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公报 -> 2003年 第8期 (2003-04-30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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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传染性

  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告

  琼府〔2003〕21号

  为切实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保障全省人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现通告如下:

  一、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实行市、县属地管理的原则。各级党委、政府负责本辖区的“非典”防治工作,其辖区内所有单位不分行政隶属关系,必须服从当地市、县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筹协调,并做到组织落实和措施落实。对“非典”防治工作不力,严重失职的单位和领导,要立即查办处理。

  二、严格限制举办大型活动。近期内,未经省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省内各部门、各单位不得组织全国和跨省的会议,不得举办人员聚集的大型活动,对参加人数众多的农村大型传统活动也要进行劝阻。

  三、对进入本省的乘客实行测量体温等健康查询措施和填写健康情况报告制度。凡抵达本省的飞机着陆前、轮船和长途汽车到码头前,所有乘客和机组人员(乘务员)都必须如实填写健康报告表,并接受测量体温等查询措施;对发热病人,应做好记录。飞机、轮船和汽车到港后,由机组人员(乘务员)统一收齐,交规定的工作人员。需要进行隔离观察的,必须无条件服从。机场、码头均须按要求设置留验站,对经检测发现有发热、咳嗽等“非典”可疑症状的乘客,应予以就地留验观察,并及时报告所在市、县(区)卫生防疫机构。

  四、发热的病人必须到医院的“发热门诊”就诊,主动配合检查治疗。所在单位及周围居民有义务动员发热病人到医院就诊。确诊病人、疑似病人和尚未排除的可疑病人一律强制住院治疗与隔离观察,在此期间不得陪护和探视。病人在住院与隔离观察期间不得擅自离开医院。“非典”病人死亡必须就地火化。

  五、严格执行对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的消毒措施。对进入本省的飞机、船舶、长途客货车和省内客车、市内公交车辆、出租汽车等各类公共交通工具,以及机场、车站、码头的候机(车、船)室和购票厅、网吧、舞厅、卡拉OK厅、剧场、影院、商场、宾馆、酒店等公共聚集场所,必须每天消毒、贴上消毒标记,注明消毒时间,保证通风换气。所在地的市、县(区)卫生防疫机构、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消毒防护有关规定的,应责令停业整治。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也要严格按规定通风、消毒。

  六、严格控制外出开会、旅游、考察活动。近期,省内各单位不得组织安排出省开会(中央通知会议除外)、旅游、考察、探亲等活动。各旅行社停止组织去外省市的旅游活动。旅游主管部门和旅行社停止接受外省市旅行社团队来琼旅游。所有单位原则上不邀请省外及境外有“非典”病例国家和地区的人员来琼。省内居民应尽量减少出省旅行。凡从有“非典”病例发生地区旅游、出差、务工或上学返琼的人员,由所在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进行登记和向所在地街道、乡镇社区卫生院(卫生服务中心)报告,并在家接受流行病学观察两周。

  七、加强学校和幼儿园、托儿所的防范措施。各类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托儿所要实行晨检制度,杜绝有发热症状的教职员工、学生和儿童进入。发现有发热的教职员工、学生和儿童,应实施隔离诊治排查措施。

  八、加强一线工作人员的职业防范。本省机场、海关、边检、码头、出入境检验检疫等一线工作人员,飞机、轮船、长途客车等交通工具上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戴口罩上岗和其他必要的防护措施。各医疗卫生机构的一线医护、防疫人员必须严格按规定戴口罩、穿戴防护服和消毒。门诊、病房、救护车必须按规定严格进行消毒。

  九、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非典”流行病学调查时,公安派出所、居委会(村委会)等有关单位及个人必须全力给予配合。

  十、实行社会监督。公布各市、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热线电话,接受群众的咨询和报告。居民如发现社区内有发热、咳嗽或者两周内曾到过有“非典”病例发生地区的人员,应及时报告所在地的乡镇、城市街道居委会,市、县(区)卫生防疫部门必须重点监测。

  十一、保障“非典”防范的物资储备,维持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有关物资生产供应单位要切实做好“非典”防范的物资生产、储备工作,保证市场供应。对哄抬物价、制假售假,以及借机用其它办法扰乱社会治安的,必须立即依法查处。

  十二、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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