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公报 -> 2000年 第3期 (2000-03-31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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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海南省百镇建设计划

实施方案的通知

琼府办[2000]24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百镇建设计划实施方案》于2000年1月31日经海南省人民政府三届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三月二十四日

海南省百镇建设计划实施方案

  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指出,发展小城镇是带动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战略。发展小城镇有利于乡镇企业形成规模经营和聚集效益,带动农村经济发展;有利于分流农村剩余劳动力,促进社会稳定;有利于加快乡村城市化、农业产业化进程,提高农村两个文明建设水平。为加快我省小城镇建设步伐,带动全省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省政府决定实施《百镇建设计划》,即在全省小城镇中,选择100个作为重点建设镇.其中选择25个作为建设示范镇。为确保《百镇建设计划》的顺利实施,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十五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针,以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关于“小城镇建设要合理布局,抓紧规划,规模适度,注重实效。要注意运用市场机制,更多地发挥民间投资的作用,走出一条在政府引导下主要通过市场机制建设小城镇的路子”为指导,结合我省小城镇量大面广,起步晚,基础差,建设水平低的实际,通过实施《百镇建设计划),刺激广大农村投资需求和消费需求,扩大内需,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同时,通过抓好小城镇建设试点,探索不同自然条件、不同类型、不同经济水平小城镇建设的途径,寻找一条符合我省省情的小城镇建设路子,总结经验,推广典型,带动全省小城镇建设快速健康发展。

  二、《百镇建设计划》的发展目标

  《百镇建设计划》的目标,应该体现高起点、高质量、高速度的要求。即用3-5年时间,力争使100个重点小城镇面貌有较大改观,其中25个示范镇,要率先成为布局合理,建设有序,交通便捷,通讯畅通,经济繁荣,环境优美,具有特色的新型小城镇,成为本区域具有较强带动能力的经济、文化、信息中心和联系城乡生产、流通的桥梁和纽带。

  具体指标:

  —按照我省今后一个时期经济发展的总要求,使重点刁诚镇的国内生产总值、财政收入、人均纯收入每年均以10%以上的幅度增长,城镇居民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有明显提高。

  —第二、三产业比较发达。以热带农产品、水产品等本地资源加工及运输、销售、服务为主的第二、三产业形成规模。

  —基础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基本配套。镇区道路形成网络,交通便捷。道路硬化率达90%以上;路灯装设率达即以上;镇区自来水(含家庭自用机井供水)普及率达95%以上,水质基本符合国家规定标准;镇区修建排水管道达80%以上,街区地面无积水;电讯设施配套,通讯畅通;城乡电网基本改造,供电可靠,价格合理。

  —每个重点小城镇有1-2个农贸市场,满足城乡居民产品交易需要。市场管理井然有序,卫生及灭鼠灭蝇达标,市场活跃。

  —环境综合整治达到省颁发标准。工业废气、废水、废弃物及生活污水合理排放,不造成新的污染。生活垃圾有固定的堆放场地,且做到日产日清,定时进行燃烧和填埋等无害化处理;乱搭乱建乱占现象全面清理,城乡“脏、乱、差”基本消除;镇区至少有2座以上达卫生标准的公共厕所,家禽家畜圈养无上街乱跑现象;有足够停车场,车辆停放整齐有序;镇区街道、公共场所、机关及居民庭院做到见缝插绿,绿树成荫,遍地花草。每个重点小城镇初步建成一座具有一定规模的供居民休闲的公共活动场所或公共绿地。人均公共绿化面积达11平方米、绿化覆盖率达35%以上。

  一镇区布局合理,功能清晰,街道建筑整齐有序,主要街道建筑群体景观协调,每个重点小城镇基本建成或改造一批具有地方特色和时代特征的街道或居住新区。

  —城镇居民居住水平明显提高。住宅设计合理实用,室内外环境质量明显改善。低层独立式住宅比例逐年增长。

  —科技文教卫生事业比较发达,社会保障体系初步形成。城乡居民文化生活丰富多彩,讲科学、讲文明、讲道德的新风尚初步形成。

  —城镇非农业人口增长较快,城市化水平年均增长1%以上。

  三、重点小城镇的确定

  (一)选择范围:乡、镇政府所在地的小城镇(含县城镇)、国营农场、林场、华侨农场场部及自然形成的集镇。

  (二)人选条件

  1.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捷。主要指沿路、沿海、城郊和靠近旅游区的小城镇。可适当兼顾全省区域的平衡。个别条件优越的小城镇、少数民族乡、镇条件可适当放宽。少数民族市、县至少应确定2个以上城镇。

