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公报 -> 2003年 第8期 (2003-04-30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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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海南省2003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琼办发〔2003〕7号

各市、县、自治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海南省2003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3年4月18日

 

  海南省2003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施意见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把我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断引向深入,根据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和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的部署,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2003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任务、要求及分工提出如下意见。

  一、抓好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落实,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从政行为

  (一)落实领导干部不准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的规定

  l、健全、完善相关的制度和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的问题。

  2、加强监督管理,坚决纠正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等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的问题,对违纪违法的要严肃查处。(省建设厅牵头,省纪委、省国土环境资源厅负责)

  (二)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不准收受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商、私营企业主的现金、有价券和支付凭证的规定

  1、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在公务活动和社交活动中,要以身作则,带头遵守不准收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规定。

  2、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利用领导干部的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收受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

  3、加强元旦、春节等节日期间的巡查力度,重点查处借节日、生病住院和婚丧喜庆等事宜敛财,以及用公款向领导干部赠送现金、有价证券的典型。对违反规定的,一律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省纪委、省监察厅牵头,省委组织部、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

  (三)继续落实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的有关规定

  1、抓好省委办公厅转发的《中共海南省纪委关于省、厅级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的暂行规定》(琼办发

  (2000)53号)和中央国家机关对本系统、本行业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从业有关规定的落实。通过采取个人申报、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加强组织核查等措施,纠正违规从业行为。

  2、督促领导干部加强对自己的配偶、子女以及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对默许或授意他们打着领导干部的旗号以权谋私,放任、纵容其违纪违法的,要追究领导干部的责任。

  3、对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的情况进行一次复查,进一步摸清情况、找准问题、采取措施,推动工作落实。(省纪委、省监察厅牵头,省委组织部、省工商局负责)

  (四)坚决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1、防止弄虚作假、虚报浮夸。加强对下级上报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关数据的审查核实,杜绝虚报、瞒报现象的发生。有关部门在制定、下达工作指标前,必须进行充分的论证和深入的调研,不下达脱离实际的指标。(省统计局牵头,省纪委、省政府办公厅负责)

  2、防止搞脱离实际、沽名钓誉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加强对项目立项和投资的审查控制,确保资金的合理、安全、有效投入。由承建方垫资建设、收益没有保证而由政府偿还垫款或以国有土地等资源抵补垫款的项目,一般不准兴建。凡拖欠工资和不能及时发放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市县、乡镇,不得用财政资金上新的建设项目。

  (省发展计划厅牵头,省纪委、省财政厅负责)

  3、严格控制各种名目的庆典和达标评比活动。举办此类活动,要严格按规定程序审批,不得借机收费敛财,不得奢侈浪费,不得增加企业和单位的负担。

  (省政府办公厅牵头,省纪委、省委办公厅负责)

  4、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进会议和领导同志活动新闻报道的意见>的通知》精神,改进会议和领导同志活动新闻报道,进一步转变各级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和领导作风,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联系。

  (省委宣传部牵头,省纪委、省委办公厅负责)

  5、加强监督检查,对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要坚决制止和纠正;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必须认真查处,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省纪委、省监察厅牵头,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负责)

  (五)坚决反对和制止各种奢侈浪费行为

  1、严格执行关于控制会议的有关规定。压缩会议的规模和费用,严禁超标准食宿,严禁赠送礼品和纪念品,严禁到中央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会,严禁向企事业单位摊派会议经费。

  (省委办公厅牵头,省纪委、省政府办公厅负责)

  2、严格执行关于小汽车配备、管理和更换的有关规定。不准超编制、超标准配备使用小汽车,严格按规定更换小汽车;领导干部变动岗位和新领导上任的工作用车,能在本单位现有定编车辆中调配的,不准购买新车;不准在工作调动时随带司机和车辆。

  (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牵头,省纪委、省公安厅负责)

  3、严禁用公款出国、出境和出省旅游。坚决制止没有明确公务目的及实质内容的出国(境)活动;领导干部不准接受下属部门和单位安排的私人旅游活动;严禁以开会、考察、招商、研讨、培训等名义变相公费旅游。

