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职能
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琼府办[2000]53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五月九日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海南省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发[2000]36号),设置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是主管全省环境保护和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主要职贵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管理和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依法拟定并组织实施本省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管理和环境保护的政策、法规、规章,以及发展规划、计划。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国土综合规划,以及土地资源、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和环境保护(含地质环境保护)的各项专项规划;参与审核报国务院或省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
(三)参与重大开发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按管理权限对建设项目进行环保立项初审、压援矿产资源审查和用地预审;受省政府委托对本省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四)拟定实施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实施农地用途管制,组织、监督和管理基本农田保护、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工作。
(五)负责城乡地籍、地政的统一管理,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工作;按规定负责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和登记发证等工作。
(六)主管土地征用、农用地转用、未利用土地转用和划拨、出让、租赁、承包工作;负责城乡土地使用权转让、作价出资等流转管理,以及出租、抵押的监督管理;承担由省政府和国务院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
(七)组织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的测评和成果评审验收,审定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的资格,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批准土地资产处置方案。
(八)依法管理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依法审批对外合作区块;按规定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和使用;对评估机构从事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的资格进行审定,确认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结果。
(九)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管理地质勘查成果和地质资料汇交;审定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资格,审批储量评审结果;依法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审定地质勘查单位资格。
(十)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治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保护地质环境;认定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
(十一)监督管理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和协调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负责核安全、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负责环境监理和环保行政稽查;按管理权限负责排污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及污染源治理专项资金的计划管理和使用监督。
(十二)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
(十三)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提出新建省级自然保护区的审批意见和申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推荐意见;对依法在自然保护区进行各种“适度开发、有效管理”活动实行监督管理。
(十四)组织和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主管建设项目和区域环境评价,负责乙级环境评价资格的考评、审批、发证工作;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负责农村生态环
境保护;指导全省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
(十五)负责环境标志认证工作;负责环保企业资质审查;参与环保设备的质量监督认证工作;指导和推动环保产业发展。
(十六)组织开展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和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以及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编制并发布全省土地供应信息公告、地质矿产通报、环境质量报告、环境状况公报。
(十七)负责本系统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指导队伍建设。
(十八)负责对所属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的检查监督,协同有关部门监管其非经营性国有资产。
(十九)承办省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工作,检查指导各市县的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管理及环境保护工作。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内设12个处级职能机构:
(一)办公室
起草、审核有关综合性文件和重要报告;负责会议组织、秘书事务、信息综合、文电处理、文书档案管理和机要保密工作;制定机关内部规章制度;负责办公现代化管理工作;负责本厅信访工作。
(二)人事教育处(机关党委、机关工会)
按规定负责厅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老干部服务和党群工作;负责本系统的教育培训工作。
(三)政策法规监察处
监督检查本系统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负责综合性政策的调研工作;拟定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以及执法监督和违法违纪案件查处的规定;指导、承办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组织实施有关的行政处罚工作;承担本系统普法工作。
(四)规划财务科技处
编制全省国土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环境保护和其他专项规划,并对规划成果进行评审验收;承担土地、环境、地矿的统计和信息工作;参与组织本系统重大科技开发,推动行业技术进步;承担本系统对外技术合作与交流;管理全省环境管理体系、环境标志认证;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财务管理职能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耕地保护处
拟定实施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农地保护和土地整治政策、农地转用管理办法,拟定实施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规定;指导农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
(六)地籍管理处
组织实施土地资源现状调查、动态监测、地籍调查、土地变更调查及土地统计工作;负责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承担重大土地权属纠纷的调处;负责改组改制企业土地产权审核、确认。
(七)土地利用管理处
承办有关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工作,拟定国有土地划拨使用目录指南和乡(镇)村用地管理办法,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指导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的测评,指导审核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的资格,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
(八)污染控制处(省核安全局)
监督管理全省污染防治及核安全工作;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污染源限期治理和达标排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行政代执行等环境管理制度;负责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审查、监督实施重点流域、重点区域污染防治计划,组织协调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负责环境综合治理定量考核和环保目标责任制考核;调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与纠纷。
(九)自然生态保护处
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监督管理自然保护区,提出新建省级自然保护区的审批建议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推荐意见,对新、扩建自然保护区进行审核;监督自然资源开发中的环境保护;指导和监督矿区复垦、生态破坏恢复整治、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监督管理海岸工程、陆源污染、拆船等海洋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管理生物技术环境安全;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参与大型项目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指导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依法调处生态破坏事件。
(十)环境监督管理处
管理全省建设项目和区域环境评价;负责建设项目立项前环保审查;负责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核、报批和“三同时”的监督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实施方案的审核、报批。
(十一)地质勘查与矿产开发管理处
依法进行矿产资源(含矿泉水、地热、特定矿种、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管理;组织指导陆地及海洋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依法进行勘查、采矿审批、登记、发证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审批登记;承担审核对外合作勘查、开发区块工作;依法调处重大地质勘查争议、纠纷以及重大采矿争议、纠纷;对评估机构从事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的资格和地质勘查单位资质进行审核。
(十二)地质环境与矿产资源储量处
负责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沉降与塌陷等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的监督检查;组织协调地质灾害防治,指导地质灾害和地下水动态监测、评价和预报;组织申报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组织保护地质遗迹;负责地质环境评价;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和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
三、人员编制
省国土环境资源厅行政编制75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3名;正副处级领导职数26名(含机关党委、机关工会领导职数)。机关工勤人员财政预算拨款事业编制6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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