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开展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检查的通知
琼府办〔2002〕34号
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政府决定对各单位贯彻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行政作风加强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的十项措施》(琼府〔2001〕 80号,以下简称《十项措施》)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检查范围为省政府22个组成部门和10个直属机构。
二、检查内容
(一)各单位是否加强组织领导,是否有专人和专门机构负责此项工作,是否实行了责任制,采取了哪些切实有效措施;
(二)是否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提出了创新举措,取得了哪些成效和经验;
(三)在抓落实的过程中是否抓住了本单位存在的突出问题,对存在的问题是如何解决的;
(四)目前还存在哪些问题与不足,今后改进的意见。
三、检查方法及时间安排
检查工作要点面结合,突出重点,采取“自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的办法,分阶段进行。自查阶段,由各单位制定自查方案,对照《十项措施》及检查内容进行全面自查。通过召开党组会和中层领导干部会,听取各处室和下属有关单位情况汇报,总结贯彻落实《十项措施》的工作情况;采取座谈会或走访等方式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找出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解决;写出书面自查报告。时间为6月20日至7月5日。
抽查阶段,抽查方式为分组抽查,每个检查小组选择三个以上单位进行重点检查。听取被检查单位领导班子的汇报;审阅有关会议记录和文件;召开干部职工座谈会,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实地查看软环境建设的软硬设施和实际运行效果;复核自查情况;召开干部职工大会公布检查结果。抽查结束后,提出好、中、差单位并写出抽查报告。时间为7月5日至7月15日。
四、组织领导与具体要求
(一)检查工作在省政府的直接领导下进行。检查小组由各副省长任组长,政府副秘书长或有关厅局主要领导任副组长,抽调有关部门处级以上干部组成。按照副省长分工对口检查贯彻落实《十项措施》工作。检查工作的组织协调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
(二)各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提高认识,统一思想,高度重视,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把自查工作作为贯彻落实《十项措施》的具体行动,要讲究实效,防止走过场。
(三)注意抓好正反两方面的典型,要通过新闻媒体,对先进典型及时进行表扬和报道,对工作不力或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进行曝光。
(四)各单位须于7月10日前将自查报告及半年落实、进展情况报送省政府办公厅。联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督查议案处,联系电话:653251680
二〇〇二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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