  (省纪委、省监察厅牵头,省外事侨务办、省公安厅负责)

  4、规范公务接待,办好乡镇机关食堂。禁止用公款互相宴请、超标准接待和高消费娱乐,严格执行不准在经营性饭店赊账吃喝的规定,对违规行为进行纠正处理。

  (省纪委、省监察厅牵头,省审计厅、省财政厅负责)

  5、从严控制党政机关新建和装修“楼堂馆所”,严肃查处领导干部在住房问题上以权谋私的行为。加强审计和监督,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省发展计划厅牵头,省纪委、省审计厅、省房改办负责)

  6、探索用改革的力、法解决领导干部职务消费中存在的问题。制定在年内全面推行移动通信工具使用货币化改革的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市县和单位进行公务接待、公务用车和公务员福利制度的改革。

  (省财政厅牵头,省纪委、省政府办公厅负责)

  (六)严肃查处开具虚假发票公款报销的行为

  1、严格执行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坚决制止开具虚假发票公款报销行为的规定。注意发现和纠正以“办公用品”、“汽车维修”、“汽车加油”等名目虚开发票用于报销冲抵滥发钱物、公务接待、请客送礼等费用的行为。

  2、工商、税务等部门要加强对发票的管理和监督,规范发票的使用,要求商业企业开具的发票必须内容真实。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财务收支管理,规范报销程序,杜绝假公济私问题的发生。

  3、对开具虚假发票报销冲抵用于赠送礼金、行贿等费用或者从中贪污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省审计厅牵头,省纪委、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省地税局负责)

  (七)督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

  1、重点抓好2003年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新提出的“五个不准”的落实。继续严格执行2000年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提出的“五个不准”和2002年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的补充规定。

  2,督促国有企业认真执行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向职代会报告等制度。

  3、年内组织一次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情况的检查,坚决查处和纠正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

  (省企业工委牵头。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经济贸易厅负责)

  (八)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的其他工作

  1、结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抓好“不准在行使行政审批权和分配使用财政资金过程中搞权钱交易,为个人和小团体谋取利益”规定的落实。

  (省政府办公厅牵头,省监察厅、省财政厅负责)

  2、抓好城市社区、基层站所和农村基层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完善相关的纪律要求和规章制度,进一步治理乡镇干部“走读”现象;加强指导,注意发现、推广好的做法和经验;严肃查处以权谋私,侵占集体和群众利益的行为。

  (省委组织部牵头,省纪委、省民政厅负责)

  二、加大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力度,进一步严厉惩处腐败分子

  (九)加强信访举报工作,拓宽、畅通信访举报渠道

  1、积极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提倡和鼓励实名举报,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营造信访举报的良好环境。

  2、加强信访信息工作。认真做好信访信息、案件线索的收集和筛选;加强分析预测,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加强专题分析和综合分析,及时、全面、准确地掌握信访举报的动态、特点和规律,提高信访工作为领导决策服务、为反腐倡廉服务的水平。

  3、认真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确保信访举报事项件件有着落。规范工作程序,强化内部监督,增强工作的针对性、主动性,注重在初访、初信上下功夫,力求把信访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避免和减少越级访、重复访和集体访。

  (省信访局牵头,省纪委、省监察厅、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负责)

  (十)提高办案能力和政策水平

  1、进一步拓宽案源。通过对重点经济领域、重大建设项目和大额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以及执法监察、巡视检查、离任审计、专项审计等手段,发现大案要案线索。

  2、按照中央对今年查办案件工作的要求,结合实际,对近年信访举报反映的问题和其他渠道发现掌握的线索进行筛选、排查和分析,针对腐败案件频发多发的领域及特点,研究确定重点查办的问题和线索,突破一批大案要案。

  3、加强纪委对查办大案要案的组织协调,完善查办案件工作的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各执纪执法机关的职能作用,形成查办案件的整体合力。

  4、提高违纪案件审理和违法案件审判的质量。正确运用政策,严格执行党纪政纪和国家法律,做到处理案件既依法依纪又立足大局,实现更有力地打击腐败分子,更有效地推进反腐倡廉工作的目标。

