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公报 -> 1989年 第2期 (1989-12-26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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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批转《海南省专利管理工作的若干

  规定》的通知

  (1989年6月23日)

  琼府办〔1989〕13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政府同意《海南省门利管理工作若干规定》,现批转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海南省专利管理工作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省专利工作的管理,解决专利工作的具体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海南省专利管理局是省人民政府设立的专利管理机关,具有执法和管理的双重职能,其主要职能是:

  (一)贯彻执行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海南省专利工作的法规、规划和计划;

  (二)负责全省专利工作体系的管理和协调工作,并进行业务指导;

  (三)调处全省的专利纠纷,保护专利权;

  (四)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全省的专利许可证贸易和专利技术引进工作,对专利技术实施进行宏观管理;

  (五)组织专利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干部培训;

  (六)批准成立和领导全省的专利服务机构;

  (七)会同财税部门办理专利技术成果产品减免税手续、初审国家级专利产品减免税申报工作;

  (八)负责省级专利发展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工作;

  (九)组织全省专利的奖励和申报国家级奖励初审工作;

  (十)管好专利资料、文献,向各个单位和个人提供专利信息咨询服务。

  第三条 海南省专利管理局负责调处下列争议和纠纷;

  (一)在专利权授予后(即发明专利申请公告或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公告后)发生使用发明创造费用的纠纷;

  (二)发明人或设计人与其所属单位对其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是否属于职务发明创造的争议;

  (三)发明人或设计人与其所属单位对其职务发明创造是否提出专利申请的争议;

  (四)专利申请权的争议;

  (五)专利侵权的纠纷;

  (六)专利许可合同纠纷。

  以上争议和纠纷,当事人可以请求以上主管部门或专利管理机关调处,对于侵权纠纷,也可机关向人民法院起诉。专利管理机关在处理的时候,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专利管理机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条 海南省专利管理局下设海南省专利事务所,其主要任务是承担专利文献、专利代理、专利技术开发和专利情报咨询等。

  第五条 各市、县科委,各高等院校,各大中型企业、医院和科研机构要加强对专利工作的领导。有条件的,可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服务机构。

  第六条 各单位在研究开发新产品、新工艺及进行技术改造时,应检索专利文献,以避免重复研究和侵犯他人专利权。

  第七条 各单位在引进技术时,必须进行法规状态调查。凡涉及专利、技术诀窍(KNOW—HOW)的技术引进,应请专利工作人员参与谈判。属省专利技术引进计划重点项目的,技术引进单位应向省专利管理局提出项目可行研究报告,由省专利管理局与业务归口的省级主管部门共同审查。

  第八条 各单位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项目,涉及国家安全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按海南省科技保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签订转让专利权、专利申请权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须经海南省专利管理局审核,专利权人应将合同副本及有关文件在合同生效后个一月内报海南省专利管理局备案,未经备案发生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转让或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的,海南省专利管理局不予受理。

  在专利权授予前已签订了实施许可合同的,专利权被授予后亦须履行备案手续。

  第十条 向国外申请专利的单位或个人,应在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有关材料报海南省专利管理局备案。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积极支持专利技术的实施,在确定引进技术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及在科研选题时,应优先考虑采用专利技术,并采取措施扶持专利实施。

  第十二条 专利代理机构应面向社会,展开专利代理业务,可收取专利代理费用。其收费标准和上缴比例须按海南省专利管理局与海南省物价局共同制定的标准执行。其上缴部分,作为省专利基金,用于资助有应用前景而费用确有困难的专利申请和实施。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支持职工的发明创造,对于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应当得到专利保护的发明创造,要及时提出专利申请,一般应先申请专利后,再组织成果鉴定及申请奖励。对于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费用和代理费,企业单位可计入成本,事业单位可从收入中列支,并按规定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进行奖励。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海南省专利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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