  2.经济基础好,对本地区经济起支撑和带动作用,乡镇企业具备一定规模,城乡居民年人均纯收入处于本市、县领先水平。

  3.资源丰富独特。主要指具有乡镇企业主导型、农业综合开发型、旅游开发型、滨海渔业开发型、综合贸易型特点的城镇。

  4.开发潜力大。目前已具有一定的开发条件,即基础设施相对比较配套,具有成片开发的可能,有较多的投资商、个体户和城乡居民拟在小城镇购地建房或兴办实业。

  5.必须编制小城镇建设规划,并经上级政府批准。

  6.城镇总人口在20000人以上,其中镇区常住人口在5000人以上。

  (三)报批程序

  1.由乡、镇、农场自报,分别送市、县规划(建设)部门或农垦、林业、华侨等业务主管部门初审,经市、县政府或省农垦、林业、华侨管理部门同意后报省建设厅。

  2.省建设厅组织有关部门经综合平衡后提出初选意见,报省政府审批。

  3.对选定的重点小城镇实行动态管理。对确定一年后面貌仍变化不大的城镇,取消其重点小城镇资格。

  四、组织实施

  (一)省政府成立实施《百镇建设计划》协调小组。由吴昌元副省长任组长,夏恩恕、林玉权、陈国舜同志任副组长,省建设、计划、财政、交通、公安、工商、体改、农业、国土、卫生、乡镇企业、水利等主管部门及农行省分行的领导参与。办公室设在省建设厅,负责日常工作。

  (二)制定发展计划和实施细则。各市、县和农垦、华侨、林业等部门及各重点小城镇,应根据本方案制定本市、县、本单位《百镇建设计划)的实施细则。内容包括:任务目标、政策措施及各年度的具体完成指标等。尤其要制定好近期启动项目的计划,以指导《百镇建设计划》的分步实施。各市、县及农垦、华侨、林业等部门的实施方案应报省协调小组审核。

  (三)大力发展以资源和市场为主导的特色产业,提高城镇的经济实力。发展经济是加快小城镇建设的物质基础和有力保障,各市、县和各有关部门要帮助重点小城镇,把自己的资源优势、区位优势、政策优势推向市场、推向省内外,广泛开展招商引资。鼓励客商从事资源开发,兴建一批具有地方特色、资源特色的乡镇工业企业,以支撑和带动重点小城镇建设快速发展。

  (四)加快编制重点小城镇建设规划。市、县、乡、镇政府和农垦、林业、华侨管理等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在2000年底前全部完成百名重点小城镇的镇域规划、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地段及街景的规划设计,以满足建设需要。凡未编制规划的小城镇,不得列人百名重点建设小城镇。城镇总体规划要与土地利用规划相协调,合理确定城镇近远期建设用地规模。规划设计要充分体现地方特色和时代特征,科学确定每个城镇的功能定位。小城镇的住宅应参照《海南省迈向二十一世纪村镇住宅建筑设计图集》进行建设。

  (五)加快重点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镇市政公用设施服务功能。各重点小城镇都要对下一步需要修建或配套完善的路、水、电、通讯、农贸市场、文化娱乐等市政和公用设施项目,做出计划安排,发动社会力量,引进市场机制,多渠道、多途径筹措资金,以加快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步伐。近期应重点加快道路、供排水、垃圾处理等项目建设。

  (六)要把《百镇建设计划》和生态省建设结合起来,创建一批环境质量高的生态小城镇。要按照《海南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要求,在重点小城镇中深入开展环境综合整治。到2000年底以前,重点小城镇应全部消灭“脏、乱、差”。大力开展绿化、美化、净化、亮化、硬化等“五化”建设。全面掀起植树种花种草高潮,尽快启动一批绿化景点或居民公共娱乐场所等项目。选择一些建筑景观较好的街道或小区,精心搞好绿化、美化、净化、亮化、硬化建设,树立精品,创建一批环境优美的街道和居住小区。