  5、认真总结办案经验,加强对新形势下违纪违法案件特点和规律的研究。深入剖析大案要案,从中发现体制、机制、制度和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督促有关单位建章立制,堵塞漏洞。

  6、加大对腐败分子经济处罚和追缴违纪违法款物的力度。针对违纪违法人员作案手段趋向隐蔽化和高智能化等特点,注意综合应用现代科技手段揭露和惩处腐败分子。

  7、严格执纪执法,对办案不力的市县和部门加强督促指导并限期改正,对瞒案不报、压案不办甚至干扰办案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省纪委、省监察厅牵头,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审计厅负责)

  三、深化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进一步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

  (十一)深入治理教育乱收费

  1、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农村小学和初中全面实行“一费制”.年内出台在其他市县推行义务教育“一费制”的具体办法。

  2、严格规范学校的收费行为。坚决禁止和纠正中小学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的行为;义务教育阶段的收费严格按省定项目和标准执行,市县不得自定标准;制定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的具体政策,严禁擅自扩大择校生比例、提高收费标准或超高乱收费、降低录取分数线;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学校不准招收择校生;严禁政府及有关部门通过学校向学生搭车收费。

  3、加强中小学收费使用管理。收取的杂费要全部用于学校公用经费开支,不得用于教职工工资、津贴、福利、基建等项开支。代收的课本费由学校直接用于购买书本,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

  4、推行校务公开和收费公示制。教育主管部门要将学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投诉电话等向社会公示。

  5、加强对招生考试工作特别是高校招生考试工作的管理监督,认真执行《海南省普通高校招生报名条件暂行规定》,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的收费。

  6、落实学校收费管理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在春、秋两季开学前后开展专项检查,发现问题要坚决制止和纠正,对顶风违纪的不仅要追究当事者的责任,还要追究直接主管领导的责任。

  (省教育厅牵头,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纠风办负责)

  (十二)继续纠正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

  1、整顿药品生产流通秩序。年内对主要由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过多过滥而引发的不正当竞争、药品价格虚高、制售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虚假药品广告等问题进行综合整治,保证群众看病和用药安全有效。

  2、加强监管,全面推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对列入招标采购范围的药品(含医疗器械、卫生用品),在去年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部分乡镇医院实行网上集中招标采购的基础上,今年要向乡镇医院和国有企业所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扩展、延伸。

  3、严格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和收费行为。完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公示制度,在县以上医疗机构全面推行门诊和住院费用查询制度。

  4、严厉打击和查处在药品和医疗器械购销中给予和收受回扣等商业贿赂行为;提出解决医疗服务中索要和收受“红包”等问题的具体措施;开展专项检查,严肃查处索要和收受“红包”的违纪问题。

  (省卫生厅牵头,省工商局、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物价局、省纠风办负责)

  (十三)认真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

  1、制定具体措施,确保减轻农民负担和农村税费改革各项政策规定,特别是“不准出台新的收费项目和提高原有的收费标准,不准违规搞突击清欠”和“一项制度”、“八个禁止”等规定的落实。

  2、对农业生产性费用、农民建房收费和各种搭车收费等进行专项治理,注意发现和查处在农村土地流转中出现的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研究提出纠正和取消面向农民工的不合理收费的具体措施。

  3、出台涉农案(事)件责任追究规定,严肃查处因加重农民负担引发的恶性案(事)件和其他侵害农民权益的行为。

  (省农业厅牵头,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纠风办负责)

  (十四)开展旅游行风民主评议

  1、加强旅游行业队伍建设,转变旅游管理部门的作风,提高服务质量,扩大服务范围,促进旅游业行风明显好转。

  2、进一步明确旅行社与旅游景区和商品销售单位的经济利益关系。严格执行《海南省旅游佣金结算管理办法》,严惩低于成本价不正当竞销、欺宰旅客、收受高额回扣和旅行社变相承包等违规行为。

  3、加强对旅游市场的有效监管。完善旅游市场的执法、管理和监督体系,建立旅游投诉和旅游信息网络,提高市场检查和投诉受理绩效,保障旅游者权益。

  (省旅游局牵头,省交通厅、省工商局、省物价局、省纠风办负责)

