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公报 -> 1989年 第2期 (1989-12-26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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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海南自产小叶桉、木麻黄出口

  管理问题的通知

  (1989年7月22日)

  琼府办〔1989〕15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了整顿我省自产小叶桉、木麻黄(以下简称人工林木)的流通秩序,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制止乱砍溢伐,经省政府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就人工林木的出口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工林木必须严格管理,按计划出口。省林业局要根据国家规定的年采伐限额制订我省人工林木出口采伐计划,报省政府批准后,将采伐计划下达各市、县林业部门、国营林场、采伐场、农垦有关部门并监督计划执行,不得突破。人工林木出口计划由省计划厅牵头及,会同省林业局、省贸易厅协商平衡后,下达给有人工林木出口经营权的企业。

  二、各市、县林业部门、国营林场、采伐场、农垦,必须根据省林业局下达的人工林木出口采伐计划,核发采伐许可证。按指定范围组织采伐。严禁无证采伐和超计划采伐。

  三、确定省林业总公司、省土产进出口公司、省农垦总公司享有人工林木出口经营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向没有人工林木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提供出口的人工林木;没有人工林木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不准在省内收购出口的人工林木。

  四、有人工林木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凭省计划厅下达的出口计划,向省贸易厅领取出口批文。

  五、有人工林木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必须按出口计划在省林业局指定的范围内组织收购,按有关规定缴纳各种税费。出口材料的规格、质量要符合出口合同规定,没有达到标准的不准出口。严禁超计划收购和抢购出口。违者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六、在省内运输人工林木必须持有省内各市、县林业部门、国营林场、采伐场核发的木材放行证,否则各木材检查站不予放行。从港口出口人工林材,必须持有省贸易厅发放的出口批文,否则港务部门不得装船,海关不予放行。

  七、我省以往的规定,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均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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