  (七)鼓励城乡居民到重点小城镇购地建房,兴办实业。各市、县政府,农垦、林业、华侨管理等部门,可在重点小城镇中划出一定数量的土地,统一规划,统一设计,集中连片兴建一批低层独立式生态型住宅新区或商住街区;也可采取先由政府或开发商搞好基础设施,在规划的指导下,留足绿化和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然后把宅基地出售给城乡居民,要求购地者严格按规划和房屋建筑设计方案,在规定的时限内,自行组织建房。

  (八)强化重点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要在重点小城镇全面推行“一书两证”制度、土地报批制度和工程报批制度。凡在重点小城镇上兴建的任何建设项目都必须按规定实行报批,否则不得动工兴建。要严格按规划实施建设,严禁在城镇规划之外盲目沿过境公路建设。凡违反规划沿过境公路建设的建筑物都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划法)的要求进行处罚,甚至拆除。乡镇企业必须安排在城镇总体规划规定的范围内集中连片开发。要全面清理各种违章建筑,特别是对严重违反重点小城镇规划的建筑物要坚决拆除。对违反规划的项目,工商部门不得办理营业手续,水、电部门不给供电供水。重点小城镇建设必须实行有证设计、有证施工,加强房屋建筑设计和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工程质量水平和工程抗震能力。要加强村镇建设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管理水平。

  (九)各级政府及农垦、林业、华侨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实施(百镇建设计划)的宣传发动工作,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百镇计划建设。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要把《百镇建设计划》作为重点宣传报道内容,实行跟踪报道,及时报道好经验、好作法。

  五、扶持政策

  (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重点小城镇发展经济,帮助他们引进资金和项目,并在项目和资金上给予优先照顾和支持。各级政府和农垦总局每年都应从财政中安排一定的资金支持重点小城镇的规划编制和基础设施建设。具体数额由各级计划、财政部门提出,报政府审批。国家计委、财政部及各部门每年安排的小城镇建设专项经费,符合专项经费用途规定的,应尽量集中安排在重点小城镇建设方面。省计划厅在向国家计委申报城镇建设项目之前要征求建设主管部门意见;国家和省财政安排的城镇建设资金由省建设厅和省财政厅协商安排使用,把有限的资金真正使用在刀刃上。各国有商业银行每年应安排一定的贷款,支持重点小城镇的基础设施建设和房地产开发。中国农业银行、建设部每年下达的小城镇建设贷款指标,农行省分行、省建设厅要共同协商安排。

  (二)改革重点小城镇建设投资体制。要把重点小城镇建设引入市场机制,鼓励各种经济性质的客商包括外商,在重点小城镇投资路、水、电、通讯、市场、文化娱乐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实行谁投资,谁经营,谁收益,并享有我省规定的从事基础设施建设的优惠政策。

  (三)要在费返还上给予倾斜。凡在重点小城镇收取的市政设施配套费和征用土地的出让金(除上缴中央部分外),应全部留在本城镇用于土地垦复和小城镇建设;收取的市场管理费部分(不少于30%)返还于本城镇农贸市场建设和管理。各级计划、财政、审计、国土、建设等部门每年应对这些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重点小城镇中,可参照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法规和全国各地的做法,开征市政设施配套费、占道费、排污设施有偿使用费等目前在城市开征的费种,专款专用于本城镇的建设和管理。

  (四)深化重点小城镇土地制度改革。在省和市、县的非农建设用地计划中,每年都应优先安排一定数量的用地指标,支持重点小城镇的开发建设。为利于重点小城镇规划的实施,在镇区规划范围内的农业用地,确属建设需要的,经批准后可转为非农建设用地。在重点小城镇用于低层独立式住宅新区成片开发的土地,可适当降低地价和享受经济实用房的税费来减少成本,吸引社会购买力。各级土地部门要加快对重点小城镇用地手续的审批。

  (五)加快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凡在重点小城镇(含国营农场、林场、华侨农场场部)有固定合法的住房和稳定经济收入的农业户口人员,在重点小城镇居住满两年的,各级公安部门都应给予办理农转非户口,在教育、医疗、保险等方面享有城镇居民的同等待遇和义务。

