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公报 -> 2001年 第11期 (2001-11-30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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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济贸易厅等4厅局关于全省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琼府办「2001]97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省经济贸易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公安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订的《全省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一年十月三十日

全省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方案
省经济贸易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公安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0一年十月十三日)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总体部署,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批准,定于2001年10月15日至2002年9月30日期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具体方案如下:

  一、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这次全省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的领导,决定成立海南省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协调小组,负责协调全省开展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其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长:许晓民(省经济贸易厅厅长)

  副组长:林顺坤(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副厅长)

  彭晓敏(省公安厅副厅长)

  张琦(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郑庭锦(省经济贸易厅副厅长)

  成员:符布明(省经济贸易厅)

  陈贤世(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林晓明(省公安厅)

  陈集文(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办公,由郑庭锦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整治工作的总体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江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全面清理整顿和依法查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严格审查矿山安全生产条件,强化监督管理工作,落实各项责任,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完善防范措施,实现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三、整治工作的内容和重点

  整治工作的重点是中、小矿山,特别是那些非法生产或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小矿山。对证照不齐的非法矿山,必须坚决依法关闭;对证照齐备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关闭;对已关闭又私自恢复生产的矿井(采场),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及领导的责任。

  整治的重点对象包括:尾矿库、炸药库、化学危险品库、采矿场、选矿厂等重要安全生产场所及设施。

  要做好防垮坝、防爆破、防污染(中毒)、防透水、防冒顶(片邦、坍塌)等工作。要完善通风系统,改善作业环境,通过安全治理,提高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技术装备水平和抗御事故的能力。

  四、整治工作的实施步骤

  整治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时间为2001年10月15日至11月15日。主要任务是建立专项整治工作机构,认真学习贯彻全国社会治安工作会议、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本次整治工作的意义和要求,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分析排查阶段:时间为2001年11月16日至12月31日,主要任务是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由各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非煤矿山企业的基本情况进行全面的排查及统计。特别是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和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矿、小场,以及事故多发地区和单位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认真排查,为制定具体整顿措施提供依据。

  (三)治理整顿阶段:时间为2002年1月1日至6月30日,主要任务是依法对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处理。凡是无采矿许可证的,要坚决予以关闭;对有采矿许可证,但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必须停产整顿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严格依法予以关闭;对合法生产并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要督促其加强管理,按规程作业,实行正规化开采;对新办矿点,要严格执行矿山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有关规定,从严审批。

  (四)检查验收阶段:时间为2002年7月1日至9月30日,由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对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进行验收(对已按要求完成整治任务的,可提前组织验收)。

  五、整治工作的具体措施

  (一)各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完善对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制度,切实抓好“三同时”。

  (二)通过这次安全整治,对现有非煤矿山企业,逐一进行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和验收,符合条件的,发给《矿山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意见书》。经停产整顿或限期整改仍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予以关闭,由国土环境资源部门撤销《采矿许可证》、公安部门撤销《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供电部门相应停止电力供应。

  六、整治工作的要求

  (一)切实加强对整治工作的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各市县、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把矿山安全生产各项整治工作抓紧、抓好、抓实。各市、县要成立由经贸、国土环境资源、公安、工商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整治工作协调小组,切实加强对整治工作的领导。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为整治工作的牵头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按照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和方案。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协调行动,共同做好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

  (二)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营造有利于整治的舆论氛围。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引导社会关心支持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推动整治工作深入开展。

  (三)坚持依法行政,严格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严惩违法违纪行为。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的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于干扰、阻挠整治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查处。对于在整治工作中领导不力、失职渎职、营私舞弊的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要认真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强化监督、监察,坚持标本兼治。坚持“疏堵结合”的方针,把安全整治同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整顿治理矿业开发秩序、调整经济结构、整治社会治安秩序、惩治腐败、搞好环境保护、推进技术进步紧密结合起来,通过专项治理,实现安全生产,全面提高矿业开发水平。各市、县要针对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完善管理制度。对在整治中作出的各种处理决定,要明确专人,督促落实、盯住不放,务求实效。

  (五)坚持报告制度。各单位要坚持一般情况按月报告、重大情况随时报告制度。对专项整治中遇到的特殊问题,要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及时协调解决,切实保证本次治理整顿工作顺利完成。

  请各市、县于2001年12月20日前将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报送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联系电话:653330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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