管维护市场稳定的通知》〔琼计价格〔2003〕374号)要求,严格执行价格监测日报制度,组织力量对防治非典型性肺炎相关中西药品、中药材及饮品、卫生材料、医疗器械及消毒液(剂)价格进行专项检查,对不执行国家规定价格或行政干预措施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有关规定从严、从重、从快处理,以维护药品市场价格秩序。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部分药品、卫生材料临时最高限价表(本刊略)

 

  二〇〇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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