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公报 -> 1995年 第1期 (1995-01-31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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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海南省实施<民族区域自

治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琼府〔1995〕5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经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颁布施行。这是我省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一个重要步骤,是全省各族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对保障省内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充分行使自治权,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的改革开放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具有重要的意义。现就贯彻落实《若干规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要认真组织学习《若干规定》,提高对贯彻落实《若干规定》重要性的认识。我省是一个多民族省份,重视民族问题不仅关系到安定团结的大局,而且直接影响着全省的经济发展。《若干规定》从保障民族自治地方充分行使自治权出发,对上级国家机关如何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加速发展经济文化事业做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各级政府要组织全省各族干部群众认真学习和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和《若干规定》,广泛宣传《民族区域自治法》和《若干规定》。深入开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若干规定》的教育,提高认识,增强贯彻《若干规定》的自觉性。各级政府要制定出宣传普及《若干规定》的计划,做好宣传普及工作,让广大干部群众学法知法用法,使《若干规定》的基本精神家喻户晓。

  二、省政府直属各有关部门要本着增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安定,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的目的,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本部门的工作,制订出实施《若干规定》有关条款的具体办法,积极履行自己的职责。在制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时,从人力、物力、财力、技术和智力投资等方面,对民族自治地方给予积极的支持和帮助。要对本部门和本系统过去所发的文件进行清理,发现与《若干规定》不相符的要加以修改或停止执行。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定期检查《若干规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

  三、民族自治地方要坚持自力更生和国家扶持相结合的原则。在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自治权,积极争取上级有关部门帮助的同时,依靠自己的力量,自力更生,奋发图强,用足用好特区政策,努力搞好本地区的各项建设。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广泛开展同省内外、国内外经济、技术、文化交流,吸引国内外资金、技术、人才参加民族地区的开发建设。要积极培育市场,主动参加市场竞争,不断地增强“造血”功能,使《若干规定》发挥更好的作用。

  四、各级政府、各部门在贯彻落实《若干规定》中,要坚持国家利益和民族地区利益相一致的原则,既要强调国家宏观调控,又要避免“一刀切”的做法。要尊重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使自治地方的民族,享有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地方性事务的权利。通过《若干规定》的实施,调动各民族参加国家管理的积极性,加速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文化等建设事业的发展,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各市、县、自治县和省政府直属各部门在贯彻执行《若干规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海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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