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公报 -> 2003年 第7期 (2003-04-15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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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省民政厅

  关于加强城镇社区消防建设意见的通知

  琼府办〔2003〕21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省公安厅、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城镇社区消防建设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三年四月八日


  关于加强城镇社区消防建设的意见

  省公安厅省民政厅

  (二〇〇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消防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2〕61号)精神,切实加强社区消防建设,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社区消防建设的重要性

  随着我省经济发展,居民群众对消防安全的需求愈显迫切。但由于社会预防火灾的基础薄弱,群防群治机制尚未完全建立等原因,近年来我省居民火灾呈现多发态势。据统计,2000年至2002年,我省共发生居民和商业网点火灾538起,死21人,伤20人,直接财产损失241.84万元。因此,加强城镇社区消防建设,筑牢基层消防工作基础,增强社区抗御火灾的能力,遏制社区火灾高发的态势刻不容缓。各级政府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进社区消防建设工作的重要意义,以高度的责任感,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建立以社区为依托的新型的社区消防管理网络、消防保障和服务体系,实现社区消防安全管理“无空隙”覆盖,维护社区稳定,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城镇社区消防建设的总体要求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海南省消防条例》,以提高城镇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为目标,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和“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工作原则,紧紧围绕社区建设的战略任务,把社区消防建设纳入社区建设的重要内容,做到社区消防组织明确,消防工作制度健全,消防器材按需配置齐全到位,社区消防队伍建设有效,消防宣传教育深入人心,各项消防安全管理措施落实,实现社区消防工作“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提高”,最大限度地避免社区火灾事故发生和降低火灾损失。

  三、城镇社区消防建设的主要任务

  (一)成立社区消防建设协调机构,构建社区消防工作体系。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成立由分管领导牵头,公安派出所、社区居委会、驻社区单位负责人、个体工商户和居民代表共同组成的城镇社区消防建设协调机构,组织开展社区消防工作。城镇社区居委会应明确专人负责社区消防工作,建立社区消防服务站等消防自治组织,担负社区日常消防安全巡查以及对居民家庭、驻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防火检查。

  (二)建立城镇社区消防工作制度,完善工作运行机制。

  各社区应加强社区消防工作制度建设,建立城镇社区消防安全组织工作、宣传教育培训、消防检查巡查、火灾处置等制度和居民防火公约,形成以街道办事处为主导,以社区居委会为依托,驻区单位和广大居民共同参与的社区消防工作齐抓共管的运行机制。

  (三)配置社区消防设施和器材,增强自我服务功能。

  各社区应依托治安联防队或者社区警务室设置社区消防服务站,并将其值勤用房纳入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建设整体规划,统筹解决。可在110报警岗亭和物业管理单位门岗设立消防执勤点。社区消防服务站和消防执勤点应安装报警电话,设置消防器材箱,配备灭火器、水带、水枪、消防斧、救生绳、应急照明灯等器材装备,随时接受居民的求助。配置基准由各市、县自行确定,原则上要统一配置、统一样式。城镇社区还应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和建筑消防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

  (四)建立城镇社区消防队伍,形成群防群治网络。各社区应充分利用社区资源,发展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形成群防群治网络。澄迈县老城经济开发区、万宁市兴隆华侨旅游城等远离城市且初具规模的开发区、旅游区和海口市,可采取政府或政府与社会联合建站模式,由专职民警、招聘合同制消防员、不脱离岗位的驻区单位保安和志愿者组成.专职或者义务消防队伍。其他市、县社区应依托治安联防队拓展消防服务功能,实现一专多能,并动员居民积极参与消防工作,建立社区志愿者消防队。

  (五)开展社区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居民消防意识。各社区应组织开展丰富多彩、寓教于乐的消防宣传活动,并设置消防宣传栏、消防画廊,有条件的要制作消防公益广告箱,加大防火常识的宣传力度,提高社区居民的自防自救能力。要通过积极开展“创建消防安全社区”、“家庭防火工程”等活动,增强居民对社区消防建设的参与度,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消防安全氛围。

  四、城镇社区消防建设的实施步骤

  本着因地制宜、典型引路、以点带面、逐步推开的原则,省政府决定在海口市、东方市开展社区消防建设试点工作,并将适时召开试点工作现场会,以加强分类指导,扎实稳妥地推进社区消防建设。海口市要在社区消防服务站的基础上加以完善和提高,不断开拓创新,为全省发挥积极的示范效应。东方市要以开展社区消防建设示范活动为契机,紧密结合实际,认真统筹规划,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地完成试点工作。海口、三亚、东方市主城区的社区消防建设应在2003年年底前全面开展,其它市、县和洋浦经济开发区应在2003年内确定1-2个社区进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全面推开。2004年6月底前,海口市、三亚市的小城镇和其它市、县政府所在地及洋浦经济开发区的社区消防建设要全面开展起来。力争到2004年底全省城镇社区消防建设全面开展。

  五、有关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把社区消防建设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将社区消防建设工作作为

  社区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当地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摆上议事日程;要成立由政府主管领导牵头,公安、民政、财政、建设、工商等有关部门领导组成的社区消防建设协调领导小组,深入研究并结合实际制定城镇社区消防建设方案和配套政策措施;要把工作任务分解到基层,使消防安全工作真正进入社区,融人家庭。

  (二)落实经费,保证城镇社区消防建设工作的健康发展。各市、县应广开渠道,多方筹措,保障社区消防建设经费的落实和社区消防工作的正常运行。筹建经费和日常运行经费,应以社区有偿服务和动员驻区单位、群众自愿捐助为主,财政适当补助为辅。各级政府要将社区消防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统筹予以一定补助,解决社区消防建设的初期经费,以保障城镇社区消防建设健康发展。

  (三)各有关部门密切协调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要加强对社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公安派出所专兼职消防民警和社区民警的业务培训,指导社区建立消防工作组织,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各级民政部门要把社区消防建设作为城镇社区建设示范活动和社区建设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社区管理和社区综合服务体系,做到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并及时研究解决社区消防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参与、支持城镇社区消防建设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消防联席会议制度,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任期考评目标责任制,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志愿者队伍以及驻区单位在社区消防建设中的主体作用,广泛动员各方面力量参与社区消防建设,开创社区消防工作齐抓共管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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