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清理收缴市场侵权盗版音像制品的通告
琼府办〔1995〕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版、复制、出租和销售侵权盗版音像制品,不得从非国家批准的出版、发行单位进货经营。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所有进入市场的侵权盗版音像制品将由政府有关部门清理收缴,如有严重侵权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惩处。
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