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公报 -> 2003年 第5期 (2003-03-15出版)

【字体:   打印页面

  海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琼府〔2003〕11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近几年来,我省民族教育取得了长足发展,办学规模明显扩大,办学条件明显改善,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明显提高,为提高我省少数民族的科学文化素质、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加强民族团结、保持社会稳定和维护国家统一作出了积极贡献。但是,由于历史、社会、地理条件,特别是经济基础薄弱等原因,我省少数民族地区教育基础比较薄弱,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不高,教育投入不足,少数民族人口受教育的总体水平偏低状况还未能得到根本改变,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我省民族教育,仍然是海南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紧迫任务之一。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国发〔2002〕14号)精神,加快我省民族教育改革与发展,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我省民族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第五次全国民族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把民族教育摆在关系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增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位置优先发展;坚持以少数民族地区自力更生为主,与国家扶持及开展教育对口扶持相结合和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的基本方针;坚持“分区规划、分类指导”的原则,促进民族教育健康协调发展,全面提高民族教育水平和素质,加快少数民族地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步伐。

  2.目标任务。“十五”期间及至2010年,我省民族教育发展的目标任务是:

  至巩固提高我省少数民族地区“两基”教育成果。进一步夯实基础,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办学条件进一步改善,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有明显提高。“十五”期间,以县(市)为单位,小学适龄儿童、初中阶段适龄少年都能依法按时入学,小学六年级保留率达到95%以上,初中在校生年辍学率控制在3%以内;三类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分别达到85%以上;15周岁人口基本都能完成初等教育,17周岁人口初级中等教育完成率达到90%左右(含结业学生);以乡镇为单位的青壮年(15-50周岁)非文盲率保持在95%以上,全部扫除有学习能力(15-24周岁)的青年文盲,扫盲后的继续教育普遍开展。

  至大力发展少数民族地区高中阶段教育,保持普通高中教育与中等职业教育的合理比例,使高中阶段毛入学率2005年达到50%以上、2010年达到70%以上。

  至积极发展少数民族地区幼儿教育。到2005年,农村学前3年受教育率逐年有所提高,农村学前1年受教育率大幅度提高。

  至努力提高少数民族人口接受高等教育的比例。创造条件让更多的少数民族学生接受高等教育,“十五”期间至2010年力争使少数民族学生接受高等教育的比例平均每年增长2-3个百分点。

  二、深化改革,增强民族教育活力

  3.深化办学体制改革,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办学,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办学的体制,改变民族教育办学主体单一、办学体制不灵活的格局;合理调整各类教育布局结构,优化配置教育资源,不断提高教育效益;加快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步伐,提高学校教育管理水平。

  4.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及我省的实施意见,继续完善“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少数民族县(市)各级政府要真正担负起本地区各类教育管理和发展的职责,突出“两基”教育的重中之重地位,制定义务教育巩固提高规划,进一步优化中小学布局结构,加强学校常规管理,深化课程和教学改革,大力推广和使用普通话教学,全面提高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

  实行层层目标管理责任制,敦促家长(或法定监护人)依法送子女入学;坚决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在少数民族贫困地区推广使用经济适用型教材,减轻学生学习费用负担。

  免费为少数民族县(市)义务教育阶段特困生提供教科书籍。经费由省财政从2003年起每年安排500万元(其中从中央财政扶贫资金中安排200万元),有关县(市)配套一定数额予以解决。同时采取多种形式扶助贫困生入学,切实提高少数民族地区义务教育阶段的入学率和巩固率。

  进一步完善以满足扫盲对象基本学习需求为导向的扫盲教育机制,积极扫除剩余青壮年文盲,重点推进贫困地区和妇女扫盲工作,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阅读训练、实用技术培训及各类专项教育活动,巩固提高扫盲成果。

  5.整合高中阶段教育资源,确保每个少数民族县(市)至少办好1所1800人以上规模的示范性普通高中、1所1000人以上规模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保证高中阶段在校生逐年有所增加。继续办好各类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成人文化技术教育机构,实施“绿色证书”制度,进一步办好“小康班”和“9+1”职业教育培训班,为少数民族地区培养一批有文化、会经营、懂管理的脱贫致富带头人。

