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公报 -> 2000年 第4期 (2000-04-30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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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经济贸易厅关于加强安全

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琼府办〔2000〕35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经济贸易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四月十八日

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省经济贸易厅二000年三月二十日)

  安全生产工作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经济的健康发展。最近江泽民总书记对安全生产问题作了重要批示,党中央、国务院也下发一系列文件强调加强安全生产、防范安全事故。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我省各地、各部门和企业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在加强安全基础建设、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管理,深入开展安全宜传教育,整改事故隐患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总的形势是好的。但是,也有一些地方、部门和企业对安全生产重视不够,抓得不紧,事故隐患、事故苗头不少,重大、特大事故时有发生,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对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产生不利影响。为了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重要批示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切实搞好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认真学习、深入贯彻江泽民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各部门必须认真学习,深入贯彻江泽民总书记 对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批示的精神,要以对党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树立全局观念,切实加强对安全工作的领导。要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把安全生产工作纳人本地区、本部门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定期研究、部署、检查和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二、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资任制,奋促指导企业建立安全生产的自我约束机制

  (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25号)的要求,各级政府、各部门和企业都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一把手要对本辖区、本部门、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要用主要精力抓安全生产工作;分管其他部门工作的副职,要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抓好分管方面的安全生产工作。要逐级签订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状,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奖罚分明。要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把安全生产工作抓出成效。

  (二)各级政府的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要对同级政府负责,积极发挥职能作用,监督、协调、指导、管理好辖区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公安、交通、建设、交警、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要充分发挥管理作用,切实履行各自的监督管理职能;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同时,要定期向同级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通报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情况。

  (四)各企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自觉接受国家监察、行业管理和群众监督。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对本企业安全生产负总责。企业要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劳动条件,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五)各级政府、各部门和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制度,要按照吴邦国副总理关于“考核各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落实,归根到底是要看重大、特大事故是否得到有效地控制和预防”的指示精神,严格考核。对未完成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突破伤亡事故控制指标被认定为未达标的单位,取消文明单位、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资格。对发生重大、特大事故或造成恶劣影响事故的单位,除追究直接责任者的责任外,还要追究有关的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和企业负责人的责任。

  三、坚持预防为主.突出抓好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孟点部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一)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继续以交通运输、防火防爆为重点。石油、化工、电力、建筑等行业要突出防爆炸、触电、高空坠落和坍塌;消防要突出抓好易燃易爆品生产经营企业、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高层及地下建筑的防火工作;公安、交通、农机部门要突出抓好农机车辆、个体车辆、长途大客车和高速公路、事故多发区及危险路段的监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突出抓好锅炉压力容器、电梯、游乐设施和石油液化气充装等设备的质量安全检测。

  (二)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专业人员对辖区内的重大隐患进行调查评估,制定整改方案,有计划地对社会性、全局性的重大隐患进行治理。各部门和企业要本着“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增加资金投人,落实专人,限时、按标准抓好隐患整改。

  (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的安全生产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使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未经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的,建设部门不得发施工许可证;已经建成的,不得办理验收手续,严防产生新的隐患和职业危害。

  (四)各市、县政府、各部门要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认真做好登记,指定专人跟踪检查监督整改,确保安全生产。

  (五)加快建立工伤保险与事故预防相结合的机制。省经济贸易厅要积极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尽快建立健全工伤保险与事故预防相结合的机制,激励企业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生产条件,防止和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四、加强安全生产宣传、培训、教育,提高劳动者的安全生

  产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提离全社会的安全意识

  (一)各市、县政府、各部门和企业要结合本地、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坚持开展针对性强、辐射面广、形式多样的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宜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知识,使企业经营者和广大人民群众增强法制观念,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各级宣传部门,新闻单位要积极配合。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使他们自觉遵章守纪和提高自我防护能力。

  (二)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有组织、有计划地抓好企业经营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业务培训。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上岗。凡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持证上岗。

  五、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和事故统计报告、调查处理工作

  各市、县政府、各部门要加强安全生产信息、事故统计报告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要进一步做好事故统计月报工作,凡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必须及时报告省经济贸易厅和省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时报告省政府和国家经贸委。对重大、特大事故,要按国家有关规定,认真组织调查并及时处理。对因忽视安全生产工作,失职、失察、读职造成事故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坚决追究有关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省经济贸易厅负责组织、协调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对事故调查结果进行结案批复工作。特别重大事故由省政府组织或者授权省经济贸易厅组织事故调查,并向国务院呈报调查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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