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公报 -> 1989年 第2期 (1989-12-26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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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贯彻全国物价会议精神

  加强物价控制意见的通知

  (1989年11月16日)

  琼府办〔1989〕21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物价局《关于贯彻全国物价会议精神加强物价控制的意见》转发给弥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贯彻全国物价会议精神

  加强物价控制的意见

省政府:

  今年上半年,我省控制物价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市场情况趋向平稳,物价上涨势头得到一定程度的抑制,消费者持币购物保值心理基本消除,全省社会商品零售物价总指数与去年同期比较,升幅逐月缩小。但是,我省物价上升幅度仍居全国第一位,对此必须高度重视。为加强物价控制,根据全国物价工作会议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确保今年物价上涨幅度明显低于去年,是党的十三届三中全会确定的奋斗目标,是党中央、国务院抑制经济过热、遇遏制通货膨胀而采取的重要措施,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增强控制物价的紧迫感和责任惑,要加强对物价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为控制物价共同分担责任,齐抓共管,并采取综合治理措施,落实各项责任制,认真抓出成效。

  二、落实物价工作人员。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抓好物价工作,就要落实物价工作人员。从现在起,我省凡实行业务收费的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和所有企业,都要根据业务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物价工作人员,以搞好本部门、本单位的物价工作。各市、县政府要加强对农村市场物价的管理,各乡、镇政府在编制不变的原则下,要配备一名专职或兼职的物价助理员,并以其为召集人,成立有基层供销社、粮管所、工商所、税务所、派出所等单位组成的物价管理小组,搞好乡、镇物价管理工作。各市、县物价局要负责对乡、镇物价助理员进行培训,以提高其物价政策水平和物价业务管理能力。

  三、抓住主要矛盾,努力增加有效供给。去年我省社会商品零售物价总指数上升27.7%,其中食品类价格指数上升35.7%,因此,控制食品类价格是控制物价的主要矛盾。目前除粮、油,糖、盐外,其他食品均已放开经营,其价格基本上失去控制。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各级政府要狠抓“菜蓝子工程”建设。要下功夫抓好蔬菜基地建设和发展养猪养鱼,养禽业,扶持专业户,做到保面积、保数量、保品种。为保证“菜篮子工程”的实施,应该采取必要的倾斜政策,如优先安排资金、优先供应种苗、肥料、农药,畜药等,积极帮助专业户和各类基地解决一些实际困难和问题,努力发展生产,增加有效供给。同时,各级物价部门要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个体户和集贸市场价格的管理与指导。只有这样,才能控制食品类价格,并最终达到控制物价总水平的目的。

  四、坚决稳定人民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对城镇居民定量供应的稂油、食糖、由国家财政补贴猪肉(包括冻肉),生活用煤以及国家定价的食盐、卷烟(不包括国家放开的十三种名烟)、煤油、肥皂等,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零售价格。经营议价粮、油、面粉和大豆,要按保本微利原则,利润一般控制在3%以下,如情况特殊(如进价特别高或特别低),利润率可适当调整,但零售价格必须低于市价。同时,将企业定价改为由各级物价部门定价。各级粮食部门的批发、调拨价分别由省、市、县物价局审定。对各部门经营的煤气、石油液化气等民用燃料的价格以及市内交通票价、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和各种劳务收费,要进行一次认真的整顿。民用煤气、石油液化气的供应价格,所有经营单位必须报同级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规定处理。放开的主要副食品中价格大大超出镇城居民承受能力的,应采取适当的行政干预措施,以保护消费者利益。要对猪肉实行全省销售最高限价(限价规定另发)。猪肉实行全省销售最高限价后,为保护生产者的积极性,防止猪贩压价收购,根据目前市价水平,暂定毛猪每50公斤的收购价不得低于250元,以后根据情况变化再调整。由于各市,县猪肉的销售习惯与分类不同,价格水平不同,可在最高限价水平下结合毛猪的实际收购价进行调整,并有选择的定几种肉的最高限价,不要求按分类全部限价,但总肉的回笼价购销差不得超过20%,即毛猪的收购价加20%就等于总肉的回笼价,然后按回笼价定分类价格。此外,各市、县可根据实际情况,有选择地对牛肉、蛋品,水产品(主要品种)、蔬菜(主要品种)脱毛鸡、鸭(即光鸡、光鸭)实行指导价格。

  五、全面清理整顿流通环节价格。为了有效地控制工农业生产资料价格,要结合全省整顿公司工作,全面清理流通环节价格。从九月份开始的在全省范围内对实行费管理的各类商品进行的全面审价工作要继续进行下去。凡价高利大的,在最高控制费率限额内适当降低到合理的水平。对批发企业,兼批发的零售企业,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对石油、煤炭、钢材、木材,棉花、纱布,天然橡胶、彩电,卷烟(除十三种名烟外)、粮食、食盐、食糖等主要生产生活资料的批发业务,按专营和专卖的有关规定限定经营单位和批发环节,实行严格控制和管理,在同一市场上只允许一道批发。按政策规定不准经营上述商品的单位和个人,应一律禁止经营,所有库存交各级专营部门收购,禁止多环节批发,层层加价。

  六、建立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制度,增强政府调控市场物价的能力。根据国务院国发〔1988〕23号文件“为了防止副食品价格的剧烈波动,大中城市要建立副食品价格基金、基金来源可根据当地情况多道筹集,具体办法由当地政府规定”的精神,我省可以市、县为单位,建立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制度,并从一九九O年一月一日起开始征集。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来源,由各市、县根据具体情况决定。价格调节基金主要用于平抑副食品价格暴涨和保证人民生活必需品的价格补贴。价格基金建立后,要加强管理。各市,县可成立价格基金领导小组,由政府领导担任组长,物价局长任副组长,物价、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派人参加。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可设在物价局),办公经费由调节基金列支。调节基金要单独立帐,专款专用。

  七、全面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各市、县要加快标价工作,争取在十一月份全部结合。各地在标价工作中,要结合文明经商、遵纪守法教育,继续开展物价、计量信得过活动,把“双信”活动推向新的高潮。

  八、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各级物价检查部门要根据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精神和要求,敢于冲破阻力,排除干扰,狠抓大案要案,严格依法办事。对查出的重大价格违法案件,不但要矛以经济制裁,还要和纪检、监察部门配合、追究决策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有的典型案例,要公开登报揭露,扩大物价大检查的影响。

  以上意见如无不要,请转发各市、县和有关单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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