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公报 -> 1989年 第2期 (1989-12-26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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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收缴建设标准定额经费的

  若干规定》的通知

  (1989年6月10日)

  琼府〔1989〕8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关于收缴建设标准定额经费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收缴建设标准定额经费的若干规定

  建设标准定额经费是用于建设工程技术经济立法管理、监督检查、协调仲裁、工程造价管理的专项费用。为加强我省建设标准定额工作,参照有关办法,现对建设标准定额经费的收缴问题规定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经费渠道

  根据国家计委计标(1986)288号文有关规定,我省建设标准定额经费,从建设投资中按比率提取,由施工企业代收代缴。

  二、收缴定额经费范围及比率

  凡执行国家、省有关建设工程概预算定额(包括采用投标报价包干和平方米造价包干)承包建设项目的施工企业,均应按建安工作量千分之一点四缴纳。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及外资的施工企业承包建设项目,参照上述规定缴纳定额经费。

  三、经费收缴办法

  1.省内一、二、三级施工企业应缴的定额经费,在接受《施工任务书》的同时,由施工企业向省建设标准定额站缴交(为方便工作,工程所在地在海口以外的,由各市,县建委代收)。

  2.省内四、五级施工企业应缴的定额经费,在接受《施工任务书》的同时,由施工企业向工程所在地市、县建委(城建局)缴交。市、县建委(城建局)应将其中一部

  分上缴省建设标准定额站,一部分留在本市、县建委(城建局)开展标准定额业务工作使用。上缴和留用比例不作统一规定,按建设任务多少和管理程度等情况,由省建设标准定额站与各市,县建委(城建局)商定。

  3.省外施工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资独资施工企业进入我省承包施工任务的。相应按上列1、2条款执行。

  4.定额经费应按工程承包合同所定结算货币的币别收缴。工程结算造价与预算造价有出入时,定额经费收缴可按多还少补原则办理。

  5.涉及特殊专业建设工程的定额经费缴交办法,由省建设标准定额站会同有关部门商定。

  6.收缴定额经费时,建设工程项目的经办银行应予协助。

  四、定额经费的开支与存储

  定额经费是供销建设标准定额站正常经费开支的款项,应在银行设专户储存,并接受财政监督。各市、县代收及上缴的部分应足额上缴,不得截留、坐支、挪用。定额经费要做到专款专用,年终如有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定额经费收入,无须缴纳营业税和交通能源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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