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公报 -> 2003年 第3期 (2003-02-17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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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布

  内蒙古额济纳胡杨林等

  9处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通知

  国办发〔200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环保总局提出的内蒙古额济纳胡杨林等9处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已经国务院审定,现予发布。

  内蒙古额济纳胡杨林等9处自然保护区具有很高的生物多样性及物种和生境的稀有性、典型性与代表性,在涵养水源、保持水土、调节气候、维持生态系统良性循环方面具有重要保护价值,将这些自然保护区晋升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一步加强保护和管理,对于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规定,加强领导,严格管理,高标准建设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对存在重开发、轻保护和旅游过热现象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整改;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加强检查和监管,提高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水平。

  国务院办公厅

  二〇〇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名单

  (共计9处)

  内蒙古自治区

  额济纳胡杨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红花尔基樟子松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吉林省

  鸭绿江上游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猫儿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海南省

  铜鼓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云南省

  大山包黑颈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西藏自治区

  芒康滇金丝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托木尔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青海省

  三江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

  第47号

  《保障措施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规定》已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15日起施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李荣融


  二〇〇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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