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公报 -> 2003年 第6期 (2003-03-31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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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加强我省残疾人康复工作意见的通知

  琼府办〔2003〕16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教育厅、省残联《关于加强我省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关于加强我省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意见

  省卫生厅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公安厅 省教育厅 省残联

  (二〇〇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康复是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补偿功能、提高生存质量、增强社会参与能力的重要途径。我省30多万残疾人中,大多数都有康复需求。建省以来,省委、省政府十分重视残疾人康复工作,把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步形成了以政府为主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通过实施白内障复明、儿麻矫治、聋儿语言训练等康复工程,3万多残疾人得到不同程度的康复。我省康复机构从无到有,专业队伍逐步扩大,社区康复正在推进,残疾人康复意识逐步增强,初步奠定了残疾人康复工作的基础。但是,目前我省残疾人康复工作仍处于起步发展阶段、滞后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水平,全省各地残疾人康复工作发展不平衡,工作体系不完善,康复机构服务水平有待提高,专业技术人才匮乏,康复经费普遍短缺,多数残疾人特别是贫困残疾人还得不到切实的康复服务。为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康复工作,促进我省残疾人康复事业的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我省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指导方针和总体目标

  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指导方针是: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残疾人康复需求,坚持社会化工作方式、以社区为工作平台,加大工作力度,增强康复服务能力,提高康复技术水平,积极开发社会资源,使残疾人普遍得到康复服务。

  我省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到2005年,在市区、县城和中等以上发达地区的农村,有需求的残疾人60%得到康复服务,在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农村及少数民族地区达到40%。到2010年,在市区、县城和中等以上发达地区的农村,有需求的残疾人普遍得到康复服务;欠发达地区的农村及少数民族地区达到60%以上。到2015年,全省基本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

  二、残疾人康复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以残疾人的基本需求为重点。从残疾人基本康复需求出发,兼顾多样性康复需求,紧紧围绕覆盖面广、时效性强、社会影响大、残疾人迫切需求的康复项目开展工作。

  (二)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相结合的社会化工作方式。以政府为主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积极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做好康复工作的有效方式,共同推进残疾人康复工作。

  (三)实施重点工程与提供普遍服务相结合。选择残疾人迫切需要又有可能做到的康复项目,实施一批重点工程。推行社区与家庭康复,推广实用、易行的康复方法,普及康复服务,使残疾人普遍得到康复服务。

  (四)因地制宜,开拓创新。适应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注意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开展工作。拓展康复内容,增加服务项目,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

  三、我省残疾人康复工作的主要措施

  (一)各级残联负责康复工作的组织管理、规划制定、经费筹措和协调实施。以专业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工作平台,家庭为依托,充分发挥医疗卫生机构、社区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等现有康复机构、设施和人员的作用,实现资源共享;建立健全专家技术指导组,确定相应机构为康复技术资源中心;根据残疾人的不同康复需求,提供医疗、训练、心理疏导、知识普及、训练器具制作、用品用具服务、信息咨询服务、转介服务等多种康复服务。

  (二)卫生部门负责康复医疗机构的建立,组织技术培训与技术指导,积极探索康复医学、保健医学、预防医学、临床医学有机融合的途径,提高康复工作和技术指导的水平。把聋儿早期干预列为新生儿的常规检查项目,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康复。把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初级卫生保健网络,扩大残疾人及家庭的受益面。

  (三)民政部门负责将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社区建设,推动残疾人康复工作融入社区,使残疾人就近就地得到康复训练与服务;力争在“十五”期间建立一个工疗站和一个农疗站,为精神病人早日回归社会提供适宜的康复环境;加大救助力度,解决贫困残疾人的康复服务和治疗问题,以满足贫困残疾人的康复需求。

  (四)教育部门要将在校残疾学生的康复工作贯穿学校教育教学的全过程,针对残疾学生的生理、心理缺陷,购置康复设备、器材,科学地开展康复工作;要特别重视3岁以下残疾儿童的早期康复与教育;要在各级各类医学院校设置康复医学课程,培养更多的师资和普及康复医学知识。

  (五)公安部门要积极参与精神病防治康复有关工作,特别是做好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监控工作,将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及时送往医院;争取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在“十五”期间建立一所安康医院,填补我省安康医院的空白。

  (六)财政部门要在财力方面给予支持,特别是在基础性建设方面要加大资金投入,为残疾人康复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七)各级政府要对贫困残疾人康复制定救助政策,采取分级负担,减免费用等措施,解决贫困残疾人的康复问题。要积极筹措专项资金用于贫困残疾人的康复,以及康复后的职业培训,帮助其摆脱贫困。

  (八)各级政府要将残疾人康复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逐年增加;要多渠道筹集康复资金;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参与残疾人康复工作;争取国际和国内省、市(区)合作,推动重点康复项目的实施。

  (九)各级政府及宣传部门要重视残疾人康复工作的宣传,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普及康复知识,提高残疾预防意识。要避免常见、重大出生缺陷和先天残疾的发生,防止缺碘致残,降低药物、疾病致残率;加强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交通安全工作,减少事故致残的发生;倡导早期干预和早期康复训练,控制残疾程度的加重。

  四、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共同推进我省残疾人康复工作

  残疾人康复工作是政府工作的组成部分。各级政府、各部门要认真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充分认识残疾人康复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及海南省实施办法规定的职责,把残疾人康复工作作为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执政为民的一项德政工程,齐心协力,共同做好此项工作。

  各级政府要切实将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两个文明建设规划,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卫生、民政、教育、公安、财政、残联等部门要将有关工作纳入部门业务范围,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调推进;各级残联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康复工作计划,协调解决残疾人康复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残疾人康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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