  6.坚持以政府办园为骨干,积极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每个民族乡(镇)要办好1所示范性乡镇中心幼儿园,并发挥其辐射指导作用。

  7.巩固和发展寄宿制民族班。各有关县(市)要在认真办好现有中小学寄宿制民族班的基础上,扩大规模。少数民族县(市)做到从小学四年级至初中三年级保持有2个平行班,民族杂居县(市)做到从小学四年级至初中三年级每年级有1个班。省和有关少数民族县(市)财政每年要在预算中安排少数民族寄宿生补助经费,提高寄宿制民族班学生生活补贴标准。继续办好海南中学等省重点中学的民族班;民族自治地方及民族杂居地方的县(市)重点中学每个年级至少要设立1个高中寄宿制民族班。国兴中学招生要继续保持少数民族学生占60%的比例。各有关县(市)政府要重视办好本地区民族中学,加大投入,改善办学条件,拓宽办学思路,切实办出特色,不断提高民族教育质量。

  8.加快发展民族高等教育事业,大力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人才。从今年起,省政府3年内投入8000万元建设资金,将“三亚学院”按省“重点推进工程”建设,三亚市政府要全力配合支持,尽快完成前期建校任务。要努力把“三亚学院”办成融教学、科研、服务、观光为一体,具有热带滨海特色和少数民族特点的新型本科院校,为少数民族地区培养更多的现代化建设人才。海南大学、海南师范学院要继续办好少数民族预科班,并适当扩大办班规模;海南医学院要从2003年秋季起开办民族预科班,每年招生40名;华南热带农业大学每年要为少数民族地区学校培养农村职业技术教育专业教师40名。省内外高等学校(含普通高校和成人高校)招生,继续实行对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和汉族考生分别照顾20分和10分的政策;各类高等院校在“十五”期间至2010年按一定比例对少数民族考生实行定向招生等特殊政策;继续实行奖励参加普通高考未经降分考取国家重点院校的少数民族本科生和考取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少数民族研究生的政策;省内高等院校应采取多种助学方式,帮助本校少数民族在校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9.积极推进民族教育手段现代化进程。重点支持少数民族地区现代远程教育网络建设,建立县(市)级远程教育教学点和乡(镇)级电视、数据收视点,有条件的地区和学校要启动校园网络或局域网建设,培养培训教师和管理人员。加强少数民族地区计算机教育和多媒体教学设备配置,加快普及信息技术教育步代。

  10.积极开展对民族教育的支援工作。继续把“教育扶贫”列入全省联手扶贫工作规划,组织省内经济较发达县(市)及各级机关部门和企业、大中专院校对少数民族地区教育实行对口支援。选派名校校长、骨干教师到少数民族地区支教,城镇在职教师定期轮流到少数民族边远学校支教或挂职锻炼,对少数民族地区实行智力援助。开展县与县、乡与乡、校与校之间在资金、教学、管理等方面的援助活动,切实提高对口支援效益。

  11.大力加强民族团结教育和学校德育工作。按照国家的部署,在各级各类学校教育中,有重点、分层次、有针对性地加强民族团结教育,把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新型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教育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加强马克思主义民族宗教观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的教育,进一步增强各族师生“三个离不开”(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少数民族之间也互相离不开)的观念;牢固树立维护国家统一、反对民族分裂的思想意识,增强学生的社会主义法制观念、道德观念,提高公民思想道德水平。

  三、坚决执行倾斜政策,切实加大对民族教育的投入

  12.“十五”期间至2010年,我省本级财政要通过转移支付等办法,加大对少数民族地区教育的扶持力度,确保用于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经费逐年有所提高。要在校舍建设、师资培养培训、教学仪器设备配置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每年从中央财政扶贫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安排中、重点向少数民族地区教育倾斜。国家组织实施的分有信息化、中小学危房改造、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建设项目等要重点投向少数民族地区。国际组织教育贷款、海外和港澳台同胞教育捐款的分配,重点向少数民族地区倾斜。

