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公报 -> 2002年 第7期 (2002-07-31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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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海南省盐务系统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

琼府〔2002〕44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海南省盐务系统机构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二年七月九日

海南省盐务系统机构改革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盐务管理体制,强化盐业监管和执法力度,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现就我省盐务系统机构改革提出以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省盐务系统机构改革,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进一步完善盐业经营管理体制,强化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更好地维护市场秩序,促进我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要遵循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转变职能、精简机构、强化监管、提高效能,增强执法的统一性、权威性和有效性,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执法统一,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盐业经营管理新体制。

  二、机构设置

  根据《盐业管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海南省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6号)精神,保留海南省盐务局和海日、文昌、陵水、三亚、乐东、东方、儋州、临高8个盐务分局。省盐务局为副厅级事业单位,隶属省经济贸易厅,内设办公室、组织人事处(党委办)、专营管理处、规划发展处、监察审计(纪检)处3个处级机构。

  海口、三亚盐务分局为副处级,其他盐务分局为正科级。各盐务分局均为事业单位,原所管辖市、县不变。

  设置海南省盐政稽查大队,为省盐务局所属正处级事业单位,内设综合科、执行科。各盐务分局加挂盐政稽查队牌子。

  省盐务局与省盐业总公司、各分局与各分公司分开设置。省盐务局对各盐务分局实行垂直管理,同时管理监督省盐业总公司及各分公司。

  三、主要职责

  海南省盐务局行使全省盐业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能,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盐业方针、政策、法规;拟定我省盐业生产、销售和盐资源管理、开发的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我省盐业生产、经营规划和计划制订并组织实施;主管全省食盐生产、销售、调拨等专营工作。

  (三)负责全省盐政管理,统一领导全省盐政执法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打击非法生产、销售、走私盐等活动和查处重大盐业违法案件;受理盐业行政复议案件,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四)贯彻实施《食盐专营办法》,负责加碘食盐生产、加工、调拨、批发供应的计划管理和监督检查,维护食盐生产、运销秩序。

  (五)按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各盐务分局和省盐业总公司、各分公司及省属各盐场的人事工作。

  (六)承办省政府、省经济贸易厅和上级盐业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海南省盐政稽查大队负责组织实施和指导全省盐业执法工作。

  各盐务分局负责所管辖市、县盐业行政管理和执法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盐务管理系统核定自筹经费事业编制163名,具体分配如下:省盐务局机关定编42名,其中局领导3名,处级领导职数12名(不含局领导职数),工勤人员4名,其他23名;省盐政稽查大队定编8名,其中处级领导职数2名,工勤人员1名,其他5名;其他分局定编113名,其中局领导17名(副处级2名,科级巧名),工勤人员8名,其他88名一见附表。

  省盐务局、各盐务分局及盐政稽查机构人员管理依照国家公务员管理制度执行。

  五、经费来源

  继续按原渠道收取。

  附件:海南省盐业管理系统机构编制一览表

 海南省盐业管理系统机构编制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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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分局17名局领导中,2名为副处级,15名为正科级;

  2.处级干部合计数中不含处级局领导职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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