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公报 -> 1995年 第1期 (1995-01-31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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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

批转省科技厅关于培育和发展海南

技术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

琼府〔1995〕6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政府原则同意科技厅《关于培育和发展海南技术市场的若干意见》,现批转给你们,望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一月十九日


关于培育和发展海南技术市场的若干意见

(海南省科技厅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技术市场是重要的生产要素市场。大力培育和发展技术市场,是我国科技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对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科技经济一体化,实现我国现代化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省技术市场起步较晚,市场机制尚未完全形成,要继续贯彻落实“放开、搞活、扶植、引导”的方针,根据国家科委、国家体改委《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要点》和《关于进一步培育和发展技术市场的若干意见》,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培育和发展我省技术市场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流通体系,健全中间环节

  培育和发展技术市场,一要加快建立统二、开放、竞争、有序的流通体系,建立市场调节为主的价格形成机制,形成多种经济成份平等竞争、多层次流通渠道畅通并行、市场规则健全、主体行为规范的市场组织结构。二要促进技术成果直接参与市场交换强化技术成果转化的中间环节,提高转化速度和转化效益。

  加强技术交易所的建设。技术交易所是信息集散、展销洽谈、信息检索、转让拍卖、招商招标、委托代理、培训示范、联销代销、信贷融资、纠纷调处、市场调查和多种咨询服务等的活动场所。经济发展较快的市、县,根据实际情况,要创造条件建立技术交易所。

  大力发展多种技术交易中介组织,面向社会开展技术中介、咨询、经纪、信息、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等服务,逐步形成覆盖城市和广大农村的技术交易网络和服务体系。按照专职与兼职相结合原则建立技术经纪队伍。技术经纪人可以依法从事居间联系、委托代理、组织或参与技术成果的商品代开发等多种业务,其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障。各级科技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技术经纪人的培养,认真做好技术经纪人的培训,对具备条件的经考核合格发给资格证书。

  广辟经费渠道,增加对技术市场发展的投入,强化对成果转化的资金支持。通过财政拨款、银行信贷、社会集资等多种形式,对技术经营机构、重大技术交易活动和市场基础设施建设给予支持。要根据科技产业特别是高科技产业高风险、高投入、高效益的特点,探索建立风险投资机制,实现风险和收益的统一。各市、县可采取政府投资、社会集资和吸引外资等多种方式,建立风险投资基金和机构,把一批具有潜在市场前景的技术思想或技术成果扶植发展成产业。

  二、建立公平、公开、公正竞争的市场秩序

  要遵循《技术合同法》所确定的自愿平等、互利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立有利于公平、公开、公正竞争的市场秩序。在已有基础上,发布公正技术交易守则,规范交易行为,健全组织体系和管理制度,强化监督机制,增加技术交易的透明度,提倡“重合同、守信用”的经营风尚,树立良好的道德规范,创造一个优良的法律环境。要加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制度。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是我国法律的管理制度,要严格做好认定登记工作,保证技术合同的贯彻实施,提高技术合同规范率、履约率,并保证国家优惠政策的落实到位。

  各级科技主管部门是技术成果权属认定机构,要依法进行成果权属的认定,并保证所做的结论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加强技术市场的执法力度,完善法律约束机制。严厉制裁违反公平交易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打破部门、地方、行业的分割和封锁,制止地方保护主义。对于侵犯他人合法权益、非法垄断技术和采用欺诈手段进行交易活动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维护技术市场秩序的重要环节。要把大力宣传和贯彻执行《技术合同法》和《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知识产权法律结合起来,切实加强对在流通领域进入市场和在市场中产生的知识产权的保护,保护当事人就科技成果应当享有的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制止假冒、剽窃和其他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计算机软件版权及其他科技成果权的行为。

  三、促进科技计划管理与技术市场接轨

  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进一步把市场机制引入各类科技发展计划,推动科技发展计划进入市场运行轨道,使市场需求成为计划项目的重要来源,使计划项目成果能够通过市场源源不断地进入生产领域,得到广泛的应用和推广。改进科技计划管理工作、完善竞争、约束与激励机制,规范计划项目合同,明确计划项目成果归属,使科技计划管理与技术市场接轨。科技发展计划的实施要向公开招标过渡,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竞争,并在技术、资金、物资、政策等方面获得同等的支持。计划项目的立项、签约、履行和验收,必须严格按照《技术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计划主管部门或项目主持部门作为行政主体,对计划工作进行全面管理;作为民事主体,要依照合同享受权利,承担义务。计划项目合同纠纷,应依照法律程序解决。

  要按照鼓励研究开发与技术创新的原则,解决计划项目成果的产权归属与分享问题。计划项目完成后,承担单位应向计划主管部门提交有关项目成果的完整资料,接受验收;计划主管部门或项目主持部门要依照合同约定对项目成果进行验收并承担技术保密义务。计划项目成果属职务成果,承担单位有申请专利和其他知识产权的权利。承担单位放弃该项权利的,计划主管或主持部门可以取得该项成果的知识产权。承担单位取得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有权使用、转让或作为法人财产入股参股;项目主持部门有权指导和决定该项知识产权的实施,以保证计划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发挥更大的效益。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应认真兑现从履行技术合同所获技术性收入和实施技术成果新增留利中提成奖励科技人员的政策,这对于加速科技进步和繁荣技术市场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四、加快培育农村技术市场

  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必须加快培育和发展农村技术市场,搞活流通,通过技术市场机制,把科技知识和信息、先进适用技术向农村转移扩散。要把开拓技术市场作为科技兴农、科技兴县的突破口,认真贯彻《科技进步法》和《农业技术推广法》,加快农业技术成果转化、推广和应用,推动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促进乡镇企业的科技进步。

  大力开展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农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科技人员完成的技术成果,通过订立技术合同,向农村有偿转让和推广,推进技术市场机制在农村逐步建立。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向农业劳动者无偿推广技术,由各级人民政府通过财政拨款以及从农业发展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筹集专项资金实施。

  要建立适应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农村经济技术社会化全程服务体系,发展科技、人才、金融、供销和贸易相结合的农村技术市场服务体系,积极扶植和培育各类农业技术示范推广机构、群众性农村科普组织和以农民为主体的专业技术协会、研究会和农村经济技术合作组织,鼓励和引导科技人才向农村分流,鼓励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工矿企业为农业和乡镇企业提供人才、技术、信息、设备等多样化服务。

  五、加强宏观调控和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技术市场建设和培育工作的领导,并采取得力措施,指导技术市场运作,推动技术市场发展。各级科技主管部门是本地区技术市场归口管理部门,要按照“转变职能,理顺关系,提高效率”的原则,在掌握总量和发展趋势的基础上,努力探索新形势下调控、引导技术市场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对技术市场改革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要积极探索,大胆试验,创造性地开展工作,通过试点取得经验,赢得调控、引导技术市场发展的主动权。各地技术市场管理机构,要切实做好技术市场、技术合同、技术贸易机构的管理工作,促进技术市场和信息市场的发展。要引导各类技术市场主体、中介组织和个人树立诚实信用、文明服务、公平竞争、质量第一的职业道德,敬业奉献,守法经营,抵制拜金主义,做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的模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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