  (十五)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的其他工作

  1、旅游市场小或有条件的市县可重点在经济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公用事业单位中开展民主评议行风活动。

  (省纠风办牵头,省政府办公厅负责)

  2、减轻企事业单位和群众负担。加强对公安、交通、工商、建设、水利、环保、卫生、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等部门在收费项目审批、费用收缴及使用管理等方面的监督检查,规范收费行为。

  (省物价局牵头,省政府办公厅、省财政厅、省经济贸易厅、省纠风办负责)

  3、结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向机动车辆的收费。规范上路执收执罚人员的行为,认真纠正和查处乱收费的行为,巩固我省所有公路基本无“三乱”成果,保证“绿色通道”畅通;研究提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中存在问以及从根本上解决公路“三乱”问题的措施。

  (省公安厅牵头,省交通厅、省林业局、省纠风办负责)

  四、推进体制机制制度的改革创新,进一步加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工作

  (十六)加快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1、进一步清理行政审批项目。凡是国务院各部、委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我省都要取消。坚决取消不符合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原则,不符合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所作的承诺和世贸组织规则,妨碍市场开放和公平竞争以及实际上难以有效发挥作用的行政审批。对该下放、划转的项目,要及时下放、划转。

  2、按照责权统一原则,调整和理顺政府部门的职能定位。继续抓好年审(年检)项目和行政性收费项目的清理。

  3、对取消的审批事项要转换管理方式,加强后续监管;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建立规范的运行机制,重点是结合政务公开,推行“一站式服务”和“窗口式服务”,规范审批行为,提高工作效率。

  4、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同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和开展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相结合,积极探索适应新形势需要、符合我省实际的综合行政执法体制和运行机制。

  5、对行业协会、学会和社会中介机构的现状进行调查摸底,研究提出加强管理和监督的具体意见,对存在问题较多的中介机构进行整顿,严肃查处违规违法行为。积极探索政府主管部门与行业协会“政会分开”的方法和途径。

  6、年内出台行政审批责任追究的具体办法,第四季度组织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进行检查。

  (省政府办公厅牵头,省监察厅、省民政厅、省法制办、省编办负责)

  (十七)继续推进财政管理体制改革

  1、进一步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都要实行收支脱钩,并逐步纳入预算管理。对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的,要按规定严肃查处。

  2、在全省推行非税收入征缴改革,扩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试点范围。

  3、加快推进预算管理改革,编制综合财政预算。省一级所有部门,市县级的政法、行政部门要全面推行部门预算。

  4、继续整顿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银行账户管理,认真清理规范政策外补贴,加强日常监管,严禁设立“小金库”,逐步形成收入与责任相对称的公职人员工资体系。

  5、积极探索加强会计管理和监督的有效方法,严厉惩处做假账行为。年内会计委派工作争取扩大到所有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所有市县都要实行集中委派。扩大“村财站管(审)”的试点范围,遏制农村基层腐败现象的发生。

  (省财政厅牵头,省监察厅、省审计厅负责)

  (十八)继续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

  l、结合今年市县领导班子换届工作,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2、建立、完善由组织、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参加的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规范、完善提拔任用主要领导干部征求纪委意见制度,制定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制度和用人失察失误责任追究办法。

  3、继续抓好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完善干部考察、评价制度体系,对领导干部推荐提名、考察考核、讨论决定等各个环节实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促进干部考察预告、差额考察、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等制度的推行。

  4、全面推行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扩大县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试点范围。纪检监察、组织、审计部门要加强联系和协作,认真纠正、处理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到干部考核、任用和奖惩工作中。

  5、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对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的,要认真纠正和查处,问题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省委组织部牵头,省纪委、省监察厅、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省审计厅负责)

  (十九)继续完善和执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产权交易和政府采购四项制度

  1、强化有形建筑市场等中介服务机构功能,切实做到与政府主管部门机构分立、职能分离、人员分开、财务分账。监督检查《招标投标法》的贯彻落实情况,切实解决规避招标和招标投标中弄虚作假的问题;制定和完善招标投标管理的具体办法,明确招标项目的范围和标准,规范招标投标程序,明确政府监督部门的职责。

