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公报 -> 2004年 第17期 (2004-09-15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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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调整因公赴港澳审批事项的通知

琼府办〔2004〕79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适应琼港澳间日益增长的经贸交流与合作的需要,进一步促进我省对外开放,根据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关于调整有关行政审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2004]港办交字第23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调整因公赴港澳审批事项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我省因公赴港澳事项(含港澳中资企业常驻人员及因公临时赴港澳团组)统一归口省外事侨务办公室(省港澳事务办公室)审批或审核。

  二、我省在港澳设立非经贸类机构,由省主管部门审核,并经省外事侨务办公室征求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意见后,报省政府审批。

  三、我省企业人员1年期内(含3个月、6个月和1年期3种类别)因公赴港澳多次往返签注事项由省外事侨务办公室根据申请企业的经营状况、业绩及与港澳开展业务往来的实际需要进行审批。

  四、我省派往港澳中资企业常驻人员的审批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各有关单位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按照高标准、严要求的原则选派常驻人员。重点选派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和相关技术人员常驻港澳工作。要选用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经营管理能力强的优秀人才担任中资企业的领导职务。

  (二)有关单位在选定拟常驻人员名单后,凭商务部或省商务厅批准设立机构的文件及省商务厅的年审合格意见等,向省外事侨务办公室提出申请。

  (三)常驻人员在港澳工作期间工作签注的延期,在签注有效期内,凭“海南省人民政府因公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到中央驻香港或澳门联络办开具介绍信,通过外交部驻港或驻澳公署办理。

  五、我省人员因公赴港澳从事涉及政党、宗教、民族、台湾等政治性、敏感性活动的事项,由省外事侨务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审核并报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审批。

  六、我省公民赴港澳从事劳务、雇佣、培训、任教和合作研究等事项,由公安部门按照因私渠道办理。有关公民持公安部门签发的有关证件赴港澳。

  七、我省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未涉及的问题,按国家和本省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〇〇四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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