  (六)政府各部门都要支持重点小城镇建设。各部门的工作试点都应集中安排在重点小城镇上,并安排一定的经费负责搞好重点小城镇的对口建设。如:电力部门要优先搞好重点小城镇的电网改造;交通部门每年应安排一定的经费,负责沿路重点小城镇过境路段的维修和改造;水利、卫生等部门要安排资金优先解决重点小城镇的饮水和改厕等问题。

  (七)加快个体工商业的发展。各级政府要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城乡居民在重点小城镇兴办个体工商业和其他第三产业。

  各相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上述扶持政策。省(百镇建设计划)协调小组办公室应主动与各部门联系,确保政策的落实。

  实施《百镇建设计划》是省委、省政府做出的战略决策,事关我省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事。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务必把它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切实解决好《百镇建设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各地要经常沟通情况,交流信息,及时通报实施《百镇建设计划》的做法和经验。各市、县和省农垦、林业、华侨管理等部门于每年12月底前向省政府书面汇报《百镇建设计划》实施情况。

  六、《百镇建设计划》城镇名单

  海口市(1个):长流镇。

  三亚市(6个):崖城镇、藤桥镇、田独镇、天涯镇、羊栏镇、荔枝沟镇。

  乐东黎族自治县(4个):九所镇、黄流镇、冲坡镇、佛罗镇。

  定安县(3个):定城镇、龙塘镇、雷鸣镇。

  屯昌县(2个):枫木镇、新兴镇。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2个):营根镇、乌石镇。

  通什市{(2个):毛阳镇、南圣镇。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2个):保城镇、新政镇。

  陵水黎族自治县(3个):陵城镇、新村镇、英州镇。

  临高县(4个):新盈镇、多文镇、调楼镇、和舍镇。

  白沙黎族自治县(2个):邦溪镇、牙叉镇。

  昌江黎族自治县(2个):叉河镇、太坡镇。

  东方市(3个):抱板镇、感城镇、板桥镇。

  琼山市(8个):灵山镇、云龙镇、红旗镇、永兴镇、演丰镇、大致坡镇、东山镇、东营镇。

  文昌市(8个):会文镇、蓬莱镇、潭牛镇、东郊镇、锦山镇、铺前镇、昌洒镇、龙楼镇。

  琼海市(8个):长坡镇、中原镇、大路镇、潭门镇、博鳌镇、温泉镇、塔洋镇、阳江镇。

  万宁市(6个):龙滚镇、大茂镇、长丰镇、和乐镇、东澳镇、礼纪镇。

  澄迈县(4个):永发镇、老城镇、美亭乡(政府所在地)、马村镇。

  循州市(7个):白马井镇、王五镇、东成乡(政府所在地)、中和镇、兰洋镇、木棠镇、海头镇。

  省农垦总局(20个):桂林洋农场(琼山)、东升农场(琼海)、乐中农场(乐东)、南林农场(万宁)、南海农场(定安)、加钗农场、阳江农场(琼中)、红光农场(澄迈)、西联农场、兰洋农场、八一农场(澹州)、新星农场、金江农场(保亭)、中坤农场(屯昌)、南新农场、南田农场(三亚)、红林农场(昌江)、龙江农场、芙蓉田农场(白沙)、乌石农场(琼中)。

  省外事侨务办公室(2个):兴隆华侨农场(万宁),东方华侨农场(东方)。

  省林业局(1个):尖峰岭林场(乐东)。

  其中《百镇建设计划》建设示范城镇为:

  海口市:长流镇。三亚市:田独镇、崖城镇。

  琼山市:灵山镇。屯昌县:枫木镇。

  文昌市:潭牛镇。临高县:新盈镇、调楼镇。

  琼海市:长坡镇。昌江黎族自治县:太坡镇。

  万宁市:和乐镇。白沙黎族自治县:邦溪镇。

  陵水黎族自治县:新村镇。东方市:感城镇。

  乐东黎族自治县:九所镇。通什市;毛阳镇。

  儋州市:白马井镇。保亭黎族苗自治县:保城镇。

  定安县:定城镇。琼中黎族苗自治县:营根镇。

  澄迈县:永发镇。

  省农垦总局:西联农场(循妞),龙江农场(白沙)、桂林洋农场(琼山)、八一农场(澹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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