  (省建设厅牵头,省监察厅、省工商局、省法制办负责)

  2、推行国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公开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制度。对全省土地市场进行清理整顿,对应以公开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经营性土地使用权而擅自采取协议等方式出让的问题要重点查处;规范、限制协议出让土地的行为,注意纠正和查处协议圈占集体土地、擅自利用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房地产开发、将协议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地改为无偿划拨供地、非法低价出让土地和越权审批土地的问题。

  (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牵头,省监察厅、省工商局负责)

  3、研究提出加快产权交易市场建设的意见,全面实行产权交易进入市场制度。

  (省财政厅牵头,省监察厅、省经济贸易厅、省工商局负责)

  4、认真执行《政府采购法》,扩大政府采购的范围和规模,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都要实行政府采购。严格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和采购程序,健全政府采购的组织机构,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人员和所聘专家的监督管理。政府采购管理机构与执行机构分设,省本级和海口市、三亚市要在设立政府采购办的基础上另设本级政府采购中心。

  (省财政厅牵头,省政府办公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负责)

  五、健全制约监督机制,进一步强化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

  (二十)发扬党内民主,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监督作用

  1、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积极探索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发挥代表监督作用以及发挥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监督作用的途径和形式,抓好《中共海南省委全委会任用市县党政正职的表决办法》的规范和执行。

  2、建立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具体制度,充分发挥领导班子内部的相互监督作用。加强对民主集中制各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领导干部特别是党政“一把手”要在民主生活会上就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进行自查自纠。

  3、实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从今年起,市县党政主要负责人每年要在市县党委全委会上报告本人及班子廉洁从政的情况,省直部门主要负责人要结合年终考核,向所在单位党员干部报告个人的廉政情况。省纪委、省委组织部要派人列席市县和省直部门的述职述廉会。

  4、建立和完善党内情况通报制度、情况反映制度和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充分发挥党员的监督作用,切实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

  5、加强民主监督,拓宽群众监督渠道,抓好政务、厂务、村务等公开制度的规范和质量的提高。

  (省委组织部牵头,省纪委、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监察厅、省农业厅、省总工会负责)

  (二十一)进一步加强纪委的监督职能作用

  1、加强和规范省巡视办公室的工作,实现巡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经常化。制定巡视工作方案,组织对部分市县和省直部门的巡视,着重加强对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等情况的监督。

  2、完善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体制,切实加强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加强派驻纪检监察机构自身建设,对派驻机构人员严格管理、严格要求。

  3、实行纪委负责人同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谈话制度。省及市县(区)纪委的负责人要围绕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廉洁从政等情况,定期同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交换意见,研究问题,以利于共同做好反腐倡廉工作。

  4、实行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制度和诫勉谈话制度。纪委和组织部门要结合巡视工作和领导班子换届,有针对性地对新任职的领导干部提出廉洁自律的要求;对党员干部存在的苗头性问题及时提醒,使其少犯或不犯错误。

  5、健全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对原有的法规制度进行清理,并结合全国性法规制度的清理作出相应调整,注意把反腐倡廉的政策和要求适时转化为地方性法规。

  (省纪委牵头,省委组织部、省法制办负责)

  (二十二)进一步加强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工作

  1、认真开展执法监察。重点对退耕还林资金、县乡公路改造资金、国债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及环境资源保护和生态建设开展执法监察。同时要加强和改进对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的监督管理,加强对扶贫资金、社保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2、积极参加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重点针对土地、建筑市场存在的违法经营问题,以及制售“假、冒、伪、劣”药品、食品等问题,督促政府主管部门严格执法、加强监管;坚决制止和纠正政府部门收取管理费或罚款放行,保护和纵容私彩发行的错误行为。

  3、积极探索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和企业效能监察的有效途径。推动行政机关开展以提高行政效率、效益和效果,增强行政能力为核心的效能建设活动,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督促企业领导人员依法廉洁经营,完善管理制度,改进方式方法,提高经济效益。

