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公报 -> 2000年 第5期 (2000-05-31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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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海南省建设厅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琼府办[2000]52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五月九日

海南省建设厅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海南省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6号),设置海南省建设厅。海南省建设厅是负责全省建设行政管理的省政府组成部门。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是省国防动员委员会的正厅级办事机构,挂靠省建设厅。

  一、主要职资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城市规划和建设、村镇规划和建设、工程建设、建筑业、住宅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人民防空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依法拟定并组织实施本省相关的政策、法规和规章,以及发展规划、计划,进行行业管理。

  (二)指导和管理全省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工作;负责省政府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查报批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评审工作;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

  (三)指导和监督全省建筑活动;规范建筑市场,指导监督建筑市场准人、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以及工程质量和安全;参与省内大中型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组织协调全省建设企业参与省外、国外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

  (四)组织制定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省级标准;组织制定和发布全省统一定额、经济定额的省级标准;组织制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建设工期定额、建设用地指标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与省发展计划厅等部门联合发布;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

  (五)指导和管理全省城市和村镇建设;指导城市供水节水、燃气、市政设施、雕塑、园林、绿化、市容和环卫工作;参与指导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公共客运;负责对国家级、省级重点风景名胜区及其规划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指导城市市容环境治理和城建监察。

  (六)负责全省住宅建设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负责全省住宅和房地产业行业管理,指导规范全省房地产市场;参与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

  (七)负责制定全省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

  (八)参与制定本系统科技政策、技术标准和规范;组织重大科技开发,推动行业技术进步。

  (九)负责和指导全省人民防空工作。

  (十)负责对所属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的检查监督,协同有关部门监管其非经营性国有资产。

  (十一)负责本系统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指导队伍建设。

  (十二)负责全省城市建设、城市规划、人民防空、房地产业等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工作。

  (十三)承办省政府及上级部门交办的工作,检查指导各市县建设行政管理工作。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建设厅内设n个处级职能机构:

  (一)办公室

  起草、审核有关综合性文件和重要报告;负责会议组织、秘书事务、信息综合、文电处理、文书档案管理和机要保密工作;制定机关内部规章制度;负责办公现代化管理工作;负责本厅信访工作。管理城市建设档案。

  (二)综合计财处

  组织编制建设系统的发展规划;组织编制行业技术引进规划;承担行业统计、信息工作;指导各类开发区、成片开发项目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财务管理职能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政策法规处

  监督本系统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负责综合性政策的调研工作;拟定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指导、承办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承担本系统普法工作。

  (四)建筑管理处(人防工程处)

  拟定建筑业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规章、技术政策;指导和规范全省建筑市场,拟定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市场行为以及工程招标投标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拟定并监督指导实施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指导产品质量认证工作;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拟定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安装企业、建筑制品企业资质标准并监督执行;参与全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负责选址并发放选址意见书及审核初步设计;负责重点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审核和监督检查及组织有关重点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组织实施全省人防工程的建设和维护管理;按权限对全省人防指挥所工程和其他人防工程的立项、设计、建设进行审查和审批;监督检查城市建设、基本建设和城市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贯彻执行人民防空要求的情况,并进行指导。

  (五)建设监理处

  负责全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拟定建设监理、建筑安全生产、建筑工程质量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拟定监督、监理单位资质标准并监督执行;拟定监督、监理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标准;参与重大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

  (六)城乡规划处(村镇建设办公室)

  拟定和监督实施全省城市和村镇体系规划;负责省政府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评审工作;负责省政府公布的重点控制区域内的控规、修规及重大建筑方案的审核;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承担对历史文化名城相关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指导全省城市规划执法监察;指导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测量工作;承担规划单位资质标准的审核工作。

  (七)城市建设处

  拟定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规划、改革措施、规章;指导城市供水节水、燃气、市政设施、雕塑、园林、市容和环卫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的绿化工作;负责对国家级、省级重点风景名胜区及其规划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内生物多样性工作;指导城市市容环境治理和城建监察;参与指导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公共客运。

  (八)住宅与房地产业处

  指导规范房地产市场;参与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提出住宅建设与房地产业发展规划,拟定住宅建设和房地产业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全省住宅建设和住房供应政策的实施;拟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标准;提出房地产估价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标准;贯彻落实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方针、政策和措施;指导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负责住房公积金和其他房改资金的政策指导并监督使用。

  (九)勘察设计科技处(省工程抗震办公室)

  拟定全省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市场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提出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改革方案、规章制度;组织全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的审定、编制和推广;综合管理全省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工作;监督执行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拟定勘察设计咨询单位的资质标准并监督执行;组织实施勘察设计咨询业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

拟定本系统科技发展规划,组织行业重大科技项目研究开发,推动行业技术进步。

  (十)人事教育处(机关党委、机关工会)

  按规定负责厅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老干部服务和党群工作;负责本系统的教育培训工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十一)人防指挥处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人民防空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省人民防空建设的政策、规章和措施并监督执行;组织实施人民防空通信和警报设施的建设与管理;训练人民防空干部和技术人员;

负责人民防空经费物资的使用;战时组织指挥群众进行防空袭和要地防空作战;消除空袭后果,协助有关部门恢复生产、生活秩序;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和省政府赋予的其它任务。

  三、人员编制

  省建设厅行政编制65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3名;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主任1名(正厅级,由建设厅厅长兼任),副主任1名(副厅级,由建设厅1名副厅长兼任);正副处级领导职数24名(含机关党委、机关工会、团委领导职数)。机关工勤人员财政预算拨款事业编制6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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