  13.各少数民族县(市)财政预算内教育拨款,要切实做到“三个增长”,依法保证中小学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和中小学正常运转所需的公用经费。少数民族散杂居住地区各级政府也要制定和落实有关优惠政策,扶持民族教育的发展。

  各少数民族县(市)要认真管好、用好中央、省财政安排的教育专项资金,严格实行项目管理,加强审计监督,提高使用效益。凡挤占、挪用、截留、拖欠专项经费的要限期追回。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14.继续加强城乡教育费附加征收和管理工作。少数民族县(市)要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采取可行措施,足额征收城市教育费附加;未实行农村税费改革的县(市)还要足额征收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严格管理,加强监督,确保专款专用。开展农村税费改革的地方,要在转移支付资金中优先安排用于教育,确保不因税费改革减少对教育的投入。

  15.支持和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教育“帮困济贫”行动。对纳税人向少数民族地区义务教育的捐赠,要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少数民族地区新建、扩建学校包括民办公益性学校,所在地人民政府要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并减免城乡建设等相关费用;对勤工俭学、校办产业以及为学校提供生活服务的相关产业,继续实行税收优惠政策;适度运用财政、金融等手段支持少数民族地区教育事业的发展。

  四、加强少数民族地区教师队伍建设,以适应民族教育发展需要

  16.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认真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严格把好新增教师入口关,凡未取得教师资格证者一律不得进入教师队伍。加强师范本科教育,突出师范生学科基本功、新课程教学技能及职业素养等方面的培养,重点加强音、体、美及计算机等短缺学科教师的培养,委托国家重点师范院校为少数民族地区培养师资,为少数民族地区培养一批教学骨干和学科带头人,提高少数民族地区新补充教师的质量,改善少数民族地区教师队伍的学科结构、职称结构和年龄结构。少数民族县(市)要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琼府〔2000〕3号)的规定落实教师培训专项经费,实行以政府拨款为主,学校和个人分担费用的机制,采用委托各类师范院校培训、远程教育培训和校本培训等多种形式组织全体教师进行培训,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17.加强教师队伍管理。依法理顺、完善少数民族地区中小学教师和校长的管理体制,实行以县(市)教育行政部门为主考察、选拔使用中小学校长和调配教职工的管理制度。少数民族县(市)要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02〕56号)规定,核定教师编制,要按照编制和课程设置标准配备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缩减教师岗位。在核定编制的基础上,要全面开展中小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实行竞争上岗和全员聘任制,坚决清退不合格教师,空出岗位吸收大中专毕业生进入教师队伍。要制订各种优惠措施,吸引和支持优秀教师到少数民族地区任教。

  18.提高教师待遇。完善中小学教师工资由县(市)财政统一发放的保障机制,加强监管,确保教师工资逐步提高并按时足额发放;加快少数民族地区“教师公寓”、“教师村”和教师工作间建设步伐,改善教师住房条件;建立和完善不同等级标准的边远乡镇教师特别津贴;对到少数民族乡镇以下(含乡镇)学校任教的大中专毕业生,其试用期工资按同等学历毕业生定级工资标准执行;在少数民族乡镇以下(含乡镇)学校任教10年以上的汉族教师子女享受当地少数民族学生高招、中招有关优惠待遇;建立健全教师医疗、养老及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障体系,切实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为教师提供更多的参与当地政治和文化生活的机会,提高教师社会地位。

  五、切实加强对民族教育工作的领导

  19.各级地方政府要把民族教育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列入各级领导干部的任期目标责任制和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少数民族地区要切实实施“一把手”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研究、检查、指导民族教育工作,确保民族教育投入,为民族教育办实事。加快民族教育法制建设,把民族教育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

  20.各级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要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民族教育工作。在各级地方民族教育行政部门中,要重视选拔和使用少数民族干部。各级民族工作部门要坚持调查研究,协调、督促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党和政府有关扶持民族教育发展的优惠政策。各级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民族工作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民族教育的科学研究,组织开展民族教育工作的经验交流和对外交流,及时研究解决民族教育所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努力探索民族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新思路和新举措。

  21.省人民政府将对在民族教育的改革发展、科学研究、教育对口支援、培养少数民族人才以及捐资助学等方面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宣传。


  二〇〇三年三月四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