  (省监察厅牵头,省政府办公厅及相关厅、局负责)

  六、建立完善宣教工作大格局,为反腐倡廉提供思想保证和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二十三)深化党风廉政教育,为反腐倡廉提供思想保证

  1、建立党风廉政宣传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有关部门和新闻单位的职能作用,形成党风廉政宣传教育的整体合力。

  2、以市县和省直部门为单位,组织学习党的十六大报告和党章,解决党员干部在思想上、组织上、作风上存在的突出问题,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增强党性修养,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3、开展发扬党的优良传统的教育。尤其要进行“两个务必”的教育,使党员干部保持清醒头脑,永葆共产党人的蓬勃朝气、昂扬锐气和浩然正气。

  4、开展党纪条规和法律法规教育。采取分层次、有钊对性地举办讲座、培训班和观看电教片等形式,增强党员干部的纪律观念和法制观念,做到依法从政、廉洁从政。

  5、开展正反典型教育。树立一批廉洁奉公、勤政为民的先进典型,充分发挥其示范引导作用,弘扬正气,鼓舞斗志;深刻剖析近年来我省和全国发生的典型案件,以案明纪、以案施教,促使党员干部增强道德约束力,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和利益观。

  6、加强对领导干部的培训。把党风廉政教育贯穿到干部培养、选拔、管理、奖惩的各个环节,作为党课教育、党校培训以及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的重要内容。

  (省纪委、省监察厅牵头,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委党校、省人民检察院、省司法厅负责)

  (二十四)加强宣传工作,为反腐倡廉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1、以正面宣传为主,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传我们党反腐败的坚定决心、方针政策、基本经验和重大成果,使广大干部群众增强对反腐败斗争的信心。

  2、做好党报党刊的发行,加强新闻舆论对党政机关和党员干部作风建设及廉政勤政情况的监督。

  3、严肃宣传纪律。发表有关反腐败言论的文章要注意政策,反腐败案例的报道要注意突出宣传和教育的主题,防止产生负面影响。

  〔省委宣传部牵头,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负责)

  七、严明纪律,落实责任,切实抓好反腐倡廉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十五)维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保证政令畅通

  1、坚持把维护党的政治纪律放在首位,督促党员干部坚决执行党的决议,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上来,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认真贯彻落实中纪委、中编办、监察部《关于严明纪律切实保障深化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顺利进行的通知》精神。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有关部门和人员在机构改革工作中严格遵守机构编制工作纪律和组织人事纪律;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严格执行保密纪律,加强档案管理。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3、加强对党纪政纪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纪律的行为,要坚决查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省纪委、省监察厅牵头,省委办公厅、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省审计厅、省财政厅、省编办负责)

  (二十六)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确保反腐倡廉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1、回顾和总结近年来落实责任制工作的情况。认真查找已部署的反腐倡廉工作哪些还没有落实,研究抓好落实的具体措施;认真查找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办法;认真查找工作不落实的背后有无领导干部的责任问题,对工作不力、敷衍塞责的要进行严肃批评并督促其改进。

  2、结合实际,分解今年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任务,抓住本市县、本单位党风政风方面的突出问题,找准解决问题的切入点和工作的着力点,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3、落实党政“一把手”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年终报告制度,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的形式和方法,把考核结果作为衡量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依据。

  4、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工作抓得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要按规定进行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强化行政责任追究工作,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对因严重官僚主义,失职、读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身伤亡事故的,必须严肃查处,并注意发现和查处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凡发现应追究责任而不追究的,要追究纪检监察机关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5、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领导,抓好反腐倡廉工作的部署和落实,大力支持、指导纪检监察机关履行职责,帮助纪检监察机关解决在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实际困难,做纪检监察机关的坚强后盾。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要敢抓敢管,切实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6、各级纪委要充分履行组织协调的职责,加强监督检查的力度,确保今年反腐倡廉各项任务的落实。

  (省纪委、省监察厅牵头,省委办公厅、省委组织部、省政府办公厅、省直机关工委、省企业工委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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